浅谈取证的几种方法
2009-06-08杨海浪
杨海浪
办案就是取证。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所遇到的违纪、违法者,有先七后七之分。有权;有钱;有人;有较高的智商;有较比复杂的关系网;有十分灵活的信息渠道;有较强的能量和能力。借助各种手段推理判断;设置障碍;并随时进行通风报信;串供堵口;四处托人;转移赃物;毁灭证据。
取证的任务就是全面收集、固定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一切证据。目的是为定性处理奠定基础。本文浅谈取证方法,要因事而宜,因人制宜。
一、坚持“四免”措施。查办案件,凡是与案件无关的人,一律免进、免听、免看、免谈。
二、加强办案计划性。杜绝随意性,改变凭经验、老套子办案,要精心、详细、制定、侦查方案。必须按照方案进行严格核实,指挥者和具体办案人的策略和应急、应变措施,一定要体现在计划之中,掌握案件主动权,才能出其制胜。对于领导指示、使用各种方法、手段,要进行研究分析,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在办案实践中要引以为戒。
三、实行办案搭档制。改变人海战术,对指挥办案的领导负责,尽量缩小案件知密的范围,加强办案保密性,并采取秘密为主的侦查方法,秘密接近知情人员,争取从内线人手,及时了解掌握动向、态势,割断内外联系,做到知己知彼。
四、隐形证据。如:贪污案件是一人作案;嫌疑人为防侦查,采取超前防查,设置保护层;受贿案件是一对一,并且是单线联系,采取的手段、方式、行为肯定是隐形,不好取证。
五、散形证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流通领域速度加快,人们活动频率增加,经济联系范围扩大,人际关系拓宽,违法违纪行为范围广、头绪多、层次高、涉及面大,有些证人处于动态之中,住所户籍根本找不到。
六、假证伪证。假证有全假、半假、半真半假。策划、预谋消除痕迹,掩饰事实,改头换面,改账,假票据,张冠李戴,采用手段,证据原始性消除,证明力减弱,作用变异。也有纪律法律观念淡薄的人,出具伪证或假证明等。
七、固定证据。有备而来(有准备)的人,审讯难度大。时过境迁的案件取证难度大。要使易变的证据成为不可变的铁证,就是在全面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对细枝末节也不要放过,以免翻供翻证。三边证据“边缘年龄、边缘数额、边缘情节”,必须固定准确。
八、“兵不厌诈”。“诈”是在不违法办案条规、认定所查情况、确实存在问题,才能合情合理的“诈”。与指供、诱供、违法办案行为,完全是两回事。办案取证中的“诈”,是通过制造错觉,使人信以为真,道出真情。如:行贿受贿双方都抱有信守同盟,两不开口的信心,但彼此都不掌握交代问题的情形。但是都担心对方防线崩溃,交代问题,而自己落个“抗拒从严”的被动局面。这种情形使用“诈”,见效快。
九、“动之以情”。办案要换位思考,虽然人心难测,但人心都是肉长的。体贴、关心、理解、沟通,尽量减少惧怕、对抗心理,缩小双方距离、代沟。语言粗俗,不但伤害人格,也有损于办案人员的形象,势必加剧对立情绪,出现人为的困难与妨碍。古语说:“精诚所致,金石为开”。
十、政策教育。“死猪不怕开水烫”,社会上流传“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办案人员要注意政策攻心,打消其思想顾虑,解除人性障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顽固到底、错路一条”。话不在多,关键是有地放矢、触其痛处。同时,要人性化取证,要从“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入手,真正做到“攻城为下、攻心为上”。□
(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