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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课程设置探析

2009-06-08万广军

中国教育技术装备 2009年24期
关键词:法经济学学科建设课程设置

万广军

摘要 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法经济学将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与分析方法引入法学的研究中,对于开拓研究视野、促进学科的相互融合和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重要意义。国内高等院校法经济学课程设置不足以支撑法经济学学科的长足发展,着眼于学科意义上的法经济学建设,应从方法论意义上的法经济学着手,可以借鉴国外法经济学课程设置的经验,通过教材建设和师资建设,完善法经济学课程设置,解决国内法经济学学术研究的“两张皮”现象,为高水平法经济学研究人员的培养奠定基础。

关键词 法经济学;课程设置;学科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489X(2009)24-0011-03

Analysis of Establishment of Law & Economics Curriculum//Wan Guangjun

Abstract Law & Economics is an emerging interdisciplinary subject, the using of the elementary theory and the analysis method of economic to the legal research have the important mean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research field of vision, the promotion of disciplines mutual fusion and the enhancement of the personnel quality.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urriculum establishment of Law & Economics subject in domestic institutions is insufficient to support the considerable development of Law & Economics subject. We should focus the construction in the discipline significance and begin from the methodology significance. Through study of the overseas experience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Law & Economics curriculum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eaching material and the teachers, we can perfect the curriculum establishment of Law & Economics, solute the “two skins” phenomenon in national Law & Economics research and lay the foundation for the raise of high level Law & Economics researcher.

Key words Law & Economics; curriculum establishment; subject construction

Authors address Economics School of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610065, China;Zhengzhou Inst. of Light Ind, Zhengzhou, 450002, China

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1]。国内法经济学研究已逐步脱离仅仅介绍国外成果的阶段,开始在各个法律领域中发掘法律经济学切入的可能性,并且取得不小的成就[2]。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经济学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它逐渐由北美、欧洲被介绍到世界各地,法经济学的论著接连问世,学术刊物日益增多,学术会议频繁召开,一场国际性的“法经济学运动”在世界不同类型的国家或区域展开。因此,任何回避或藐视这场运动的行为都是不明智的。显然,我国的法学教育也无法避开这场国际性运动,法经济学课程设置是大势所趋[3]。国外许多法学院和经济学院纷纷开设法经济学课程,国内个别高校也进行了这项工作的初步尝试。从国外法经济学的发展历程来看,作为新兴交叉学科,法经济学在中国的成长发展离不开法经济学课程建设的支持。目前国内高等院校的法经济学课程设置不利于高水平研究人员的培养,将法经济学课程建设和学科建设作为统一协调的整体予以推进,不但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本文尝试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法经济学的学科发展和课程建设有所裨益。

1 设置法经济学课程的意义

1.1 开拓学术研究视野我国学界在引入国外法经济学概念时,没有摆脱国外学者的影响。法经济学究竟是一种方法还是学科理论,至今仍无定论[4]。但在20世纪70年代,法经济学被认定为独立的研究领域之前,法经济学一直以研究方法的形式存在。法律的经济分析和其他经济学的应用之所以能在法学领域取得巨大成功的其中一个原因,在于经济学为这些原来并不存在理论或可比性分析的领域提供了一种系统的观察现象的方法。法经济学的方法论发挥着独特的导向功能,既为经济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和前进的方向,又培育着法学学科和新理论的萌生、成长和结果[1]。对于法学研究而言,经济学研究范式的借鉴是方法论的创新,法经济学课程的设置可以大大拓展法学教学和学术研究的视野。

1.2 促进专业融合和学科发展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对法经济学研究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法学家重在尝试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来分析法学理论和具体的法律问题;经济学家则更多地探讨与法律有关的经济学问题[5]。法经济学思想的萌芽就产生于早期法学家、经济学家将经济学分析方法运用于法律、制度的研究。显然,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强调经济学是方法,法律是研究对象。作为学科理论的法经济学,正是经济学方法不断被用于分析法律问题的结果,法经济学也因经济学与法学2个学科的不断交流而被最终确认为独立的学科[1]。

学科为一定科学领域的总称。课程是课堂教学、课外学习以及自学活动的内容纲要和目标体系,是教学和学生各种学习活动的总体规划及其过程[6]。学科与课程的联系则体现为:学科知识是构成课程的元素,学科的人才培养功能要以课程为中介来实现;课程不仅是对学科知识的传播、改造和拓展,同时课程也往往是新兴学科的生长点[7]。由此可见,课程与学科关系紧密,课程建设对学科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我国,着眼于学科意义上的法经济学建设,应从方法论意义上的法经济学着手,通过设置法经济学课程,融合经济学和法学研究范式,促进法经济学学科发展,解决国内法经济学学术研究“两张皮”现象。

1.3 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经济与法律的融合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法学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目标是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但是,由于法学的不自足,当要去追究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被遵守以及规则是否实现、多大程度上实现立法者意图等更加实证性质的问题时,法律的内部视角不够用了[2]。法经济学课程的开设,可以丰富教学内容,提升学生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中国法学教育承载着培养未来法学研究人才的重任,通过法经济学课程的开设,可以培养出一批具有国际视角,同时具有中国意识的新型法律研究人才[6]。

2 设置法经济学课程的可行性

2.1 法经济学课程设置情况美国法经济学课程设置的经验可资借鉴。在美国法学院中,一般很少单独开设系统的法律经济学教学课程,而是用法律经济学研讨会或者研讨班来开设法律经济学课程。法律经济学的常规内容已经融入相应各个领域的部门法律课程教学之中[8]。美国是法经济学的发源地,已经走过从方法论意义上的法经济学到学科意义上的法经济学的发展过程,相关研究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都支持将法经济学的内容融入部门法的教学这一做法。虽然我国高等院校也已具备设置法经济学课程的条件,但在我国经济学与法学教育的现状下,法经济学课程还不宜采取专题研究的形式,而应当采取总体的综合性介绍的形式。厦门大学、四川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及吉林大学等高校,已经在法学院或经济学院开设法经济学课程,通常是采取从国外教材挑选章节进行讲授的做法,而忽视中国法律的实例分析。这种教学缺乏系统性,也缺乏与国内现实、与法律实务问题的结合[8]。

2.2 法经济学课程设置面临的挑战法经济学课程设置是适应国际“法律经济学运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该课程的设置是一项系统工程[9]。正如科斯指出的:在法经济学这一新的领域里,人们将面临艰巨的任务。经济制度和法律的关系极为复杂。法律的变化对经济制度的运行和经济政策具体表现产生的许多效应,人们还一无所知,在人们面前的是那遥远、艰难而又值得试探的旅途[10]。

总体而言,国内高等院校法经济学课程设置会面临如下挑战。1)从观念上来说,国内高等院校只重视法经济学学科的发展,忽略法经济学课程设置的作用。从针对两者的研究来看,无论是从事研究的学者数量,还是研究成果的数量和水平,对法经济学学科建设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对法经济学课程的关注,没有处理好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的关系。2)法经济学范式与传统法学范式和经济学方式的融合问题。如何协调法经济学课程与传统法学课程和经济学课程的关系,这是必须要解决好的一个问题。加之学术界对法经济学学科性质尚无统一认识,有所谓“经济学范畴的法经济学”和“法学范畴的法经济学”的争议,打破学科壁垒,通过整合法学与经济学理论资源,努力建立法学与经济学的共同语境,就成为法经济学研究者努力的方向。3)国内法经济学研究者同时接受过正规和系统的法学和经济学训练的人少之又少,这也是制约法律经济课程设置的不利因素之一。4)高水平法经济学研究和教学人员的培养需要遵循从本科到硕士再到博士这一渐进过程,从对国内高等院校招生简章的检索情况来看,多所院校设有法经济学硕士和博士点,每年招生人数在2~5人不等,设置院系主要是经济学院或法学院,其学科归属自然归于经济学或法学。根据我国高等院校专业设置规定,本科阶段不单独设法经济学专业,考察在本科阶段开设法经济学课程的情况发现,为本科生开设法经济学课程的院校非常少。从人才培养梯次上看,传统专业呈现从本科到硕士研究生再到博士研究生人数依次递减、专业化依次增强的特点。而法经济学的课程设置明显不符合这一规律,学生缺少在本科阶段的法经济学专业基础知识的积累,该培养模式不利于高水平法经济学研究者的培养。

3 法经济学课程设置思路

课程建设的任务是优化课程结构,科学建构不同课程之间的比例关系[7]。法经济学课程欲达到其课程设置的初衷,需具备下列条件:科学合理的法经济学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适用的法经济学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适应课程特点的法经济学教学和考核方法;高水平的法经济学教学队伍。

3.1 明确法经济学课程性质法经济学的教学目标不是要让法科学子成为经济学专家,也不是要让经济学专业学生成为法学专家,而是要让学生知道经济学基本理论如何在法律问题的分析中得到应用,同时还应让学生知道经济学分析视角的局限之所在[8]。根据这一教学目标,法经济学的总学时可以为48课时,授课对象为法学和经济学专业本科3年级以上学生,将经济学原理、法理学和民法总论作为学生选修法经济学课程的先修课程,使学生在学习法经济学课程前对经济学和法学中相关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有足够的理解。在教学模式的选择上,可以采取以系统介绍法经济学基本理论为主、结合部门法的经济分析为辅的模式。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在法经济学课程设置上,开设法律经济学、博弈论、法律的博弈分析和立宪经济学课程,即是以法经济学基本理论(法律经济学、博弈论、法律的博弈分析)为主、部门法的经济分析(立宪经济学)为辅。

3.2 完善法经济学教材建设教材是本科课程学习的重要资料,对于学生而言,法经济学课程是一个新鲜事物,教材是学生了解法经济学基层理论知识的主要手段,一本适合的教材能使课程的学习获得较好的效果。有学者认为,现有的法经济学课程的基础教材往往都是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以及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的《法和经济学》,在我国至今没有一本公认的、符合法经济学规律和中国实际的法经济学教材[11]。但笔者认为,国内并不缺少法经济学的教材(如张乃根的《法经济学——经济学视野里的法律现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魏建、黄立君、李振宇的《法经济学:基础与比较》,人民出版社2004年12月版;曲振涛的《法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5月版;简资修的《经济推理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陈国富的《法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史晋川的《法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版;卢现祥、刘大洪的《法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版;周林彬等人的《法律经济学:中国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另外还有很多关于公司法、合同法、侵权法和环境法等部门法经济分析的专著出版),所缺失的是合适的内容。近年出版的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类著作和部门法经济分析的专著较多,完全可以满足开设法经济学课程时选择教材的要求,但以上教材由于受到著者或编者单一学科(经济学或法学)背景的限制,教材体系和内容不是偏重于经济学,就是偏重于法学。

法经济学教材的体系和内容应当这样来组织:首先,介绍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理论模型,比如个人选择理论、价格理论、厂商生产理论、信息不对称、代理理论等,通过这样的介绍,学生应当基本了解经济学看待世界的角度与方法,为进一步的专题介绍奠定基础[8];然后,从部门法实务出发来介绍经济学分析方法的着手点,将相关的经济分析内容与法学具体问题相结合。

3.3 培养法经济学师资力量从各高等院校法学院和经济学院的现有师资结构来看,已经具备开设法经济学课程的基本条件,但也存在诸如授课教师数量少以及知识结构不合理等缺陷。为保证授课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可通过以下措施加强法经济学师资力量:其一,利用“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由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研究》编辑部共同主办,截止2009年7月已经成功举办7届。该论坛对国内法经济学教学和科研资源,有着极强的影响力、号召力和聚合力)的影响力和整合国内法经济学教学和科研资源的能力,对各高校有志于从事法经济学教学的教师进行培训;其二,采取法学院教师和经济学院教师联合授课的方式,各取所长同时又能相互学习,促进法学和经济学专业的借鉴与融合。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3,20-23

[2]周林彬.从法学的不自足到法律经济学的推进——兼论法律经济学课程的设置[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100-105,142-143

[3]李正生.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定位与设置[J].湘南学院学报,2008(3):14-18

[4]周林彬,黄健梅.法律经济学学科构建探析[J].思想战线,2006(2):22-30

[5]廖建求.浅谈法经济学的学科定位[J].制度经济学研究,2006(3):203-219

[6]李秉德.教学论(修订)[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18,103

[7]罗云.关于学科、专业与课程三大基本建设关系的思考[J].现代教育科学,2004(3):32-34

[8]周林彬,樊志斌.法律经济学课程设置若干问题初探[J].制度经济学研究,2005(3)

[9]冀鹏元,王成礼.法律经济学课程设置的思考[J].中国成人教育,2006(7)

[10]Coase R H.The Firm,The Market, and The Law[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30

[11]张瀚,叶锦彦,陈康强.复合型人才培养实证研究——以在本科教学设置法律经济学课程为例[J].新学术,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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