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癸卯学制中幼儿教育法规
2009-06-08于文哲
于文哲
摘要中国幼儿教育历史悠久,幼教思想丰富,但在幼儿教育法规上却是一片空白,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癸卯学制》,首次把幼儿教育纳入正规的学制系统中,其中的《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是中国第一个幼儿教育法规,在中国幼教的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癸卯学制:幼儿教育;法规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高度重视婴幼儿教育的国家,尽管中国古代幼教思想十分丰富,却并未设立专门的幼儿教育的专门机构也没有颁行相关的法规。只有到近代,在颁行的学制改革文本中才开始出现相关的条文。
一、幼儿教育法规颁布的背景
19世纪末中国社会内忧外患,中华民族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危机,处于一个极其重要的转折时期。与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大变动相适应,在中国的教育思想领域中,涌动着一种冲击儒学传统教育思想的大变革。1903年,湖北巡抚端方聘请了3名日本女教习,在武昌筹办了湖北省立幼稚园,该园被认为是“我国设立幼稚园之始”。一方面为了推行幼稚园教育,另一方面为了规范已有的幼稚园,清政府于1904年颁布的《癸卯学制》中就专门包含了《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此蒙养院已属于幼儿园性质,我国幼儿园教育的真正实施由此开始。
二、幼儿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
《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分4章,共计21节,对幼儿教育的办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第一章是“蒙养家教合一”,即清末幼儿教育的基本宗旨。规定:“以蒙养院辅助家庭教育.以家庭教育包括女学。”此章关于蒙养院的其他规定有:招收对象为“保育、教导三岁以上至七岁之儿童”,而“女子只可于家庭教之”;师资选聘择育婴堂乳媪和敬节堂节妇之识字者,“一年以后,由各该堂员考察其讲授之乳媪、节妇,讲习认真、保育教导合法者……发给保姆教习凭单”。
第二章是“保育教导要旨及条目”。保育教导的要旨为:“专在发育其身体,渐启其心知,使之远于浇薄之恶风,习于善良之轨范。”保育教导的科目为:游戏、歌谣、谈话、手技等。
第三章是“屋场图书器具”。具体规定:房舍——“以平地建造为宜,断不可建造楼房,致儿童登降有危险之虞。”保育室——“面积之大,当合每幼儿五人占地六平方尺。”庭院——“面积之大,至小者当合幼儿一人占地六平方尺。”器具——“凡手技用之器物、图画,游戏物具、乐器、几案、椅凳、时辰表、寒暑表、暖房器及其他必需之器具。”
第四章是“管理人事务”。对管理者的要求是“蒙养院置院董一人,管理院中一切事务,司事酌设。”选派程序为“若系官立者,由官选派;若系乡村公立者,由绅董公议,禀请本地方官核定;若私立之蒙养院,则由创设者自主之,亦须禀报本地方官批准立案。”
三、对幼儿教育法规的评价
该章程的颁行标志着中国幼儿教育首次在学制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其历史作用不容忽视,然而,它的局限性也显而易见。具体表现为:
第一,《癸卯学制》中的幼教法规带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是“中体西用”思想的具体体现。《章程》的开篇即提出“蒙养家教合一之宗旨在于以蒙养院辅助家庭教育,以家庭教育包括女学。”也就是说要以家庭教育为主,蒙养院教育次之,女学又次之。这是典型的中国传统封建教育方法,只不过是在其中加入了一个从外国引进的“蒙养院”,以蒙养院教育来辅助家庭教育尤更显得这一法规不伦不类,本末倒置。另外,《章程》规定“若设女学,其间流弊甚多,断不相宜”,因此,“不能多设女学”,但同时又希望由有知识的女子来担任蒙养院的保姆、乳媪,可以说自相矛盾。综观全篇,自相矛盾之处甚多,反映了法规的制订者既不想违背封建礼教又不得不通过照搬外国的教育方式来改变中国亡国灭种危机的矛盾心态。进一步体现了“中体西用”所倡导的以“‘四书、‘五经作为正统不可变更”的思想意识。
第二,法律约束力低下,实施效果不明显。癸卯学制颁布之时正是中国社会内忧外患的时候,摇摇欲坠的清政府已经没有能力与精力来管理与制约各级行政部门的工作,所以学制中的《章程》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另一方面由于《章程》本身所具有的缺陷也使其很难实施。例如,颁布两年之后的1906年,江苏学务处颁布的《详情通饬各属育婴堂敬节堂附设蒙养院文》中提到的“兹查此项蒙养院,前据署松江府田守庚详报业已遵办,此外仅江甘两县禀报,其余尚未禀办;”1907年“闽督附奏口办幼稚园片”提到“查闽省各学校均已次第兴办,惟幼稚园尚付阙如”。当时,江苏、福建等俱为较为富庶之省,办理的幼儿教育尚且如此,更何况其他偏远落后省份,《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普及不利的情况由此可见一斑。
虽然说这一法规有明显的不足,但它毕竟首开幼儿教育法规之先河。至此,幼儿教育首次进入了我国正规的学制系统中,得到了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重视,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幼儿教育的发展,丰富了中国近代幼儿教育思想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