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中监督的菱形结构
2009-06-04汤维建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8期
汤维建
检察机关的诉中介入是否打破了诉讼中的平衡局面?是否改变了经典意义上的等腰三角形结构了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其原因在于:等腰三角形是诉讼结构的原形,也是最为简单的纯粹形态,而不是绝对的唯一形态。在等腰三角形的基础上,可以有多种变化形式,这些诉讼形式的存在,只需要符合等腰三角形的原理就可以了。事实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目前就有一些诉的制度就是对等腰三角形的变化运用,而不是削足适履。检察机关是宪法所确认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活动有权实施监督,而这种监督是内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而不是宽泛地不具有硬性法律效力的普通监督。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介入,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变化提出了至少两方面的要求:一个要求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訴中介入,要实现其程序定位的内在化;另一个要求是检察机关应当在程序中寻找独立性的角色。这两个要求构成了检察机关诉讼地位的质的规定性。基于以上标准和要求,笔者主张采用菱形的程序结构,来配置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因诉中介入所产生的公权力因素。菱形的检察监督结构的优势主要有四:一是维持和贯彻了等腰三角形结构的基本原理;二是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属性;三是菱形结构更加满足了协同主义诉讼机制的需要;四是可以更加灵活地转换诉讼中的程序聚焦点。
(摘自《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