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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中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

2009-06-03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09年1期
关键词:股东大会股权结构相关者

周 游

中图分类号:F55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09)01-0004-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09.01.002本刊网址:www.hbxb.netお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公司治理研究热潮已持续了近30年。众多学者通过不同的视野和角度给予了不同的定义。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引起世界范围内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关注,1998年4月27日至28日,经合组织(OECD-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召开部长级会议,呼吁OECD与各国政府、有关的国际组织及私人部门共同制定一套公司治理的标准和指导方针。为了实现这一目标,OECD成立了公司治理专门筹划小组,于1999年出台了《OECD公司治理原则》。从此,该准则被广泛认同并认为是公司治理的规范标准。

什么是公司治理?按照定义,它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结构,它是指对与公司相关的各方关系安排和处置。从狭义上说,它是指公司内部组织管理架构上的利益和权力关系的安排和处理,也就是常说的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从广义上说,公司治理是指公司与其内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力关系的安排和处理。2004版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大大扩展了所谓“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范围和对它的重视[1]

一、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

大公司由于股权的分散,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越来越集中于公司的管理层。而中小企业受规模的限制,所有者和管理者往往不能区分开,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团队经常出现身份重叠和职能重叠的现象。大公司公司治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在中小企业中并不常见。因此,尽管很多大公司公司治理的准则值得中小企业借鉴,但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不能套用广义的公司治理准则。

根据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2001年12月在伊斯坦布尔与经合组织召开的“中小企业融资与公司治理”会议上,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股东、董事会和决策层属于核心利益相关者,除此之外,其它利益相关者还包括:公司管理层、雇员、客户、供应商、资本市场、社区和环境保护人士等。

所以,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探讨,必须就企业本身所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入手。股东作为核心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二、中小企业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

总体上来讲,由于受外部因素的影响,无论大小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现出两种类型:分散性股权结构和集中性股权结构。 比如英美模式的分散型股权结构是因为资本市场十分发达而造成,德日模式的集中型股权结构是因为银行系统的高度发达而导致。而中国的中小企业,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与发达经济体的资本市场在发达程度还有相当的距离,加上资本市场的法制规范尚不健全,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非常普遍而又长期存在的问题。中小企业的各项资金来源基本上都是自筹,因此,中小企业的股权结构倾向于集中化,出资人就是企业的经营者,进而出现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会合一,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三权合一现象。除此之外,由于中小企业资金薄弱,抗风险能力差,加上我国的市场经济的不完善,特别是法律执行体系和整体信誉机制不完善,企业面临的外部和内部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企业中的控制权就显得特别重要。[2]

在中小企业中,股东几乎都是董事会成员,绝大部分董事长由大股东担任。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不能同时兼任公司的监事,绝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监事由大股东直接任命,而这些由大股东提名的监事往往是公司大股东关系密切的“内部可靠人士”,如同学、同乡、亲属等等。

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大股东对企业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小股东的权益都极容易遭到大股东的剥削和侵害。

Charles Oman 和Daniel Blume总结了发展中经济体中常见的几种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手段:金字塔形控股,交叉持股和股份畸形。[3]金字塔形控股是指对一个公司一个或多个公司进行控股,被控股的公司则成为金字塔中的第二层,第二层的公司又控股其他的公司,这些其他的公司则成为第三层,以此形式成为金字塔形控股,处于第一层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尽管表面上看起来他们对其他公司,特别是下层的公司并不拥有很大的控制权,但是他们通过这种金字塔形控股实际上控制了其他底层公司的各种资源。交叉持股则是指公司之间互相持有对方的股票,关联交易或非市场行为交易常常使小股东的利益遭到损害。大股东往往会利用股份畸形(如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其他利益相关人权益,往往实际控制人的股份拥有较高的表决权。通过这些手段,公司实际内部控制人能控制超出他们权益的资源。因此,他们并不是很愿意进行外部融资,因为这样投资人会对公司治理有所要求,比如信息披露,财务公开等等。

尽管由于外部环境的特点,股权集中是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必然逻辑,但这也带来了上面提到的治理问题。股权的过于集中,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大股东操纵了公司的所有资源,三会合一,三权合一使公司的监督权形同虚设,股东之间缺乏有效的相互制约。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表决权在公司的决策中只通过对自己有利的决策,忽视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提高在职消费等各种侵害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现象时有发生。

公司是股东共同利益的有机载体,只有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权益得到了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大股东的利益才能最终得到实现。而中小股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他们更希望采用“搭便车”方式参与公司的内部事务。根据笔者在走访各中小股东时发现,除了客观上的弱势外,在主观上绝大部分人所关心的是能否定期从公司分配到固定的红利,没有满足这个要求,他们便会对出席股东大会,参与、监督公司经营等事项漠不关心。

因此,在股权集中的前提下,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如何激励中小股东对参与公司决策重要性的认识成为了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首要问题。

三、鼓励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制度设计

中小企业公司章程首先要赋予中小股东相应的权利来参与公司的宏观管理。2002年12月4日欧盟颁布的关于公司治理的高等公司法案HLG (High Level Group of Company Law Experts) Report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就提出了明确的规定。[4]

(一)知情权

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不对称,对中小投资者的伤害程度是很大的。因此,增强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知情权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一环。根据知情权,中小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质询权

无论股权和表决权如何,任何股东都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相关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提案权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而定,单独或合计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会召集权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满足一定股份持有条件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四、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设计

(一)异议股份请求购买权

异议股份请求购买权制度是指公司股东大会经过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时,持异议的小股东拥有公司对其所持有股份的价值评估,并有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和补偿的权力。这样能够较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一方面,仅要求获得半数或2/3多数通过即可进行重大决策; 另一方面, 赋予反对决议的少数股东以股份收买请求权, 使不愿意接受公司重大变化的股东能够在获得合理的补偿后退出公司, 从而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关于股东所获的补偿,是由公司支付还是由大股东支付的问题,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该由提议和同意对公司进行重大改变的大股东支付。

(二)决议撤销权

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表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此,小股东可以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中小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

(三)解散公司请求权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一定比例以上的中小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从而避免投资血本无归的结果。

(四)股东代表诉讼权

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本应代表公司行使诉讼的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如果起诉股东胜诉,诉讼利益属于股东所代表的公司,通过公司利益的实现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被诉讼的被告可以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他大股东和侵害公司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

(五)为大股东设置股东大会表决权限制制度和股东大会表决权排除制度

股东表决权排除就是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为保证决议的公正,其所持有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在股东表决权限制方面,应规定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后,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中超过这一比例的部分,其表决力比一般股份弱,即该部分不再是一股一票,而是一股以上一个表决权。至于具体的比例和限制的幅度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而定。这样,大股东的表决权受到削弱,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得到增强,小股东对大股东表决权形成制衡,完善了股东大会表决权制度。

美国Mark.J.Roe教授在其《强管理者和弱管理者——美国公司财务的政治根源》[5]一书中就指出缺乏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会降低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因此,中国中小企业应当提高对中小投资人的权益保护进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随着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的扩大,有着较高公司治理水平的中小企业将能更好地把握融资机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参考文献:

[1] OECD Publication,No.53533,2004.

[2] 欧阳文和,高政利.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理论与实务[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3]Charles Oman & Daniel Blume. Corporate Governance: A Development Challenge [J].Policy Insights,2005,(3).

[4] Karel Lannoo & Arman Khachaturyan. Reform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he EU. European Business Organization Law Review 5:37-60.

[5] Mark.J.Roe, 强管理者、弱管理者:美国公司财务的政治根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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