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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试水廉政维稳保证金

2009-06-02宋亮亮

决策 2009年4期
关键词:澄迈县保证金党政

宋亮亮

澄迈县实施廉政维稳保证金制度,旨在将干部工作绩效与经济利益挂钩,探求反腐倡廉的有效形式。

从2009年1月起,海南省澄迈县的干部——从村委会干部到县直机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都要按照所任的职务缴纳或者在个人岗位津贴中,扣除一定数额保证金作为廉政维稳保证金。

这就是澄迈的廉政维稳保证金制度,按照这个制度,遵纪守法、工作成效突出的领导干部,将从廉政维稳保证金中得到经济上的奖励,同时,对实行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给予经济上的惩处。相关人士认为,将干部工作绩效与经济利益挂钩,是积极寻求反腐倡廉有效形式的新探索。

运用经济手段反腐

如何有效反腐一直是社会研究的热点问题。在反腐倡廉工作中,除了依法查处以外,对一些尚不构成立案查处的行为,比较普遍的做法是通过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予以规范。澄迈县实施廉政维稳保证金制度,旨在将干部工作绩效与经济利益挂钩,探求反腐倡廉的有效形式。

根据该制度,廉政维稳保证金缴纳对象是:县直机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镇三套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会主席,村(居)委会干部。

县直机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镇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每月缴纳300元,镇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会主席每月缴纳200元,由县财政局从其个人“阳光补贴”中扣下;村(居)委会支部书记、主任每月缴纳150元,村(居)委会其他干部每月缴纳100元,由县财政局从其个人岗位津贴中扣下。同时,县政府按县直机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个人交纳数额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金,共同存入专门保证金帐户。县财政局指定专人管理保证金帐户。

为此,该县成立了保证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制定了保证金扣除办法。每年年终,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廉政、维稳工作进行年终考核。在廉政方面,有本单位或本人受到党政处分等5个情形的,将扣除保证金,在维稳方面,有聚众械斗,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以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10个情形的,予以扣除保证金。连续两年被扣除廉政维稳保证金100%的,就地免职;扣除的保证金,另设专门账户管理,用于奖励当年反腐倡廉工作和维稳工作先进个人。

澄迈为何要推行廉政维稳保证金制度呢?“这是利用经济杠杆的手段抓好廉政维稳工作的尝试。”澄迈县委书记杨思涛表示。他说,加大廉政建设的力度,各地以前常用的方式主要是从制度、规范、管理层面做工作。这些工作能产生一些效果,但在一些方面效果不是很理想。为此,,澄迈县探索将经济手段引入反腐倡廉工作中,将干部工作绩效与经济利益挂钩。

据杨思涛介绍,关于干部的作风问题,如果达到立案查处的程度,国家有健全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较难管理的,则是一些尚不构成立案查处条件的违规行为。“在实践中,对这些行为往往是以批评教育为主,收效不一定特别明显。将经济利益与干部作风挂钩,如果干部在廉政维稳工作方面做得不够,不但要受到批评教育、处分等,还要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如此一来,他们就要好好权衡了。”杨思涛说。

对于这种新举措的推行,杨思涛表示有信心。他认为,廉政维稳保证金制度能够加大预防腐败和维护稳定工作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廉政、维稳意识和责任,进而有效增强工作实效性。

对于澄迈来说,实施经济约束腐败一个更大的背景,是反腐倡廉在现阶段正在成为海南力抓的重要工作之一。在海南省2009年“两会”上,海南省委书记卫留成强调,狠抓腐败就是净化投资环境的一种手段,要进一步净化投资环境,给海南的发展创造更多机会。

经济约束能否有效

那么,保证金制度能否发挥廉政实效?杨思涛说,目前对腐败行为的约束,主要的途径有三种:制度约束、工作环境约束和个人自身素养,经济约束也应该成为一种新的约束机制。这些约束手段,都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单靠任何一种方式,都难以保障非常奏效。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党风廉政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手段共同发挥作用。因而,廉政维稳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便给干部增加了一道“紧箍咒”,它增强了廉政实效得以发挥的程度和力度。

保证金制度能在哪些方面发挥具体廉政实效?该县一些基层干部表示,廉政维稳保证金制度的建立,让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得到提高。

“实实在在的说,这种措施对村,镇干部很管用。”澄迈县瑞溪镇委书记黄星介绍说,在实践中,村镇干部中存在一些不按程序办事、违规使用和挪用专项资金、冒名顶替领取困难户补助等问题,而这些行为很多时候不够立案查处的程度,以至成了群众反映强烈的“擦边球”现象。另外,还有一些村干部在处理基层群众之间矛盾纠纷的时候,存在不敢面对问题、遇事回避等消极行为。

“实行保证金制度后,这些工作都与村镇干部的实际经济收入挂钩。基层干部的收入本来就不多,如果违规,不但批评教育,还要扣钱,多管齐下约束干部的力度加大了。”黄星认为,这种举措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基层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减少“擦边球”现象。

按照规定,县直机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镇长,村(居)委会书记、主任实行“一岗双责”,对本地区、本单位廉政、维稳工作负总责,镇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会主席对分管的廉政、维稳工作负连带责任。对此,一些干部表示,这种规定能产生促使干部廉政的“区域效应”和“单位效应”,进而产生整体效应。“因为只有你一个人廉政了还不够,如果被你分管的干部出了问题,照样追究你的责任,扣你的钱。”黄星说,这种规定能促使大家自觉寻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排查问题和解决问题。

廉政义务与物质奖惩

“廉政维稳保证金制度,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稳定工作实际推出的好制度。”澄迈县信访局局长曾维雄表示。他说,对于廉政和维稳工作,传统的做法是行政手段和管理措施,实践证明,单靠这些还远远不够。而保证金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措施的不足,具有自身独特的优点。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两大“亮点”:

首先,保证金制度把廉政维稳工作的责任延伸到了村一级。曾维雄介绍说,原来的工作只是把廉政和维稳问题主要集中在县直机关和各个乡镇,很少涉及到村一级。而村一级的廉政维稳工作也很重要,这种制度有利于从机关到基层村镇之间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另外,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把廉政维稳工作由事后处理逐步转变到事前防范的轨道上来,扭转原来存在的一些被动局面。

有观点指出,从公务员制度的层面讲,勤政廉政是一种制度伦理和基本义务。如果一个受雇于人民,或受人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的人民公仆,连这一点都做不到,那他就不配成为一个人民的公仆,应该从公务员队伍中清退出去,而不是拿不拿廉政保证金的问题。因而,设立廉政保证金奖惩制度值得商榷。

对于这种观点,杨思涛认为,廉政义务和物质奖惩其实并不矛盾。勤政廉政的确是干部的基本义务和操守,设立廉政保证金没有否定这种义务,而是通过这种措施促进廉政义务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履行,推动这种操守在更广的范围内转变为干部的自觉行动。

2009年2月19日,海南省纪委有关人士表示,澄迈实行廉政维稳保证金制度,是以积极的姿态寻求反腐倡廉的有效形式,选种探索精神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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