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投保车转让未批改商业险应否担责任

2009-06-01

人民交通 2009年5期
关键词:沈某韩某保险法

钱 军 周 明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商业险的机动车转让后,应及时申请保险公司批改。如果未及时批改,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呢?3月26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此发生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沈某保险赔偿金32726元。

投保车转让未批改

20 07年7月24日,案外人韩某为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险种为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自2 0 07年7月25日零时至20 0 8年7月24日24时止。在保险期限内,韩某将该车转让给本案原告沈某,并于2007年11月14日办理了过户手续,但韩某和沈某均未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批改手续。

2008年6月11日零时45分许,新车主沈某允许的合格驾驶员陈某驾驶上述轿车经过一大桥上时,因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发生单方面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20 0 8年6月18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 0 8年6月24日,经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保险车辆损失为32726元。此后,沈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未能达成一致,引起诉讼。

保险公司拒绝担责

原告沈某诉称,事故发生后随即报警,并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被告也派人到事故现场查勘;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32726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投保单上被保险人是原车主韩某,该车辆转让后没有到我公司进行批改,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和保险法第3 4条的规定,我公司不应当承担理赔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据立法宗旨判决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未经保险公司批改,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能否转移给新车主问题。本院认为,从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来看,虽然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货物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但是并不能引申出只要保险标的转让未经批改,保险公司即无须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后果。保险法之所以规定机动车转让需办理批改手续,其宗旨是为了便于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规范管理,防止冒领保险金或骗保,而不在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案外人韩某已将保险合同标的车辆桑塔纳轿车转让给原告沈某,虽未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批改手续,但沈某作为投保车辆新所有人,其允许合格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的事实客观存在,不存在沈某冒领保险金或骗保的情形,况且车主的变更没有产生增大保险人风险,从而不利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后果,因而保险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应随着车主的转移而转移。既然韩某将保险车辆转让给原告沈某,事实上其对车辆已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告沈某有权直接行使保险合同中的赔偿请求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按合同约定(不计免赔率)赔偿原告沈某车辆损失32726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猜你喜欢

沈某韩某保险法
准儿媳称有内部房 骗房款获刑十一年
凶手是谁
利他保险合同解除中的介入权研究——检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之但书条款
“投保欺诈”的法律规制——《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的解读
自杀免责期间规范之检视——我国《保险法》第44条之反思与重构
男子搭“顺风车”抢劫同行女性被判七年半
遗嘱以外的直系亲属有权变更遗嘱内容吗
未成年人死亡保险制度再探讨——以《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为重点
恋人一方因拒绝分手而自杀,另一方犯法吗
将夫妻财产赠予小三及非婚生子,妻子可否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