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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组织领导传销罪

2009-05-29刘海军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期

刘海军

摘 要 本文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定义,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原因以及对社会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析,以期更加准确、全面地理解和把握组织领导传销罪。

关键词 传销 组织领导传销罪 立法意义

中图分类号:DF624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定义

传销一词最早是从英文“Multi-Level Marketing”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2005年9月1日公布、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一次对“什么是传销”给出了最新的明确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过去几届的全国人代会上,许多代表提出了刑法要增设“传销罪”。而这次刑法修正案中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说明国家主要打击的是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因为,传销之所以猖獗,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发挥了主要和重要作用,大量的传销人员由于缺乏辨别真假的能力而上当受骗,他们是受害者。所以,打击传销主要是打击传销有组织者和领导者。因此,“组织领导传销罪”可作如下表述:经济组织或个人组织和领导大量传销人员,进行《禁止传销条例》认定的传销行活动,就是刑法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领导传销罪。

二、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原因

一是过去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现在的刑法并没对此作出专门的规定。但是,“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有许多不同之处,所以,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往往难以判定准确。目前,有关国家对传销现象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的裁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提供的参阅资料显示,针对传销现象,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规定。根据这一情况,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确实很有必要,解决了过去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

二是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是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禁止传销条例》实施后,虽然我国政府对传销继续采取了高压政策,但打击传销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传销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上当受骗的人员也越来越多,严重干扰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秩序,严重破坏了我们社会的安定局面。这几年传销出现了高学历与低学历并存、高年龄与低年龄并存的状况,人民群众早已痛恨至极,向国家工商、公安部门举报传销的案件不断增多。因此,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是立法部门贯彻科学发展观,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的一个重要举措。

三是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是鼓励和支持直销发展的重要保证。传销对直销的冲击力是很大的。直销是一个特许行业,只有获得国家商务部批准并颁发直销许可证的企业,才能从事直销。因此,直销市场是直销企业的市场,而不是非直销企业或传销组织的市场。但是,这几年来,全国约有千家以上的大大小小的非直销企业和传销组织,和直销企业抢人员、抢市场,直销企业深受其害。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后,国家执法部门就会有法可依,进一步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逐步把传销从直销市场上清理出去,从而有效地保护了直销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就成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直销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首先,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体现了刑法对内容增删的与时俱进。刑法内容的增删,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作出的法律关系的调整。过去没有“组织领导传销罪”,但随着传销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破坏力越来越大,就很有必要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此时如果刑法不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无疑会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体现了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一定要打击包括组织、领导传销在内的各种犯罪活动。就刑法增设的这一罪名来看,也体现了“和谐”的本质要求。凡是组织、领导传销的,国家就坚决打击,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上当受骗的大量传销人员,我们则采取教育为主的方针,引导他们走合法经营的道路。严格区别这两类不同性质有矛盾,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传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肌体上的一个“毒瘤”,必须加以剜之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这是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个重要共识。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我们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增设后,由于直销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得更加健康。

(作者:江西财经大学07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

参考文献:

[1]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

[2]刘文学.非法传销的罪与罚. 中国人大 .2009年第3期.

[3]熊英. 对设立非法传销罪的立法思考.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