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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劳动法的独立法域地位

2009-05-29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期
关键词:劳动法独立性

李 洋

摘要 本文以为劳动法因其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特征而应归属于社会法,并且以其独特的部门法特点而区别于经济法,由此确立了其独立的法域地位。

关键词 劳动法 社会法 法域地位 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DF728 文献标识码:A

一般认为,“劳动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于劳动法的地位,通常有两种理解:一是指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二是指劳动法在社会中的地位。本文所指劳动法的地位,乃指劳动法的法域地位,即以法的法域划分为基础,探寻劳动法属哪一法域,以及与本法域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而所谓的“法域”是指居于法律体系与部门法律之间的位置概念。

社会法的存在是一种现实发展趋势,但目前学界对是否应该确立第三法域仍有着不同观点,具体有“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三种代表性观点。前两种观点或否认第三法域的存在,或认为公法与私法的融合只是表面现象。“三元论”乃本文所赞同的观点,即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同时,将公私法相交融的部分分离出来,结合公法与私法调整模式,确立一种兼具公私法性质的调整规范,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谈及的社会法。

一、劳动法的法域地位

劳动法的调整方法不同于民法的私人主体意思自治,也不同于传统劳动法的行政指令管理,它是国家力量、社会力量、资本力量共同发挥作用,相互博弈的结果,“在调整重心上平等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突出重点保护;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通过立法确立基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加以具体化来实现;在责任追究上综合采用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模式,强化对职业劳动关系的保护。”

劳动法以民法的思想取向为导向,其最初是属于私法中的民法调整范围内的。民法只涉及“个人”,即自由缔约的彼此平等的法律主体,并不过问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换句话说,民法仅仅规定了具体的缔约人和具体的劳动契约。而劳动法不同于民法,它的参与主体包括:个人、工会和企业,因而它不仅有自由订立的契约,还有构成所谓自由契约背景的重大经济上的权力斗争。同时,劳动法渗透着公法的精神。在人身自由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这是对劳动契约领域法律形式上契约自由泛滥的限制,通过“强行法律”直接对契约自由予以法律限制 (保护劳动者),表现为将个别契约与集体契约衔接 ,也包括对所订立的劳动契约的事实大部分附加不可免除的公法条款——社会基准法。个别劳动者面对企业不免势单力薄,但同一行业全体或多数劳动者有组织地使用罢工这个最后手段时,则显得强大而有力,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私法的劳动关系里面,包括有公法性质的成份。

很显然,依传统的公私法划分,并不能将现代的劳动法律关系归纳进去。自然更不能解释兼具公法与私法特征的劳动法法域的归属问题。由于社会经济的客观变化发展以及众多学者对社会法的追求下,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与劳动法。

二、劳动法在第三法域中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性质和特征

现代劳动法是和经济法同属于社会法这一第三法域的,所以劳动法不仅拥有社会法的整体特征,即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通过社会调节机制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以及社会安全,而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还具有以下两大方面不同于经济法的性质特点:

(一) 劳动法调整对象——平等性与不平等性结合。

如果说,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生产率的角度观察经济关系,劳动法则是针对经济强者,以保护经济弱者的角度思考经济关系。前者多倾向于企业主的观点,后者则侧重于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调整对象是表面上的平等法律关系,实质上不平等的法律关系。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社会经济之法,其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经济协调关系,这是以国家 (其代表者) 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 ,是国家协调社会经济过程中引起的国家协调与被协调,国家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明显区别于劳动法。

(二)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扶持弱者,倾斜立法。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从维护与均衡社会各方利益出发,针对劳动法调整对象的特点,确立“扶持弱者,倾斜立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要保护劳动者利益,改变其与用人单位相比之下所处的劣势地位,以及促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最有效而合理地结合。而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及其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需要而产生的它调整国家经济调节中的社会关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立足于社会经济总体效率与社会经济总体公平。

三、结语

劳动法律关系从行政法属性和民法属性,到社会法属性,完成了从人身依附到形式平等,进而向实质公平迈进的历史演进过程。把我国劳动法划归入与公法、私法并立的第三法域,即社会法,并且承认其是独立于经济法的法律部门是适宜的。由于当今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了社会立法的重要性,社会法的地位和作用必然广为承认和重视,这也是实现法治和弘扬人文精神的必由之路。

(作者:西南大学法学院2006级本科生)

注释:

①关怀.劳动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②冯彦君.劳动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③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④陈悦.现代劳动法的法域地位.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7月第3期

⑤王天玉、金哲.现代性:劳动法的功能和价值定位.北方丛论,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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