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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食品安全新防线

2009-05-25郭晓宇

浙江人大 2009年4期
关键词:卫生部门安全法保健食品

郭晓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可是,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却让人们面对餐桌,心存疑虑。吃什么才安全?谁来保障我们的食品安全?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有望消除人们的这些疑虑。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多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力图从根本上打造中国食品安全新体系。

责任对口防“无龙治水”

2004年起,我国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田间到餐桌,食品生产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重兵把守”。

这种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新的问题逐步显现,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公布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由哪个部门负责不够明确,客观上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人们笑称:“五龙治水,等于无龙治水。”

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的弊端,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对分段监管体制的很大改进。它可以综合分析,锁定责任,把安全漏洞补上。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风险评估,发出权威的声音

“苏丹红鸭蛋”让社会“闻蛋色变”,“有毒咖啡”使人们对咖啡避而远之……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不合格食品,但绝不等同于有毒食品,笼统地把不合格食品称为有毒食品夸大了食品安全的风险程度。”有专家指出。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多头标准,“寿终正寝”

同样的“黄花菜”,根据不同部门的标准,会有不同的命运。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不完整,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软肋,也是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大根源。一方面是未与国际标准接轨;另一方面是标准太多、太乱,多种标准形成冲突,既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措,又让一些不法企业乘机钻了空子。“三鹿奶粉事件”就暴露了这一现状。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问题食品”要召回

据了解,我国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经营企业近80万家,这还不包括2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

“如此大量的生产经营企业,靠监管部门人盯人是完不成监管的。”专家表示,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

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保健食品禁言治病

美体瘦身、排毒养颜、保肝护肾……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健食品进入市场,其安全性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然而,因缺乏监管,我国保健食品市场“乱象丛生”,使公众对保健食品的信任度大幅降低。

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同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

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处置,会导致危害结果扩大。“三鹿奶粉事件”就暴露出了事故处置中报告制度的漏洞。

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接到报告的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卫生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事故危害。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置。

消费者可索10倍赔偿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10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食品安全法突破目前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理念,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加大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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