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清收中的剩余索取权激励:胡集案例
2009-05-21郑现中
郑现中
摘要:处于相对政策劣势的农村信用社在不良贷款清收问题上一直陷入停滞不前的状态。本文通过对滨州市惠民县胡集镇农村信用社将沉淀多年的零星小额农户不良贷款打包拍卖进行考察,得到一个基本结论,即在特定环境下通过引入剩余索取权激励处置不良资产比其他方式更有效,这对中小金融机构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不良贷款;招标清收;剩余索取权激励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4-0037-04
一、引言
一般说来,人们往往通过两种手段增强激励、提高效率:一是竞争,二是产权。竞争作为一种激励手段,主要是通过价格的高低来影响供给者与需求者的进入或退出,优胜劣汰是竞争激励的主要动力;而产权作为一种激励手段,通过排他性的财产所有权、剩余控制权的界定来增强对所有者的激励。虽然同为激励手段,但两者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竞争激励主要在有足够买者和卖者、信息相对完备、市场相对开放的私人产品之间进行,优胜劣汰是基本法则;产权则主要是通过对既有财产所有权的结构或属性进行排他性的配置、分割和界定,增强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支配、关注、负责程度,以达到提高效率或资源利用率等目的;产权的排他性,限制了竞争者的进入,实际上成为限制竞争的制度安排。因此,在激励手段上是选择竞争还是选择产权,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对金融机构而言,不良贷款是一种随时间推移逐年消散、减值的特定金融资产,鉴于形成原因错综复杂,无法对初始放款人进行责任追究,难以对残值进行准确定价。同时,鉴于金融资产的特殊属性,也无法如私人产品那样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手段交由社会上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或个人来解决。所以在实践层面上,基本采取了非竞争性的内部专业处置模式。常见的处置方式有:(1)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专业经营;(2)司法诉讼;(3)银行内部集中管理;(4)以资抵贷,银行经营或对外出租;(5)打包拍卖或资产证券化。目前,由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经剥离的不良资产,属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专有的、阶段性的、大宗坏账的处置模式;司法诉讼方式往往因脆弱的执行能力而普遍遭遇“赢了官司赔了钱”的难题;银行内部集中管理则往往是沉淀依旧、“集”而不“管”;以资抵贷处置环节多、变现难,对银行经营企业的能力是个巨大考验;资产证券化虽属于近几年才出现的创新模式,但受制于产权交易市场欠发达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而未全面推开。总体而言,上述五种不良贷款处置方式的实际效果还是差强人意的。
尽管如此,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而言,那些小额、分散、多年沉淀的呆滞呆账贷款,显然更加不适合用上述五种坏账处置方式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要么仅存的资产残值一天天耗散直至消失,最终做核销处理;要么另辟蹊径,引入新的激励制度,发现市场机会,提高处置效率。滨州市胡集镇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胡集信用社”)根据多年不良资产处置上的经验、教训,通过引入剩余索取权激励,摸索出了一套向内部职工打包拍卖处置零星坏账的做法,并且收到了超出预期的成效。
二、胡集信用社内部打包拍卖不良贷款的实例
2008年的滨州市惠民县胡集信用社是一家存款9000万元、贷款8500万元的乡镇级基层信用社,拍卖清收前不良贷款余额720万元,其中不良小额农户贷款152万元。2000年,山东省内的农村信用社建立了“贷款第一责任人追究机制”,2004年省联社成立后才建立起较为规范严格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胡集信用社与其他大部分基层信用社类似,历史的陈欠贷款虽经各种手段清收,但事实上处于零收回状态,尤其是2000年前发放的小额农户呆账贷款更是无人问津。为摆脱这一困境,胡集信用社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等基础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07年4月29日,将近有10年以上历史积欠、自2001年以来无任何回收效果的、总额32.11万元的小额农户贷款,通过面向内部职工的方式,委托滨州瀚丰拍卖公司对两个不良贷款包进行了公开拍卖。经过竞拍,联社两名内部职工分别以3.9万元和4万元的成交价竞拍两个不良贷款包成功,分别高出起拍价0.9万元和0.8万元。中标者按1个月的期限向信用社交纳了7.9万元的竞标现金。2007年5月23日,在不到1个月时间内,竞拍成交的4万元的陈集包已收回现金3.5万元,债务人已明确落实还款计划2.75万元,两者相加已超出竞买价2.25万元,占标的总金额的37.2%;至2009年3月份,两个不良贷款包已超过成交价款累计收回现金8.25万元。胡集信用社整个不良贷款打包拍卖的制度设计是:
(一)拍卖贷款的范围
此次拍卖的不良资产均为胡集信用社千元以下损失类的农户小额不良贷款,分为胡集大社包和陈集分社包,总计641笔,金额321103.9元,起拍底价合计为6.2万元。拍品明细表显示,以上不良贷款均产生于1980年至2001年间,金额从几十元至900多元不等。同时,农村信用社根据贷款用途、借款人状况等对不良贷款追偿难度作了基本归类(表1),每笔拍卖的不良贷款包括本金的原价、基准价格与修正价格(招标价格),贷款应收利息未计算在内。
(二)不良贷款定价
不良贷款的招标清收由县联社统一组织实施,并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部招标清收不良贷款暂行办法》。不良贷款资产价格的制定经过了三个程序。第一步,由县联社成立的“不良资产公开拍卖价格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制定基准价格,评估小组成员由联社理事、监事、资产管理部门、信贷审批发放部门以及基层机构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拟拍卖的不良贷款基准价格按经验估算法计算,即按照不良贷款损失的经验数据确定折扣率和价格,按呆滞、呆账贷款捆绑的本金的25%确定。第二步,不良贷款基准价格确定后,召开全县信用社系统定价听证会,包括贷款原发放人、贷款情况了解人等在内的与会者结合借款人经营状况、担保偿债能力及收回可能性等因素对基准价格进行修正。第三步,联社定价委员会(高于评估小组的临时性组织)根据修正价格审定招标价格,部分招标价格对基准价格进行了上下浮动。据了解,拍卖以前,拍卖标的、招标价格、处置方式等业已经过了税务部门的核定和允许。
在传统的集体管理、集中清收体制下,尽管有上级层层下达的清收任务和严格考核,但专业清收人员基本处于应付状态,有时为“形势”所迫,只是定期发一下催收通知单,几次找不到人的报请核销了事。竞买成功后,中标职工仍作为信用社的员工出勤,但业余时间基本都用在了收贷上。据对中标人、基层信用社负责人等的初步了解,中标职工主要采取了以下手段:一是利用私人关系说情。如借款人胡某1998年从信用社借款500元购买农药种子,因灾损失未归还贷款形成不良。此后胡某常年外出打工,信用社多次催收未见其人而将此笔贷款锁定为呆账贷款。中标者张某获得此笔贷款产权后利用多方信息渠道找到此人,明确告知胡某该笔借贷关系已成为他们两人间的事情并拿出证据,胡某较为爽快地归还了贷款。二是对村集体做工作,尤其针对私贷公用的贷款。三是打折清收,在贷款金额25%至100%间寻求与借款人现实能力相应的结合点。四是节日集中催收,对于外出打工者,集中于春节等时间上门追讨,等等。
2008年,胡集信用社再次组织了对万元以下不良贷款的招标清收,共涉及101万元不良贷款。至2008年,打包拍卖的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式已被山东省内大部分农村合作机构采用,且拍卖范围已由千元以下的农户小额不良贷款扩大至万元以下涵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部分地区也已对更大额度的不良贷款实行招标清收。
三、剩余索取权激励:胡集信用社不良贷款打包拍卖作用机制分析
一项简单的对内部职工的打包拍卖制度,使得有10年以上拖欠史的小额农户贷款在短短几个月内便取得较好的清收效果,这与过去传统的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方式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同样的坏账资产,在不同制度下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反差?新的制度安排赋予了职工怎样的动力?贷款拖欠户又出于何种原因拖欠信用社而归还打包拍卖后的职工?这一切,都需要从胡集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打包拍卖制度寻找答案。
(一)剩余索取权的排他性和预期收益性使中标者内生清收的动力
在过去传统不良贷款清收制度下,尽管有严格的清收制度安排,由于不良贷款成因复杂、耽搁已久、责任不清、产权模糊,即便通过努力能够回收,但只为集体做出了贡献,职工个人不会因此得到与自身努力相对等的、更多的报酬,存在显著的“外部性问题”。所谓外部性是指某个人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了别人的行为,通俗地说外部性是指经济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对另一方或其他诸方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或者提供的便利,都不能通过市场加以确定,也难以通过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或支付(刘伟、平新乔,1989)。在这种制度下,人们自然会产生工作惰性。但在打包拍卖制度下,中标者个人拥有排他性的剩余索取权,多得少补,其他人无权分享。因此,也就有了绝对的“剩余财产控制权”,这从根本上对职工形成了足够的激励,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权力进行贷款清收,以争取获得更多的“剩余”。据中标者张某(信贷资产管理部门职工)介绍,该职工原有工作的一项内容即清收不良贷款,其清收的重点是近年发放形成不良形态时间较短的贷款。在中标后拥有不良贷款100%产权的条件下,为赚取竞买成交款与总价款的差价利润,张某的业余、双休日时间基本用于了清收贷款,同时为防止借款人外出和不耽搁上班,张某曾连续4天在凌晨4、5点钟堵在某借款人家门口索要贷款并获得成功。但这些清收行为,在原有制度下是不可能存在的。
(二)剩余索取权的人格化通过市场博弈互动关系的转换,提高了对原借款人的契约约束力
在传统不良贷款清收制度下,由于不良贷款产权不清晰,无法从根本上对“有钱不还”的道德风险行为进行有效约束,过去的催收行为是一种公对私的行为,借款人①会清晰地预见到,农村信用社不可能对笔数繁多、金额零散的小额贷款行使法律等高成本手段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追索,因此对其采取了不合作态度。但在新的剩余索取权制度下,“产权变迁通常是既包括有关当事人的利益界定以克服外部性的过程”(孔泾源,1994);剩余索取权分割界定于个人,致使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可以通过市场明确并深刻影响到借款人的思想行为,不良贷款的契约关系转换为私对私状态,借款人则必须充分考虑其继续逃废债务的机会成本,至少其要规避债权人时常“要小钱”的时间和精神损失。据对另一中标人胡某了解,导致借款人还款的关键因素即借贷关系的变化。他认为,原先是欠着公家的,能不还,就不还;现在成为人家个人的财产了,自己若仍然拒不归还将明确地导致他人产生损失,于情于理难以说通。
(三)交易费用的降低,导致相关各利益主体的效率得到提升
剩余索取权变化为私人财产,在处置中增加了灵活性和随意性,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以某笔不良贷款的清收为例,陈某欠信用社1笔贷款10年,贷款金额600元。中标者经询问得知,陈某家庭困难,于是双方便私下订立协议书,只交200元就可。如果是旧有制度下由农村信用社催收,将全金额追索。因而陈某节约了交易费用——少归还贷款本金,并因借据的销毁摘除了不讲诚信的帽子;对于中标者而言,贷款收回150元便可以保本,收回200元便高出了25%的预期清收金额,而若坚持全额追索,不仅有可能200元也收不回,而且将付出更多的时间等交易成本。可见,剩余索取权的重新分配、界定既提高了借贷双方的经济效率,也提高了组织的经济效率。
从农村信用社角度看,新的制度安排降低了账务处理成本,而且获得了实质性的中标价款收益。通过引入竞争与合作关系,将不良贷款产权的边界推延至可以分辨、分割、界定、实施、保护的程度,进而锁定了收益、成本,为处置费用的降低提供了条件。在本案例中,农村信用社首先可在1个月期限内收回不良贷款拍卖成交金额,与过去零收回历史相比,拍卖成交款使农村信用社获得额外收益,以更小的成本消化了历史包袱。经国家与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只要是经过拍卖的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原始包金额与拍卖成交款间的差额部分可一次性核销。而在传统方式中,除严格的限额控制外,拟核销的不良贷款仍需经过认定、核定与核准等各项手续,同等金额不良贷款的处理成本更加高昂。而且,在新的模式下,经拍卖成交的不良贷款可由公示保全,未经拍卖的不良贷款则须经催收保全,资产保全成本同时降低。
不同的剩余索取权制度,会产生不同的激励效果,引发职工行为的显著变化,对道德风险问题形成不同的制度约束,引发了不良贷款处置上的效率差异。由此可见,由胡集信用社不良贷款打包拍卖所形成的新的剩余索取权制
度,最大限度地挖掘了不良贷款的自身价值和市场机会,从总体上提高了坏账处置的实际效率。
四、不良贷款拍卖清收制度边界探讨
(一)贷款产品市场的时效等范围认定
并非所有的贷款资源均适宜于拍卖清收,新的清收制度只能建立在能够有效规避当事人道德风险、防范新的不良贷款产生的前提之下。鉴于目前农村合作机构大部分的贷款资源仍然是股东所有、集体管理的半模糊产权,信贷员有可能借招标清收制度与借款人私下订立同盟,默许贷款形成不良而与借款人分成占有贷款资金。经查阅胡集信用社拍卖不良资产清单,未发现2001年以后新发生的不良贷款,此意味着已拍出产品基本可认定为既存事实。随着时间推移,政策推出以后发放的贷款,在形成不良之后将难以推定其是否已含有道德风险。如何消除道德风险成为新制度必须面临的突出问题。
在目前关于招标清收的一系列制度、办法中,尚没有明确界定不良贷款的时间范围。从理论与现实的可选择性方面考虑,防范不良贷款拍卖的内幕交易风险应至少包括四个途径:一是扩大竞争者范围,以更多的市场参与者稀释风险。这种制度在2008年随后进行的拍卖活动中已得到体现,跨社、跨地域的竞争已实现。二是通过其他制度互补。通过不良贷款率、损失补偿制度等目标绩效挂钩制度,促使机构管理者、贷款客户经理最大限度地规避财产管理中的“逆向选择”风险,增强组织及其成员对公共产权的关切程度。三是明确排除第一放贷人的竞争资格。四是实施划段政策,明确界定可参与拍卖的不良贷款产生的时间范围。就农村合作机构而言,不良贷款发生时间至少应在拍卖清收政策应用以前。
(二)内部人交易风险防范与内部拍卖的必要性
首先,内部拍卖更有利于公平价格机制与良性竞争机制的形成。作为条件迥异、情况千差万别且价值不断缩水的不良贷款包,不了解借款情况及信贷手续的外部自然人参与竞标显失公平。进一步,内部拍卖反而对合理成交价格的促成更加有利。不仅是不良贷款资产基准价格经过了反复多次的评估制定,而且由于是内部拍卖,原信贷人员及较多知情员工均知悉和参与价格的制定,最终成交的价款必然在参与竞拍者共同的认可范围以内,过低的价格必将导致其他未竞得标的的职工的不满并导致流拍。
其次,内部竞争存在着理论与现实的必要性。理论上看,市场竞争是以产品的无差异性为前提的,虽然正常贷款具有相类似的产品特点,但不良贷款包的内容是差别巨大、笔数繁多的小额不良贷款,有的是私贷公用、有的是借款人不认账等等,外部人参与竞争必然将付出更大的交易费用。同时,从实践层面看,至少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内部拍卖仍然是必要的。因为不良贷款一经售于具有黑社会背景的组织或个人,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将难以避免暴力收贷及其衍生的社会纠纷事件,农村合作机构作为原资产管理者则有可能被牵涉入司法纠纷或付出调查时间等成本而损失更大的利益。因此,出于对全体股东利益的保护以及节约组织管理费用,农村合作机构将拍卖范围锁定为易于控制的内部职工是现实和必要的。
五、几点结论
第一,招标拍卖清收是一种引入剩余索取权激励的制度进步。胡集信用社通过打包拍卖不良贷款,借助其来激励中标者的工作动力和对借款人的约束力,将负外部性问题弱化到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地发掘出不良贷款的真实价值和市场机会,突破了过去所有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效率局限。
第二,内部招标清收是特定环境下的最优制度选择。通过拍卖清收这一制度变迁,股东、职工、借款人各方的利益得到较原有制度有限或潜在增加的保护,使各经济体达到了可重复博弈的帕累托均衡状态。因此,对于不具备公开竞争条件的小额不良贷款而言,内部招标清收制度优于集中管理、专业资产公司、司法诉讼等手段。
第三,内部招标清收制度存在制度边界并需动态修正改进。在拍卖范围限于系统内职工的基础上,清收制度须对不良贷款的品种、产生期限进行合理设定,相关配套制度须跟进补充,以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
注:
①此处特指案例中千元以下不良贷款的借款人。
参考文献:
[1]高鸿业(主编),西方经济学[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
[2]孔泾源.市场化与产权制度:变迁过程的理论分析[J].经济研究,1994.
[3]刘芍佳,李骥.超产权论与企业绩效[J].经济研究,1998.
[4]刘伟,平新乔.现代西方产权理论与企业行为分析[J].经济研究,1989.
(责任编辑 刘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