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金融机构(MFIs)发展的文献综述
2009-05-21熊芳
熊 芳
摘要:微型金融机构(MFIs)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争议:MFIs是否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对赤贫的人而言;追求可持续性的商业化演进,是否会导致MFIs脱离社会扶贫的初衷;更进一步,从保障MFIs社会扶贫功能的角度,该如何进行制度和机制的建设。
关键词:微型金融机构;社会扶贫;可持续性
Abstract:As rapid development, Micro-finance institutions have triggered controversies: whether MFIs have brought beneficial society impact, especially as to those poorest; and, whether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MFIs in pursuing sustainability will cause the deviation of pro-poor; further, how to build institutions and mechanisms for MFIs to ensure its social function of pro-poor.
Key Words:MFIs,pro-poor,sustainability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4-0025-03
作为一种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的制度创新,自二十世纪70年代中期诞生以来,微型金融机构(MFIs)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蓬勃发展,并引起了国际机构、各国政府以及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探讨。本文将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做系统梳理。
一、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社会影响
根据扶贫咨询集团(CGAP,2004a)的定义,微型金融机构(MFIs)指对贫困人群提供贷款、储蓄、保险及货币支付等一系列金融服务,以使其增加收入、积累财产并抵御外部冲击的金融机构。作为一种反贫困的有力武器,学者从正反两方面对MFIs的社会影响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持肯定意见的学者认为,MFIs在显著改善穷人经济状况的同时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Hossain(1988)、Remenyi(1991)、Otero和Rhyne(1994)、Holcombe(1995)、Khandker(1998)以及Sharma(2002)等学者都提出,MFIs的小组贷款和动态激励两大机制的设置,能很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穷人缺乏合规的抵押和担保所带来的风险,从而能增加穷人的贷款机会并改善其福利。因为缺少抵押和担保,每笔业务的数额小,且收入受外部冲击的影响大,穷人往往被以追求利润为首要目标的正规金融机构排除在外。因此,对于那些因为缺乏金融资源,或者由于外部冲击而暂时陷入困境的穷人而言,MFIs提供的服务不仅可以帮助其渡过难关,而且还能展开生产活动,平滑消费和增加收入。此外,MFIs提供的基础教育、健康、保健、疾病预防和环境保护等,也能大大改善穷人的生活状况和社会福利。
实践也证明,作为一种普惠性金融体系,MFIs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穷人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福利。Khandker和 Shahidur(1998)对格莱珉(Grame-
en)的调查表明,这一计划不仅使参与者的收入增加了62%,还使参加计划的村庄的产量增加了一倍。Cheston和Khandker(2002)还指出,MFIs提高了妇女的决策权、资产所有权以及政治和法律意识。而Mahjabeen(2008)将MFIs作为一种金融中介变量引入到柯布—道格拉斯函数,利用孟加拉1999—2000年间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与不引入MFIs的影响相比,引入MFIs后所有类型的家庭收入都有增加。
但也有学者提出,应谨慎看待这些潜在的良好影响。因为即使是MFIs,本身也是风险厌恶的;而且,其所要求的接近市场出清的利率(虽然仍不能覆盖其成本)对最贫穷(赤贫)的人而言仍然是很难接受的,即使勉强借贷也会因过高的利息负担而陷入困境。并且,小组贷款机制中,赤贫的人不仅会因其风险过大而被其他成员排除在小组之外,也会因偿还能力被有经验的信贷人员排除在外。因此,MFIs并未对赤贫的人产生良好影响(Hulme和Mosley,1996)。Montgomery和Weiss(2005)也有类似的观点,他们指出,很难劝阻富裕人群不去挤占穷人的金融资源;即使制定标准将MFIs的服务对象主要定位于赤贫的穷人,这一标准在实践中也很难实施。
实证研究方面,Coleman(1999)对泰国的乡村银行进行了考察。他通过双差法(double difference approach),即分别选取一组参与乡村银行计划的乡村作为研究对象,而选取另一组其他条件相同但尚未参与该计划的乡村作为参照对象,然后将参与计划的乡村和未参与计划的乡村在引入乡村银行前后的相关变量进行对比,发现乡村银行提供的贷款主要是被用于消费而没有被导向生产用途。因此,乡村银行计划并没有对参与对象的收入或者财产产生明显影响。
二、微型金融机构的社会扶贫和可持续发展
早期MFIs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政府资金并以“社会扶贫”为目标,但受资金规模的限制,许多MFIs并没能真正实现这一目标。因此,二十世纪80年代起,引进私人投资者、向商业化方向演进并追求可持续性成为MFIs发展的一个突破。但私人投资者的逐利本性是否会导致MFIs在商业化进程中脱离社会扶贫的初衷?
作为制度主义者的代表, Christen(1995)较早就指出,是服务的规模,而不是只关注最穷的人,决定着微型金融为穷人服务的边界是否发生了显著性的扩展。因为高昂的固定成本阻碍了MFIs的发展,所以商业化融资来源有助于扩大规模从而可更好地发挥“社会扶贫”功能(Christen和McDonald,1997)。Rhyne(1998)和Conning(1999)也认为,提高贷款利率并不会降低穷人的贷款需求,因而可持续发展不仅是实现“社会扶贫”的一种途径。并且,由于额度较小的单位贷款成本相对较高,故而提高每笔贷款额度就能降低单位贷款的成本,小组信贷技术在提高贷款额度的同时又能将资金渗透到穷人手中,因而可以同时实现社会扶贫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Cuevas和Paxon,2002;Lapenu和Zeller,2002)。进一步,Morduch(2000)提出,与接受捐赠和政府补贴的MFIs相比,商业化的MFIs可以摆脱因政府干预而效率低下且补贴贷款也不能真正渗透到穷人手中的状况。因此,只要重视金融服务过程中制度和机制的设计,“社会扶贫”和可持续发展的双赢目标是可实现的。据一家名为“小额信贷公告”的机构2003年公布的数据,在调查的231家机构中有139家盈利。而在这139家中,41家定位于赤贫的客户,其平均盈利水平却高于139家的平均盈利水平,且这41家机构的客户大概是其他可持续小额信贷机构的客户的3倍多(杜晓山,2008)。
但福利主义者认为,MFIs的社会扶贫比商业化演进和可持续性发展更为重要,并坚持成本补偿和取消补贴会迫使MFIs抛弃农村的穷人。Johnson和Rogaly(1997)甚至认为,利率较高的商业化信贷增加了穷人的负债和脆弱性,因此追求可持续性发展的弊要大于利。一些非政府组织也认为,采用金融体系理论将会使人们的注意力和精力从诸如提高穷人和弱势群体权益等社会与政治目标中发生偏移。而且,一些实证研究也支持了他们的观点:为了自身的持续性,追逐经济效益的MFIs明显出现了为农村高收入阶层(upmarket)服务的使命漂移现象(mission drift),在拉美等地区,微型金融组织甚至上演了“利润优于商业银行”的“闹剧”(CGAP,1999)。此外,Coleman(2006)对泰国14个村庄444家农户的调查数据以及实证分析也表明,MFIs的真正受益者是那些最富有的会员成员以及富裕的农民,普通农民因为缺乏了解或缺少投资机会而很少获得金融服务。
三、MFIs社会扶贫功能的保障机制
尽管在次序上有争论,但无论是福利主义还是制度主义都坚持,作为一种为穷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制度安排,MFIs应该充分发挥其社会扶贫的功能。那么,怎样的制度和机制设计,才能保障MFIs始终遵循“社会扶贫”的目标?
在Nguyen Thi Hoang Van(2002)看来,确保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利息或其他收益能弥补其所有成本是保障社会扶贫功能的首要条件。而为了实现可持续性,Nguyen Thi Hoang Van(2002)提出:(1)确保贷款规模持续增长。应尽可能多地增加客户;MFIs的客户群体应该包含但不仅限于赤贫的人。(2)实施市场化的利率。在制定适当的利率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总营运成本、资金成本(包括利息支付和调整,通货膨胀和资助的资金),以及坏账准备。(3)确保高品质的贷款组合。(4)良好的控制营运成本。包括:有效的执行机制、将非现场信贷员控制在最低程度、确保有足够规模的分散单元和重点关注高密度的贫穷地区,以及更多地利用客户储蓄作为一种廉价的资金来源。(5)提高收益率。主要是通过储蓄和贷款机制的设计,在更好地满足客户需要的同时,带来更多的收益。
Hartarska(2005)则认为,建立与MFIs经营特性相适应的公司治理机制是保障其社会扶贫功能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机制,因为MFIs在经营中不仅具有普通企业的盈利性要求,还要像政府组织一样承担社会扶贫的目标,有些还可吸纳储蓄而具有银行的特征。因此,根据Hartarska(2005)的研究,一方面,在MFIs多目标的经营环境下,一些激励相容的公司治理机制,如基于绩效的经理人薪酬制度、额外的津贴等并不有效。事实上,基于绩效的经理人薪酬制度将诱使经理人员为追求高风险收益而牺牲储户的利益,从而不利于MFIs的社会扶贫,而固定的工资制度反而可以防止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董事会作为一种内部治理机制则显得相当有效。而且,董事会的独立性越强,即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比例越高,MFIs的社会扶贫功能越强,可持续性也越强。
而按照James Cpesetake(2007)的观点,社会绩效管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是导致MFIs未能充分实现其社会扶贫功能的主要原因。他指出,尽管商业化的MFIs也制定了社会绩效管理的目标,但在实践中,由于一方面担心明确的社会绩效管理会削弱财务利润,另一方面认为在绩效管理方面的支出必须与该项支出所带来的潜在收益成比例;并且,有关社会绩效评估的标准,无论是内部的质量保障,还是外部的评价,都还很缺乏。所以,James Cpesetake(2007)提出,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社会绩效管理,将有助于MFIs的社会扶贫功能:一是改进MFIs的目标设定和战略规划(是专注于短期的抑或长期的社会扶贫目标),并对现有客户及前期客户的贫困状况进行日常监测;二是提高对引起MFIs的偏好(是社会扶贫还是可持续发展)发生不明变化的因素进行后续研究的能力,以及更有效率和更系统地对这些因素进行定期审查,以加速创新的步伐并增强对贫困和性别的认识。
Aubert、Janvry和Sadoulet (2008)则强调应该完善MFIs的信贷筛选机制和员工激励计划。因为较富裕的人群有更多的机会接受教育、更高质量的投资机会,以及能保证他们成功的更好的社会资本(Sharma和Zeller,1997;SEF,2003);赤贫的人则不仅本身风险承受能力低,而且他们往往也只能投资于风险大收益低的项目(Hulme,2000)。因此,如果以贷款偿还能力作为筛选客户的标准,则赤贫的人肯定就会被排除在外(Aubert、Janvry和Sadoulet ,2008)。而且,McKim和Hughart(2005)对147家MFIs调查的数据表明,商业化的MFIs往往以贷款偿还率作为衡量信贷人员业绩的标准而实施员工激励计划,但在实施这一计划的MFIs中,70%以上的都承认,这一计划将导致MFIs出现目标漂移。由此,Aubert、Janvry和Sadoulet (2008)提出,对贷款人的财富状况进行随机审计并对信贷人员根据其贷款回收率给予红包奖励,可以促使信贷人员在筛选客户时既考虑到其还款能力又考虑到其贫困水平;而如果对潜在客户的财富进行审计费用过高,则MFIs还可通过地理位置的选择(将信贷机构设置在贫困集中的地区)以及设计仅能吸引穷人的金融产品来实现其社会扶贫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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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耿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