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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有关国际强行法内容的规定

2009-05-21孙春婷

魅力中国 2009年1期
关键词:武力奴隶国际法

孙春婷

摘要: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次以国际法律文件的形式对国际强行法下定义,是国际强行法规则发展的一大进步。本文拟结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国际强行法的内容进行论述。

关键字:国际法;强行法;维也纳条约法

强行法起源于国内法,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在《罗马法学说汇纂》中就有强行法的概念。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制定后,对强行法的定义、识别标准、内容、产生的方式、溯及力以及违反强行法的后果等做了初步的规定。鉴于篇幅有限,本文拟对国际强行法规则的内容展开阐述。

目前得到国际社会公认属于国际强行法规则的有: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种族灭绝、禁止奴隶贩卖、禁止海盗行为。

(一)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禁止侵略和侵略战争,同时也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要求。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除会员国在遭受武力攻击时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以及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执行行动外,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在《国际联盟盟约》和《非战公约》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该规则一直都被国际社会所认可。所以,该原则是国际强行法的内容之一。

(二)禁止种族灭绝。惩治并防止灭绝种族的罪行是国际法上,特别是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中的重要内容。现代国际法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保护民族、人种、种族和宗教的群体的问题。早在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会议上,就明确规定了对宗教少数派的保护问题。后来在一些双边条约上也不乏见到类似于禁止种族灭绝的内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反对种族灭绝。特别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肯定了司法上对种族灭绝的禁止。1948年12月91B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现该公约已有130多个缔约国,成为缔约国较多的国际公约之一。从国际社会对种族灭绝的禁止以及国际司法实践来看,禁止种族灭绝属于国际法上强行法规则。

(三)禁止奴隶贩卖。奴隶贩卖是指禁止使人沦为奴隶的一切掳获、取得、运输、买卖人身的行为。15世纪以来,特别是对非洲的奴隶贩卖活动,使黑人备受虐待。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反对奴隶贩卖活动,在19世纪的国际条约中,出现了一些谴责和制止奴隶贩卖的条款。在1926年签订了《禁奴公约》,规定各签字国承允禁止奴隶贩卖,并逐步和尽速地完全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1956年,联合国又制定了《廢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该补充公约强调奴隶贩卖等行为应由缔约国法律规定为刑事罪,宣布某些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如债务质役、农奴制、买卖新娘和滥用童工等为违法,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各种立法和其他有效措施,消除任何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贩卖。值得关注的是1958年的《联合国公海公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都规定了,军舰对于从事贩卖奴隶的商船登船检查的权力。

(四)禁止海盗行为。海盗行为也是为国际社会所否定的。自古有了海上运输后,海盗行为就十分猖獗。海盗行为给从事海上运输的国家和个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威胁,严重损坏了海上运输贸易活动。禁止海盗行为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了海盗罪,并且明确规定各国有权行使普遍管辖权。国际社会对海盗行为的禁止,以及对海盗罪的普遍管辖权都明确说明了禁止海盗行为属于国际法强行法规则。

也有学者认为国际法强行法规则还应当包括关于人权的规则、关于国家平等的规则、关于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则、关于情势不变的规则、关于海洋自由的规则和关于民族自决的规则。但是这些规则相对于上述规则而言,规则的内容不够具体,相对更加抽象。且各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历史背景不同,不可能形成一个国际社会全体接受的概念。所以。这些规则暂不可能成为国际强行法规则,但可以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很多人把国际法强行法规则等同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则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有相重叠的地方,但是两者又不是等同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高度概括的,是抽象的原则,具有指导意义,且必须依靠具体的规则才能实施。而国际强行法规则更加具体,是具体的法则,一般可以直接实施。但是两者又有共性:两者都需要国际社会的认可,具有普遍性。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否属于国际法强行法规则的范畴?笔者认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强行法虽具有共性,但是基于国际法的强行法规则的特殊性要求,不是所有的基本原则都能够成为国际法上的强行法。除非,基本原则能够符合强行法的标准的时候,才能够成为强行法。比如,在《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原则,这个原则就属于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其不具有强行性,所以不属于国际法上的强行法;禁止贩卖奴隶原则是公认的国际强行法规则,但是这个规则不属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原则既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符合强行法的标准。又属于国际强行法规则。

国际法强行法规则一直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首次明确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并确定了强行法的权威性。对国际强行法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为推动国际法统一实体规范的制定也打开了希望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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