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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准备金制度和非现金结算在存款货币创造中的作用辨析

2009-05-20凌廷友

金融理论探索 2009年6期
关键词:存款

凌廷友

摘要:一般教科书认为,部分准备金制度及非现金结算是存款货币创造的两个前提。这样的论述虽然总体正确,但对于部分准备金及非现金结算两个前提在存款货币创造过程中的不同作用没有进行严格区分,对于理解和讲授如此精密的一个存款货币创造过程显然不够。两个前提条件在存款货币创造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同的:部分准备金是存款创造的前提,而非现金结算则导致存款转化为存款货币。在没有非现金结算的条件下,存款不能全面履行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这两个基本职能,不符合货币的定义,还不能称其为货币,正是非现金结算才使存款转化为存款货币。

关键词:准备金制度;非现金结算;存款;存款货币创造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6-0009-03

存款货币创造理论是货币银行学乃至宏观经济理论当中的重要内容,一般的货币银行学教科书在讲到这部分内容时,都认为在部分准备金制度及非现金结算两个前提条件下,就会出现存款货币的多倍创造过程。这些论述总体而言正确地表述了存款货币的创造原理。但是,这些论述对于部分准备金及非现金结算两个前提在存款货币创造过程中的不同作用缺乏严格区分,对于如此精密的一个存款货币创造过程显然是不够的。笔者认为,两个前提条件在存款货币创造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同的:部分准备金制度导致存款的创造,而非现金结算则导致存款转化为存款货币。做出这样的区分有利于正确理解存款及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一、关于存款货币创造前提的文献述评

对于货币乘数或货币扩张系数的推导,大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定义,由货币供给量:基础货币×货币乘数,得出:货币乘数=货币供给量,基础货币量。由于大家对基础货币的定义并无异议,那么根据货币供给量的不同层次定义,就可推导出相应层次的货币乘数。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弗里德曼一施瓦茨、卡甘、乔顿等模型(王广谦,2003)。显然,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货币乘数来自定义,也就是来自恒等式。对于一般读者而言,这种推导过程似乎比较明了,但实际上却非常抽象。因此,一般教科书在介绍货币乘数时,总是使用另一种更易被理解的方式进行推导,即假定在部分法定准备金制度和非现金结算条件下,如何会产生一个存款货币创造过程和乘数,再逐步放宽假设,考虑法定准备金外的其他漏损,得出一个更加接近现实的存款货币乘数。最后根据不同层次货币与存款和现金的关系,将存款货币乘数进行相应修正后得到相应的货币乘数。最终得到相同的结论。

对于存款或存款货币创造的前提条件,有如下一些类似但有细微区别的代表性观点。

(一)部分准备金制度和没有或部分现金提取

其中一种表述为,存款创造的条件是部分准备金制度和部分现金提取,其中“现金提取”指的就是一般所谓的“现金漏损”,即“借款人获得这笔贷款后,立即以现金形式将它全部从这家银行取走。而且在贷款归还前这笔资金始终在公众手中流通,而不再存入商业银行”(成力为,2003)。另一种使用反证法的等价表述为,在100%的准备金或者100%现金提取时不能进行存款创造(迈耶,1988),所以存款创造的条件是部分准备金制度和部分现金提取。还有一种略有差异的表述是,部分准备金制度和“客户将其全部货币收入都存入银行,而不持有现金”(周骏,王学青,2002),即在部分准备金制度和没有现金漏损的条件下,可以产生存款货币的创造。

应该说,部分准备金和没有或部分现金提取与单纯的部分准备金这两个前提条件并无实质区别。对于存款创造过程而言,保留准备金和提取现金都是具有类似影响的漏损,那么部分准备金与没有或部分现金提取这两个条件考察的是同一方面的影响。实际上,部分准备金是对众多具有相同影响的漏损因素的一个简化,实际蕴含了没有现金漏损、没有超额准备金以及没有定期存款转化等条件,这样有利于从最简单的情形开始介绍存款创造过程。部分准备金制度和没有或部分现金提取与最简单的部分准备金前提相比,增加了一个条件,使其更接近现实。但从这点来讲,其缺陷是:与根据最简化的假设条件(部分准备金)来介绍存款创造过程相比,前提显得复杂;与接近现实的条件相比,又忽略了超额准备金、定期存款准备金等因素。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准备金制度和没有或部分现金提取两项前提实际等于简化情形下的部分准备金制度,由此导致的结果仅仅是存款的创造而非存款货币的创造。虽然在非现金结算条件下,存款最终会成为货币,存款创造也就变成了存款货币的创造,但这里的前提条件还不足以推导出这一点。

(二)部分准备金制度和非现金结算

可以发现,在这里,部分准备金制度实际上是对包括超额准备金、定期存款准备金及现金漏损在内的具有类似影响的众多因素的一个简化,也就是已经假定不存在超额准备金、定期存款及现金漏损。非现金结算就意味着使用银行体系的转账结算系统,所以,部分准备金制度与“银行清算体系的形成”(黄达,2004)应该是对这两个前提条件的另一种表述。具备部分准备金制度和非现金结算这两个基本条件,银行才能创造派生存款(殷孟波,1998,2000)。而且,与现金结算具有同等效力的是现金放款(殷孟波,1998,2000),这就意味着非现金结算暗中包括了非现金放款。我们基本赞同这种观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准备金制度和非现金结算两个前提条件在存款货币创造过程当中的作用是不同的:部分准备金制变导致存款的创造,而非现金结算则导致存款转化为存款货币。而且还需看到,现金结算与现金放款的概念及效力其实是不同的。现金放款发生在客户(个人或企业)与银行之间,它抑制了存款的最初创造;现金结算则是发生在个人、企业与个人、企业之间,它是削减已经创造出的存款。

二、部分准备金制度——存款创造的前提

(一)部分准备金导致存款的创造

我们以常用的、简化的部分准备金制度为前提,以几乎所有教科书都有的例子来分析存款创造过程。例如,假定商业银行A吸收一笔10 000元的活期存款后,保留20%的法定准备金,其余8000元以放款、投资或贴现(一般以放款为例)方式进行运用。如果银行客户甲获得8000元贷款后并不持有现金,而是将其全部以活期存款形式存人A或另一家银行B。银行A或B获得8000元派生存款后,仍然按照同样的比例保留准备金1600元,其余6400元作为贷款发放给乙,如是循环往复。最后,当10 000元全部变成准备金后,银行没有多余资金可以运用,整个循环过程结束。此时,50 000(100 00/0.2)元活期存款就被创造出来了。活期存款乘数就是5(1/0.2)。放宽假设,考虑超额准备金、现金漏损、定期存款转化等因素后,就可以得到一个更接近现实的存款乘数。

如前述存款创造过程所显示的,在不考虑其他

漏损,即将法定准备金视为惟一漏损的情况下,部分准备金制度下必然会有存款的多倍创造。事实上,在存款创造过程当中,法定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定期存款准备金和现金提取都是漏损,对存款创造的抑制作用相同,可以将这几种漏损的总和定义为“总漏损”。总漏损与存款的比率为总漏损率,部分漏损则意味着在创造过程的每一轮中,总漏损小于存款数量,否则即为全额漏损。在部分漏损的前提条件下,总是存在存款的多倍创造;在全额漏损的前提条件下,不会发生存款的创造。

显然,包括准备金在内的漏损比率越低,存款创造的倍数越高。在加拿大等国出现零准备金的情况下,仅从这点考虑,理论上存款乘数可以无穷大。但一般的部分准备金概念似乎排除了全额准备金和零准备金两种极端情况。所以我们认为,使用“非全额准备金”来代替“部分准备金”,虽然稍显拗口,但却更为准确。类似地,当扩大到其他漏损后,使用“非全额漏损”来代替“部分漏损”,作为存款创造的前提条件则更为贴切。

(二)存款创造无须以非现金结算作为前提

在存款创造过程当中,无须以非现金结算作为前提,也无须以存在多家银行或银行清算体系为前提。理解这点需要区分现金放款、现金提取与现金结算的不同含义和作用。

现金放款是指银行在运用多余的准备金发放贷款时,全部以现金形式提供给客户。从客户角度来看这一步骤,就是现金提取,所以现金放款和现金提取是从不同角度描述同一行为。客户提取现金后,可能是全部或部分存入另一家银行,或者用于支付,或者一直持有现金。客户将提出的现金存入另一家银行,不仅不影响存款创造,反而是存款创造的一个环节,只是现金在客户手中停留的时间不能过长。客户将现金用于支付,收到现金的人仍然存在全部或部分存款、支付或持有的选择。客户如果将现金长期持有的话,这就是前面提到的现金漏损,这部分现金将退出存款创造过程。现金结算指客户使用现金进行支付结算,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客户将已经提取在手的现金用于支付结算,这种原本就在银行体系之外的现金流通对存款或货币的创造没有任何影响,其实已经统计在现金漏损当中了。二是客户以现金形式提取存款用于支付结算,此时会导致已创造出的存款发生连锁反应,出现多倍削减过程。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的现金结算与现金提取的作用有重大区别:现金提取发生在存款创造过程开始之前,它减少了将要创造的存款数量;现金结算发生在存款创造之后,它减少的是已经创造的存款数量。从另一方面来看,转移存款用于支付结算的非现金结算,只是让已经创造出的存款不会因为结算活动而减少,并没有对最初的存款创造活动产生任何影响,因而并不构成存款创造的前提。

三、非现金结算——存款变成存款货币的前提

在部分准备金制度,或者更严格地说,在部分漏损或非全额漏损的条件下,就会产生存款的多倍创造。但存款的创造是否就是存款货币的创造呢?也就是说,存款是否就是存款货币呢?显然,这要看存款符不符合货币的定义,能否履行货币的职能,特别是能否履行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这两个基本职能。首先,在存款创造过程中,虽然存款具有价值贮藏手段职能,但关键是存款并未成为交易媒介,所以还不能称之为存款货币或货币。

其次,存款媒介交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在现金结算条件下,如果客户提取存款进行支付结算,被提取的这笔存款变成了等量现金货币;在非现金结算条件下,利用银行体系的转账结算系统,客户可以通过存款的转移来进行支付结算,此时存款同货币一样,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存款的数量维持不变,没有发生削减。可见,非现金结算是存款直接转化为存款货币或货币的前提。实际上,非现金结算意味着就整个银行体系而言,存款总量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存款的所有者发生了变化。而在这一过程当中,存款执行了货币的主要职能,从而从存款变为存款货币。当然,也可以说,非现金结算就是客户根据自己的存款签发支票用于支付结算,从而以具备货币主要职能的支票充当货币的过程。在非现金结算条件下,存款转化为等量的货币,此前的存款创造转化为存款货币的创造,存款乘数也就转化为存款货币乘数。

四、进一步的讨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存款创造本身是类似于多米诺骨牌一样的连锁过程,银行发放贷款、客户将贷款转为存款的每一步的完成都需要一定时间,因而银行发放贷款的速度以及客户转存的速度对存款创造其实也有较大影响。这些间隔时间的长短,会影响存款创造进程和效果,但对这一点的考虑将使存款创造过程变得过于复杂。总之,贷款发放和转存的速度不是无限大的话,存款创造过程总会受到时间因素的制约。这就说明,即使我们能够得到准确的各种漏损的统计数据,实际的存款乘数也会小于理论上计算出来的数值。当然,在进行简化的理论探讨时,我们可以假设银行和客户的行动时间无限短,或者说,我们在确定超额准备率和现金漏损率时,已经对时间因素作了相应的考虑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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