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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宗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代理进口案例

2009-05-17方军霞

对外经贸实务 2009年12期
关键词:货款硅片信用证

方军霞

一、案例介绍

2009年7月,国内某家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与宁波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委托进口代理协议”,委托其向日本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代理进口一台多线切割机,用于切割硅片。随后,三家公司共同签署了金额约为30万美元的进口合同,交货期为2009年2月。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30%合同金额作为开证保证金,B公司于2008年8月16日通过国内某家银行向C公司开出100%合同金额的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然而,2008年9月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硅片需求市场受到冲击迅速萎缩,A公司紧急要求C公司推迟交货期,以观其变,C公司口头同意推迟到2009年4月底。

但是,2009年2月10日C公司擅自将合同货物装船发运,船于2月14日到达宁波港。中方开证行于2月13日收到日方议付银行寄来的议付单据,经审核与信用证相符,要求B公司付款赎单。B公司只得向A公司发出付款通知,要求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汇入B公司帐号。但A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要求B公司暂时垫付赎单款,并代其保留货物。

此时多线切割机的市场价格较之进口合同签订之时已跌去40%,B公司经多方了解,最后断定A公司是由于市场原因对是否进口多线切割机持观望态度。如果后期硅片市场回暖,A公司有可能赎回设备;否则的话,则会放弃货物。在这种情形下,B公司只得垫付赎单款,从开证行取得整套正本单据。

货物必须于2月28日前报关,否则将产生滞报金。由于货值大,进口报关所产生的费用较高,B公司决定暂时将货物存入保税仓库。同时采取紧急措施,要求A公司出具一份“付款承诺书”,承诺在2009年2月24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欠赎单款,并按“委托进口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金,即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

然而时至2009年2月24日,A公司再次违约,仍借故不支付赎单款,B公司只得向其发出紧急通知,要求限期答复。A公司在2月27日派代表与B公司进行紧急协商,双方签订了“委托进口代理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追加30万元保证金、推迟5个月支付赎单款,并承担因违约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逾期B公司将有权处置货物并没收全部保证金。此外,根据B公司的要求,A公司还在补充协议中追加了一家担保公司,为其付款提供担保。

2009年下半年,硅片市场出现回暖迹象。A公司终于在7月28日向B公司支付了全部所欠款项,赎回多线切割机准备投入硅片生产。

二、案例分析

1.金融危机是引发这宗案例的直接原因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前,硅片制造业非常火爆,无论是原材料还是制造设备都十分抢手,而多线切割机作为切割硅片的关键设备更是供不应求。在这种形势下,A公司急于从日本进口设备,并同意100%货款用即期信用证支付。然而,2008年9月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光伏行业也像所有行业一样受到非常大的冲击,国际市场需求大幅下滑,尤其是中国光伏产业主要依赖出口,所受冲击尤为严重。全行业硅片订单锐减、价格暴跌,造成制造设备供应的过剩,所以A公司要求日方延迟发货,以观其变。C公司虽口头同意将交货期延迟至2009年4月底,但硅片市场行情恶化导致多线切割机的价格一路下滑,跌幅达40%,唯恐生变,C公司才擅自于2009年2月发运货物,以期早日取得货款。鉴于无法把握市场走势,A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要求B公司先行垫付赎单款,并代其保留货物,意在做两手准备。如硅片市场回暖则赎回设备,否则放弃货物。幸好从2009年6月份开始,在本轮金融海啸中受到沉重打击的太阳能光伏行业出现复苏信号,经历了大幅重挫的硅片价格也终于开始企稳走高,于是A公司在7月底赎回设备。

2.当前经济形势下从事代理进口的外贸公司所承担的风险增大

代理进口是指代理方代理委托方对外签订进口合同(或三方共同签署)、对外开立信用证、对外付款,并办理货物进口报关、运输、仓储等手续,从而向委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

代理进口的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授信通过银行向国外出口商开立信用证,从而成为开证申请人,即国际支付关系中的债务人。开证申请书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契约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在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开证申请人应根据申请书的规定,在接到开证行的赎单通知后,及时将货款付给开证行,赎取单据。代理进口公司与开证行的法律关系独立于“委托进口代理协议”,即使委托方不支付货款,代理方也必须向开证行支付赎单款。在本案例中,虽然代理协议中规定委托方在收到代理方的催款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代理方帐户,以便其向银行赎单,但实际上A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不愿支付货款,而B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只得先行垫付赎单款。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市场需求锐减,许多商品价格产生了巨大的波动,在价格下跌的过程中,进口商品的代理方就会面临货物贬值的风险。在进口商品价格大幅下跌时,如果跌幅超过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委托方就很有可能放弃货物,这时代理方就会面临变现货物的各种费用和损失。在本案例中,多线切割机跌价40%,超过了30%的保证金,所以A公司极有可能放弃货物。如果没有事后签订的补充协议,而A公司又弃货的话,B公司即使将货物变现,加上保证金还不足以弥补赎单款。此外,B公司还要支付海关关税、增值税、报关费、港杂费、银行费用、商检费、国内运输及保险费等进口环节所发生的费用。

实际操作中,代理方虽然有追偿权利并赢得官司,最后却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得到补偿;或者最终得到经济补偿,却因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

3. B公司在业务操作中未有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

由于签约时,光伏行业尚处于高潮,制造设备供不应求,B公司对全球经济形势和市场行情未做全面了解和分析,因此在业务操作中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首先,代理协议中缺少B公司对货物处置权的约定。协议只规定委托方在收到代理方的催款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代理方帐户,否则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未有 “若逾期超过30天代理方有权处置货物和没收开证保证金”之类的规定。当A公司借故拖延货款,B公司就显得非常被动,且极有可能面临巨额损失,最终不得不多方斡旋,说服A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其次,B公司对支付结构的设计不够合理。签订进口合同时硅片市场行情比较好,A公司急于从日本进口多线切割机,因此同意100%合同金额使用即期信用证支付,但这样的支付结构对B公司不利。一旦A公司拒绝支付货款,B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就得垫付全额合同款项。且不论行情波动时30%开证保证金是否足以抵御风险,签约后即开立全额信用证,既占用了资金和银行授信,也失去了灵活变动的机会。一般进口设备大多采用组合式付款,由出口商开出履约保函,进口商先电汇一部分预付款,然后大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尾款凭验收证明付清。基于预付款和开证保证金的总额达到合同金额的40%-50%,进口委托人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而放弃货物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少。

此外,B公司对于重要事项的变更没能留有书面文件,仅凭口头确认,为以后的业务操作留下了隐患。当A公司发现硅片市场行情下跌,要求C公司将交货期向后延迟,C公司口头同意推迟到2009年4月底,但并没有书面文件。此时,B公司既没有马上要求三方就更改交货期之事签订补充协议,也没有及时修改信用证以要求延长最迟装运期、甚至于规定最早装运期,从而导致了C公司于2009年2月10日擅自发运货物。如果B公司能够坚持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将交货期延迟至2009年4月底,虽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这宗案例的发生,但至少可以推迟2个月付款,从而争取更多的时间来考虑对策。

三、几点启示

在金融危机影响下的经济环境中,代理进口企业如何既能拓展业务,又能减少自身在代理业务中承担的风险,可以从这宗案例中得到一些启示。

第一,代理进口公司应熟悉产品市场和委托企业状况。在受理代理进口业务之前,代理公司应该充分了解委托人的资信及经营状况,并对产品做深入的市场分析,以确定进口项目的可行性。此外,还需熟悉产品市场、了解行情,以备委托人弃货时可以将产品变现。对于不熟悉的、价格脱离市场行情的商品以及专用设备,不要盲目受理。本案例中,如果B公司能事先了解到我国光伏产业对外依存度高达90%以上,而国际市场的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在国内光伏行业掀起轩然大波,那么在起草代理协议和进口合同条款时就会更加谨慎。

进口合同签订之后,代理商也应经常关注产品的市场行情,如有较大波动,要及时与委托人联系,以了解其决策变化。另外,还应不定期到委托企业去拜访,了解其经营及资金状况。一旦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及时与委托人及出口商沟通,并提出变更合同等建议。这样才能减少风险的发生,或在意外情况出现时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代理进口公司应合理安排支付结构以减少风险的发生。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立,即为不可撤销。代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信用证,即承担了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一旦委托人拒付货款,就只能如本案例中的B公司那样垫付赎单款。业务中如果100%货款使用信用证支付,常常是签约后就得开证,从而增加了进口商和代理公司的市场风险。实际操作中应尽量采取T/T预付款和L/C相结合的付款方式,因为业已支付的预付款和开证保证金将减小委托人弃货的可能性。而且,当今的经济形势下市场行情经常会发生波动,如能以预付款的形式让出口商先行筹备货物,而大部分货款使用信用证支付,并在交货期前一个月开证,将有助于进口商更好地把握市场行情并从容应对,进而也减少了代理公司的风险。

第三,代理进口公司应要求在代理协议中增加“追加保证金 ”条款。一般代理企业收取的开证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20%-30%,但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签约后有些商品的市场行情会发生很大波动,一旦产品价格下跌幅度超过保证金比例,委托人就有可能弃货。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在代理协议中应该增加“追加保证金 ”条款。如:当市场价格下跌超过5%时,委托方应在接到代理方通知后三日内按跌价幅度追加保证金,并付至代理方账户。

第四,对于大额进口项目,代理进口公司应要求在代理协议中增加担保人。由于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冲击很大,有些企业可能在进口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资金状况恶化,或者融资困难,如果能在代理协议中增加担保人,将有助于减小代理人的风险。若发生委托人到期不愿或无力支付付款,代理人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付款责任。

第五,代理进口公司应要求在代理协议中明确其对货物的处置权。委托进口代理协议中应包含代理公司拥有货物处置权的条款,即限定委托方的付款期限,超过该期限,代理方将有权没收开证保证金并自行处理货物,以弥补其所支付的各种款项和费用。

总之,在金融危机影响下的经济环境中,从事代理进口的外贸公司既要努力开展业务,又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安全。不仅要充分了解并密切关注市场行情和委托企业状况,还应谨慎签订进口合同和委托进口代理协议,并在业务中小心操作,从而减少风险的发生。▲

参考资料:

[1]吴江榕. 代理进口业务的几种风险案例分析【J】. 对外经贸实务,2007 (3) .

[2]王正华. 进口业务中的特殊风险损失与防范(续)【J】. 大经贸, 2008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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