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农民工不再漂移
2009-05-14于建嵘
于建嵘
改变城市本位主义,要从公民权利平等的角度审视有关农民工的基本制度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社会对农民工处境给予了高度关切。人们从金融危机中大量农民工失业这一社会现实发现,农民工问题不仅是一个城市问题,而且是一个农村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综合性的社会、文化和政治问题。而这一切,又都与目前中国农民工群体是漂移在城市与乡村的社会弱势群体有关。
农民工群体为何漂移
首先,农民工劳动在异乡,但根还在生养他们的乡村。“农民工”这个词语最为准确地揭示了这一社会群体的特征:农民的身份,工人的职业,是一个处于城乡二元社会夹缝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就像一群候鸟,每年春节后从乡村飞向城市,又赶在来年的春节前飞回家乡,大规模地、周期性地往返迁徙,形成中国独有的“春运”难题。更为严重的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由于户籍等制度的障碍,他们无法摆脱农民的身份,虽然他们的青春、血汗甚至生命都遗落在城市,但终究难以在城市中找到归属感,摆脱不了叶落归“乡”的命运。
由于融入不了城市,农民工群体绝大部分并不放弃自己在农村拥有的土地、房产等权利,这也成为他们规避生存风险的最根本的渠道。再者,农民工的亲属、朋友关系大部分都在农村,这一关系网络成为农民工群体最为可靠的安全保障——城市里一有风吹草动或春节时期,他们大多千方百计、不计成本回到农村的这个“家”,即使一家数口人都在城市打工。另外,农民工虽然身在城市,但是乡村选举、计划生育等工作中他们并不能摆脱家乡政府的管理。可见,作为一个“漂移”在城乡社会间的群体,农民工虽然在城市工作,但他们的经济资源、社会关系和政治控制都扎根在农村。
其次,农民工出卖劳动,但没有固定的职业和职位。农民工从事的是工人的工作,但工作极不稳定。一般而言,他们的职业流动和职位变换速度远远快于城市工人。他们大多数人从一个工厂(职业)流动到另一个工厂(职业),短的一般几个月甚至数天,长的也有三到五年时间,但大多数每一个工作持续时间是不到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工虽然职业流动频繁,但社会地位却上升得极慢,基本都是在某一阶层水平流动,而农民工中的大部分人,终其打工生涯都在从事最繁重的体力劳动。
农民工职业之所以流动频繁,表面原因之一是因为,他们从事的大多数是体力劳动或者非技术劳动,这些职业或工种的门槛较低,变换职业或工种几乎没有技术障碍;或即使有技术要求,通过较短期的培训也可能完全胜任。职业变换频繁的较深层次原因,是由于户籍等制度的存在。农民工摆脱不了农民的身份,他们中的所有人都几乎是受雇于私营企业或者成为国有企业中的临时工,工作单位与他们之间完全是单纯的劳动与资本交换关系,这些单位很难给他们提供固定的工作。另外,农民工从事的行业大多存在季节性用工需求,而且农民工作为劳动的供给方,由于数量巨大,相对于资本则处于弱势,这使得厂家在用工淡季时随时可以解雇他们,也间接造成了农民工的职业流动。
再次,农民工生活在城镇,但不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这也是农民工群体在主动维权中至今尚未全面顾及到的方面。与城镇居民同在一个城市工作,但绝大部分农民工都难以如市民一样享受到医疗保险、子女教育、失业保险、住房等各种社会保障,究其根本,还是城乡二元体制带来的城市对农民工的歧视在作祟。
以农民工养老保险为例。本来养老保险被视为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社科院农村所的一项调查显示,9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购买养老保险。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现阶段推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养老保险关系;即使个别能转移,但是费时费钱费精力,使农民工很难真正老有所养。这也是农民工消极对待养老保险的真正原因。也就是说,问题的关键是目前各地实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不便民和不利民这一根本性的缺陷。享受不了市民待遇的农民工自然很难产生对工作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形成身在城市、心却“飘”在农村的局面。
最后,农民工有巨大群体,是一个很大的板块,却又是漂移的碎片,尚未有能真正切实代表他们利益的组织。虽然在现实中政府大力鼓励农民工加入工会,并称在2010年前实现农民工组建工会和入会的全覆盖,但现实却表明,由于资金、体制和管理等各种原因,工会很难在维护农民工的权利方面有所作为。当农民工与资本方发生冲突时,工会更多的是出来安抚农民工,促其让步,而很难真正维护农民工利益。另外,由于宏观体制环境的影响,当前部分地区成立的农民工维权NGO普遍面临着法律、政治、民间合法性的缺失,发展空间有限,维持自身生存尚且捉襟见肘,去维护农民工权益更是力难从心。
如何改变农民工的漂移状态
正是由于上面这些因素,才使农民工问题以目前这样的方式综合性表现出来。这也决定,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综合性的配套方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下面这三个方面的工作是解决农民工不再漂移的关键。
第一,改变城市本位主义,要从公民权利平等的角度审视有关农民工的基本制度。首先要将户籍制度改革进行到底,以保障农民的平等就业权和迁徒自由。同时改革农村土地制度,让农民可以进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也就是说,如果农民要改变身份,离开农村时,土地并不能作为其财产而为他在城里创业提供资金。这实际上是阻碍了农民实现身份转换。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把土地真正当成农民的财产,许可他们进行转让和抵押。
第二,消除地方保护主义,要从社会稳定大局和发展角度来正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要地方化,如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等;保障农民子弟享受国民教育的权利;克制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农民工提请劳资争议处理的权利;用刚性规定,转变政府职能,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如清除地方性限制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政策、各地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等。
第三,改变国家全能主义,要培育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开放社会组织,让农民工有自己的利益组织和代表。让农民工有自己的利益组织不仅是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利问题,而且对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是有益的。因为,农民工有能力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处于强势的资本所有者和公共权力掌握者对农民工的侵权行为,使社会处于相对均衡。相反,如果我们不许可农民工具有集体谈判的能力,而把农民工的命运交给那些只为获得最大化利润的企业主及个别进行权钱交易的官员,那就会有更多的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