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物权法》对非公经济的保护
2009-05-14侯飞
侯 飞
【摘要】:《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本文分析了《物权法》立法对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于非公经济来说,在财产权利确认、市场交易行业等方面皆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非公经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所调整对象大到山脉、草原、江河湖海和地下矿藏的归属,小到居民住宅的停车位、电梯、水电管线的归属和维护。物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关系着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它还对于非公经济的发展有着尤其重要的意义。
一物权法中涉及的基本概念
所谓物权,就是支配物、享有物的利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这就是说,物权法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物权法中所说的“物”,是指“有形财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手机等,是与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相对应的。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土地、建筑物等,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
用益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即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畜牧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企业利用国有土地建造厂房、写字楼、商品房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比如,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后,把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抵押、质押给银行,担保银行的贷款债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时,银行将拍卖该抵押、质押财产,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获得清偿。抵押权、质权、留置投,都属于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为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提供了保障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并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当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公民合法取得的财产应当得到与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同等的法律保护。同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私有财产。与实现党和国家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全面小康社会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富裕的社会,必然意味着人民群众拥有相当数量的动产和不动产。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他们积累的财产能够受到切实的保护。物权法不仅明文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明文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且还针对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创设了各种法律对策。比如,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就将商业目的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农户或居民谈判签约。《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途径与方式更加系统化,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对物权确认、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物权保护、债权保护方式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二是对物权遭受侵害时的保护途径也作了系统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物权法平等保护公私财产能有利促进非公经济发展
物权法是私法,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而保护私产则是为了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保护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利益,不能采取杀富济贫的办法,否则就会挫伤大家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改革就是要破除平均观念,必然会在一定阶段和一定范围内出现贫富差异,但对穷人和富人的合法所得必须予以同等的保护,无论贫富、强弱,其财产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对国家的财产和私人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国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是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一体保护,就是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财产,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物权法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些规定,进~步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快速发展。
物权法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通过明晰财产的归属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从而节约交易成本。物权法充分反映了我国所有制关系形态,确立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是市场经济交易秩序形成的条件,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体现,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充分反映_了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平等保护财产投有助于促进非公经济快速发展。平等保护就是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财产,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物权法的通过和实施,将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确认和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将为人民富裕、社会财富的积累、国家的富强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石,将为形成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环境奠定法律基础,将有助于改善怕富、仇富心理,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
四物权法保护了市场行为中的投资者权益
因投资者将其货币或者其他资产予以资本化而发生的契约关系(投资关系)中,或者因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份、基金份额等权利作为交易标的而与第三人发生的契约关系中,均涉及货币或者其他资产(包括各种投资者权利)的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变动。投资行为及其衍生产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和多样,但在这些法律关系所生效果中,权利的归属以及权利的变动,仍然为其基本特征,由于物权法表现财产支配关系的基本规则所必然具有的广泛性和普适性,加之建立于交易安全保护价值目标上的物权变动规则对于一切权利变动所具有的模式示范作用,由此导致物权法规则可以直接适用或者准用于投资行为所涉及的某些基本的法律关系,为投资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保障。
五物权法为市场交易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交易行为指物之交换行为,物之交换必将涉及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制度作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疑担负着确保财产在流转过程中形成良性循环与良好秩序的重任。物权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其核心地位已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肯认。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财产流转,物权变动频繁,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保证物权的取得、转让的利益得以保护,需要确立一个明确的、合理的、可信赖的行为规范和法律标准,既《物权法》。
《物权法》的第6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吏和废止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者无效,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船舶、飞行器和汽车的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其他动产物权,经交付生效。”迭一条规定肯认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基础地位。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极大丰富,交易日益频繁,交易过程纷繁复杂,若忽略交易安全的保护,则导致每一个交易主体进行交易活动时都需对财产的来源和权属状况作详尽确实的调查,以排除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产而受到原权利人追及的可能。这样的结果使交易当事人要为调查权属而支出多余的费用,从而增加交易的成本,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妨害诚信风尚的建立,以致破坏市场经济的发展、健康、繁荣。保障不动产的权属流转的安全性,无疑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需求,要满足社会的这种需求就必须保障交易安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毫无疑问与这种社会需求不谋而合。它对完善整个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善意交易者对市场的信息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它对完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乃至对我国的物权法、民法典的订立都有深远的实践意义。《物权法》第78条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因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准用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确立对我国的物权法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综上所述,从根本上来说,物权法对于私有财产提供了最为基础的保护,对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在法律上的平等提供了保障,所以非公经济的发展才有了法律上的许可,并在交易和投资者权益等方面有了更为安垒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促进了非公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