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与建设
2009-05-14刘佳刘锐
刘 佳 刘 锐
【摘要】:保险中介是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而产生的,是保险市场细分的结果,对保险市场的合理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的保险中介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发展。因此,必须加强对保险中介市场存在问题的研究,使其更加适应保险市场的需要,发挥其相应的作用。
【关键词】:保险中介保险中介市场监管
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保险安排、财产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或个人。从上述定义可以了解到,保险中介是连接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桥梁,满足双方相互了解信息,—方面,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公司重要的信息渠道,另—方面,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了解更多的保险公司的产品。
一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保险中介在世界上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我国的保险中介始于1999年,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至今也已经形成了不小的市场规模。我国的保险中介机构是在有了保险公司之后,在保监会的积极稳步推进下,才逐步创建、发展的。这一点与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存着本质的不同,发达国家在保险业出现之时,销售环节就由保险中介公司来做,也就是说,保险中介市场是与保险市场同时产生、共同发展起来的。基于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特殊性,它必然也舍存在较之国外中介市场相对更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我国保险中介发展不平衡
我国目前选择的是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模式,但该模式却导致了我国保险中介发展不平衡的情况。首先,个人兼业代理人快速超长发展,而专业代理人却发展缓慢,其次,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发展相对缓慢。使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只能停留在低层次的发展水平上,严重阻碍了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的融通作用,进一步也阻碍了保险市场的发展。
2我国保险中介监管不力
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才宣告保险中介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门监管机构的转移。短短10年的发展使保险中介监管存在着严重的力度不够,方法不当等问题。例如中介监管资源相对于现行的中介监管方式明显缺乏,中介监管干部基本上疲于应付事务性工作,缺乏精力深入市场,发现风险,掌控全局,监管法规不完善,中介机构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钻法规的空子以逃避监管,监管法规的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经营规则虽有规定但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相对应,导致保险中介公司即使犯错也没有遭受到处罚,也就起不来以法律法规来约束保险中介行为的目的。
3保险中介诚信缺失问题严重
作为一个处于起步阶段的新兴行业而言,保险中介之所以出现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不信任的地步,诚信缺失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欺骗、误导客户,挪用、拖欠、侵吞客户保费,违规操作、违诺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造成客户普遍对保险从业者缺乏信任感,也造成了保险业构成体之间的互不信任。这既是我国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自身素质的缺失,也是我国保险中介监管不力的表现。
4保险中介市场专业化程度低,服务意识不强
根据保险中介的定义可知,保险中介本该是连接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纽带,能够为双方交易提供便利。但现今的保险中介人只集中从事一些无意争力的保险业务,加上保险中介人根据自身的信息优势,对保险公司和授保人进行双向欺骗,既伤害了保险公司又伤害了投保人,使投保人宁可舍近求远,直接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而避开与中介入胎作。
二对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建议
1创造适合保险中介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为保险中介公司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主要可以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积极投资设立中介公司,鼓励现有中介主体向中介公司少的地区开设分支机构,促使各地域的协调发展,在维持保险代理人发展的前提下,鼓励保险中介人,保险公估人更为迅速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中介公司联合,兼并和上市;鼓励国内中介公司与国外中介公司的良性竞争,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自身的业务水平。
2加强保险中介的监管力度
保险中介的监管,既包括保险中介监管机构的监管,也包括保险中介机构自身的监管。就保险中介监管机构而言,应该提高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要求,制定一系列可行的保险监管法规,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就保险中介机构自身而言,要建立起适合公司需要又适合市场需要的监管体系,加强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监督。
3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程度
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程度主要体现在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上。保险中介机构应该建立严格保险从业人员筛选制度,提高保险中介从业门槛。对从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专业技能,灌输客户至上思想。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鼓励更多更好的高素质人才加入到保险中介行业中来。以高质量的服务吸引顾客,树立保险中介机构在市场中的信誉。
4加强诚信建设,获得社会认可
保险中介机构要想发展并且发挥其在保险市场中应有的作用,就应该取信于人。加强诚信建设,应该加强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让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树立人无信不力的观念;应该要针对诚信问题制定专门的惩戒制度,对失信行为的责任人要严惩不贷,最后,积极配合监督机构的监督,并且时时应该以监督准则规范自己。
总之,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不仅是应对入世后外资保险中介激烈竞争的需要,更是发展壮大我国保险市场的需要,保险中介机构既要面对同行业的竞争,又要维持和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的合作。只有不断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自身建设,创造适合保险中介发展的市场环境,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体制,保险中介机构才能够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并为我国的保险市场发展发挥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