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9-05-12
各州、市教育局:
现将《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的顺利实施,指导各地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文件)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实施绩效考核,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科学均衡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职工绩效为导向,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广大教职工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实施绩效考核,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广大教职工的主体地位,尊重广大教职工的劳动,充分体现教职工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和周期性特点。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三)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职工多劳多得,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并带动广大教职工共同提高、共同发展。
(四)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绩效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力戒繁琐、讲求实效,利于操作,简便易行。
二、考核范围、对象
全省各地经县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拨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普通高完中)和特殊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特设岗位计划的教师在3年聘期内参照执行)。
三、考核主要内容
绩效考核主要以教职工所在岗位及承担的任务、履行职责情况为基本依据,主要考核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职工法定职责,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书育人、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绩效考核可与干部职工年度履职考核同步结合进行。各地和学校要根据考核指标要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科学完善、操作性强的考核指标体系、量化标准和各指标权重分值。
(一)校长(书记)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校长法定职责,以及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学校发展、教育教学管理、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的实绩。
(二)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三)其他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下同)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服务教学、服务师生、服务学校等方面的实绩。
在考核内容中,各地和学校要明确规定,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妨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要将此作为教职工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基本条件。
四、考核组织实施
省、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成的中小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职责范围内中小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各州(市)、县(市、区)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要对下一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考核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指导、督察考核实施过程,备案考核等级。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根据校长、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副校长(副书记)纳入何种考核,由各州(市)商县(市、区)确定。绩效考核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其中县(市、区)、州(市)和省直属中小学校长(书记)的绩效考核,分别由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可按管理权限直接考核或授权有关主管单位组织考核。
考核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教职工自评与互评相结合、形成性评价与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进行,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及社区的意见。各地和学校可采取指标要素测评、业务知识或技能测试、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等多种形式,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载体,全面反映教职工的业绩和贡献。
绩效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学校自行开展,要求随时将教职工考核结果记录个人考核档案;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职工首先进行自评,同时将自评结果形成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提交学校。由学校组织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并进行教职工互评。
(二)教职工所在年级组或学科组对教职工个人履职情况进行初评,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分数和等级的初步意见。
(三)在此基础上,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核定教职工的综合分数,拟定考核等级,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将教职工的绩效考核等级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根据公示结果,校长签署年度考核意见,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存入其个人档案。
(六)考核结果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由考核小组在接到书面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意见,教职工如仍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复核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六、考核标准、等级的确定及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标准、等级的确定
教职工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的控制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现行的标准执行。各等级的基本标准如下:
优秀等级标准: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主动,富于创造性,业绩突出。
合格等级标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认真,较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业绩较好。
基本合格标准: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但在某些方面有不足,需要在今后一个时期改进和提高。
不合格标准:不能遵守法律法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误。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1.不能认真履行职业道德规范的;
2.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1.有严重违反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的;
2.触犯国家法律,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擅自脱离教育教学岗位、延误教育教学工作、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4.经常迟到、早退,缺课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
5.从事有偿家教和违规从事教学、培训活动,或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商业活动而较为严重地影响本职工作的;
6.无充分理由,拒不接受工作任务,或者敷衍拖拉,影响整体工作,造成较坏影响的;
7.有乱收费现象的有关责任人。
(二)考核结果的使用
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并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培养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要坚持向骨干教师和教育教学实绩突出的教职工倾斜,适当拉开差距。
绩效考核结果在基本合格以上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合格的视情况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标准由管理权限内的县(市、区)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因操作时差,已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考核不合格人员,按比例在来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如数扣减。
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由学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设立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级奖励金予以一次性奖励;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按照50%的比例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考核工作要求
绩效考核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广大校长(书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省教育厅在宏观上指导全省各地的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各州(市)教育局负责对本辖区的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教育局具体负责本辖区教职工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教育局要依照本《实施意见》,针对学校的布局和分类特点,制订具体的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地及有关学校要切实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考核失真失实的,要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各地要不断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内容、形式及办法,形成长效机制,努力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化,保障绩效考核机制的有效运行,为顺利实施绩效工资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