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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有效监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对策

2009-05-12雷艳坤

商情 2009年14期
关键词:对策

雷艳坤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银行监管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银行部门在预防风险,促进银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应当指出的是,我国银行业的风险仍然十分突出,监督银行部门也有许多问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金融市场将变得更加开放,如何提高银行体系的法律和法规,改善管理思想、方法和手段,以加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为促进金融发展和保持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银行监管 金融国际化 监管体制 对策

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是银行稳健经营和银行体系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我国金融开放的步伐也进一步加快,中国的银行业将面临外资银行的巨大冲击,在这样的形势下,对于如何加强银行监管这一问题的探讨再次成为人们研究的焦点。

一、新形势下银行监管当局的重要任务

与国际惯例接轨,迎接金融全球化体现在我国中央银行的监管上,就是要大力维护一个既能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又有必不可少的市场秩序,以促进市场主体的正常发展。而当今我国存贷款市场70%以上份额属于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事实已清楚表明:在我国金融领域,垄断尚未打破,竞争不足的现状仍旧存在,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还远远没有形成。

二、金融全球化对银行业监管的必然要求

金融全球化的趋势还使得金融监管面临着众多的创新,它不仅体现在监管模式、监管方式上的变革,更多地还体现在监管的均衡性上。

长期以来我国中央银行的监管是偏重于行业管理,“忽略”了监督,把管理行为视同于监督行为,变相弱化了监督的职责。目前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是由于产权制度的不明晰才导致了其所有者、经营者、存款者与监管者四方之间角色的错位和相互关系的模糊性,监管当局不仅要注意风险的防范,还要指导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而银行的经营管理者自身积极性却并未真正调动起来,这不能不说与中央银行监与管职责的重叠有着较大关系。

监管的第二层含义则是指监管当局的监管要自始至终贯穿于对被监管者运行的全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监管规划的制定、监管行为的实施,还要注重监管结果的落实,充分维护公平有序的银行竞争秩序。在监管当局事后监管上,应建立起激励和惩罚的双重机制,严格落实监管结果,树立监管当局权威。要形成一种机制,对于被监管者必须遵循监管的条件要求,否则其逃避管制的成本要远走高于由此而得到的收益,使其得不偿失而不得不收敛其“不轨”行为。由于我国尚缺乏有效的处罚标准,一些法规量性规定不足,许多具体事务和问题除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际运用中操作性不强影响了监管质量外,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于简单,相当多还停留在重教育轻处罚的层次上,监管当局权威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

三、金融全球化中我国银行监管面临的问题

1.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将信息披露作为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的一个内在要求,要求银行应向公众披露资本结构、风险构成及资本充足率三方面的信息,监管当局也应促进被监管者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制被监管者进行信息披露,并以此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

2.现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已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为基础,各种银行监管规章制度相配套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但应该看到,现行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加入WTO后银行业对外开放,以及监管标准国际化趋势的需要。具体体现在:

(1)现行的处罚手段不适应风险监管需要。目前,中央银行对被监管对象的处罚手段包括:警告、罚款、赔偿损失、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吊销经营许可证和撤消等,其中,罚款是实际执行中运用得最多的强制性措施。

(2)银行监管法律涵盖范围窄,与综合监管趋势不相适应。国外发达国家实施综合监管时,除对银行实施全面风险监管外,也需对银行的母公司及其境外附属机构实施风险监管。

四、我国银行业有效监管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1.调整市场准入策略,适应经济发展需求

作为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的第一道屏障,市场准入监管对我国金融发展策略的顺利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在当今世界各国将限制性监管向审慎性监管转变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看到,限制性准入监管已不适应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需要,因此监管部门要转变监管理念,以审慎性准入原则为基础,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外资银行准入条例。

合理调整外资银行的准入条件。近几年来,我国金融持续高速地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步,且可以预计的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情况还将持续。而我国对外资银行进入设立高标准的资本金和总资产的要求,不利于引入拥有大量优质资金的外资银行,因此,笔者建议应适当降低资本金要求,同时增加对影响银行风险程度的其他因素的考核。

2.市场运行方面实行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的政策

(1)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自2006年12月11日正式向外资银行开放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外资银行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后,我国已无必要对外资银行继续采取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否则,将会使中资银行陷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导致国内银行业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2)适当提高资本充足率。尽管目前我国有对外资金融机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但这主要是针对外资金融机构设立时的审查,缺乏平时经常性地对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加以监控。此外,还应该完善资产风险权数的规定。现有规定按资产风险程度设定的风险权数为五类,但仅考虑了对表内资产的计算,对银行表外项目的监管则未涉及。而业务表外化使外资银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扩大经营规模,潜伏着一定的经营风险,因而可以借鉴巴塞尔协议体系的做法,运用信用换算系数对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项目和交易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把表外业务也纳入监管,堵塞表外业务风险膨胀的漏洞。

参考文献:

[1]翁郁.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现状及其改进[J].上海金融,2005,(6).

[2]蒙斌,杜宽旗.外资银行与我国的金融安全[J].市场周刊,2004.

[3]唐淑君,刘洪.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研究[J].特区经济,2006.

[4]郑大行.我国外资银行监管问题的探讨[J].海南金融,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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