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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的边界在哪里

2009-05-11

中国报道 2009年2期
关键词:大鹏出资公积金

何 流

中国报道:您曾提出我国合作社存在着“财产虚置”的问题,这种情况是怎么产生的?

任大鹏:《合作社法》规定了合作社对于成员出资、提取的公积金、国家补助形式的财产以及社会捐赠等拥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实地考察时你会发现,这几块财产可能都没有。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合作社成员必须出资,《合作社法》规定农民按照合作社章程来履行出资义务,如果章程不规定,那么农民就没有这个义务。公积金也是如此,《合作社法》规定的是任意公积金制度,也就是合作社提不提公积金由它自己决定。

中国报道:就是说“财产虚置”的原因是法律对合作社的资金并没有最低限额?

任大鹏:对。从法律上来讲,合作社的财产承担着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如果一个合作社“财产虚置”情况比较严重,就意味着合作社经营过程中不足以偿还债务的风险转嫁到了偾权人,如银行等的头上,这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北京市大兴区的九牧养殖合作社在贷款时,就遇到了信用社不愿贷款的问题,信用社问他们以什么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从账面上根本看不出有这个财产。这也是很多商业银行不愿贷款给合作社的原因。合作社虽然取得了法人地位,但无法取得交易对象的信任,丧失很多交易机会。金融机构要考虑它的经营风险和投资回报,所以合作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可能性比较小。从长远来看,这制约着合作社的发展。

我们在起草《合作社法》时,曾讨论过一种解决办法。就是在成员入社时,可能没有出资,但做出这样一个承诺:如果发生债务清偿问题,每个成员以相应的份额对台作社债务承担责任。这种风险虽然是一种压力,但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公平竞争,虽然可以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来扶持合作社,但不可使它与市场主体处于不公平的交易环境中。

中国报道:农民受自身积累的限制,能投入合作社的资金往往很有限,有人提出,农民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形式加入合作社。您对此持何种态度?

任大鹏:已经有了这样的实例,北京市第一家土地专业合作社(平谷百台兴盛土地专业合作社)已经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承包方“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因此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前前后后跑了不少合作社,也接触到不少以土地入股的例子,这里人股的概念和法律上通常所说的股份概念并不完全一样,因为股份不仅代表着股权,同时代表着一种股东责任。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一旦发生合作社债务清偿,是不是意味着可以以土地清偿债务呢?显然是做不到的。多数合作社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事先的考虑。四川省的一个西兰花合作社倒有个方案,以土地入社的,如果发生清偿,一亩地折算100元钱,这样实际是把土地的数额作为分红的依据,而不是承担债务和行使表决权大小的依据。

这也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密切相关,土地股份合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形式,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中国报道:国家对合作社有优惠政策。为什么还存在很多合作社不去工商部门登记的现象?任大鹏:首先,很多农民在认识上并没有

意识到登记明确合作社的法人地位的重要性。另外,现在已经有合作社的规模辐射到跨村庄、跨乡镇,一旦登记,就面临着明确财产关系的问题。北京市门头沟区京白梨产业协会在《合作社法》颁布后,去工商部门登记,由于涉及若干个村镇,于是就有了这样的顾虑:因为大多数资源是由村集体提供的,一旦登记,其他村镇的合作社成员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我们的资源,对于本村未人社的其他农民也是不公平的。

中国报道:《合作社法》是否有落后于实践发展的地方?

任大鹏:我国农业合作社20多年的发展路径有其独特性,《合作社法》也魔分认识和体现了这种独特性,从某种意望上说,《合作社法》中的一些规定和我国合作社的实践本身对国际合作社运动就是一种贡献。

另外,合作社本身有它发展的阶段性,传统的合作社更多体现的是人人平等的民主思想,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尤其像美国、加拿大的新一代合作社呈现出越来越强烈的资本化倾向,与公司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我们的合作社既不同于经典的合作社,也不同于所谓的新一代合作社,因此在起草《合作社法》时,更多地强调体现自己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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