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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为媒介权益鼓与呼

2009-05-11

中国报道 2009年2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媒体

李 政 单 攸

如果记者都纷纷退却,那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谁去发挥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谁去报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伤及社会成本的事情?

2008年12月25日,《南方周末》与国内传媒同行联袂推出“2008年度十大评论”。其中位列第九名的,为《东方早报》2008年10月13日刊登的《为什么娄烦的真相还在被删除》一文,作者署名“长平”。

针对2008年8月1日,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尖山铁矿排土场发生重大垮塌事故,此评论质问“每一次瞒报和删稿事件曝光以后,‘瞒报行为本身为何没有被彻底调查和处理”,并对身处其中的记者遭遇发出声援:“记者的痛苦,很多时候并不在事实本身难以调查,而是调查之后不让报道,报道之后遭到删除。”

然而,“不让报道以及报道文章被删除”的痛苦,对于2008年的新闻媒体工作者,早已变作“小事”。2008年,在众多可以想象或者不可想象的大事件发生之际,媒体从业人员必然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基于工作职责、基于诚意、基于公共目的,去对新闻信息和事件进行采集报道。在社会发展转型的大背景下,媒体从业人员已然成为承担着工作高强度和心理高压力的“体力工作者”。而从2008年初西丰县公安人员进京拘传记者事件开始,因媒体记者报道触犯部分官员个人利益而动用公权力干预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进而对新闻记者进行人身威胁和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并被广泛关注。

早在2006年明,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和编委侵犯名誉权并索赔3000万人民币时,《第一财经日报》总编辑秦朔就曾在网络直播中愤而指出:联想到近几年发生的很多事情,包括殴打记者,剥夺记者基本的采访权礼似乎很多单位都有可以逃离社会监督的地方。我们需要思考,目前,一个新闻媒体面对的报道对象和监督对象,已经强势到了什么样的地步。如果记者都纷纷退却,那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谁去发挥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谁去报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伤及社会成本的事情?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说,“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时隔两年,新闻媒体面对的报道对象和监督对象依旧强势,“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数次被用以抵制或者报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新闻工作者的权益保护现状堪忧。

周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媒介法研究者、律师。长期关注媒介权益,多次参与维护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行动。代理过内蒙古新闻出版局(对《财经时报》停业整顿)侵权案;在2008年初的“西丰事件”中代理记者维权;2008年底曾无偿为央视记者提供法律帮助;目前仍担任因报道吉林民航机场建设问题而被起诉的《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辩护人。

在周泽看来,“这些个案,实际上是事关公共安全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不光让作为当事人的新闻工作者及律师,也让每一个社会个体感到不安:是否还能够安全地行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公民权利?遭遇不公平与非正义时,是否会出现投诉无门、维权无路”?

中国报道:近期,几起有关新闻记者被追诉的案件中,您都担任记者的律师,为记者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服务。很多人质疑您高度关注媒介权益的动机。您的初衷是什么?

周泽:每一次记者权益受到侵害都让我感到忧虑。我做过记者,曾经为很多合法权利遭受损害的人奔走呼吁;现在作为律师,在帮助当事人维权的过程中,也常常感受到舆论监督的重要性,遇到一些棘手的案件时,希望通过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而作为一个公民,我也像很多普通百姓那样,在遇到不公平与非正义时,会想到向媒体求助伸张正义。实际上,媒体以及通过媒体反映社情民意的记者,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了老百姓的耳目喉舌。我一直主张要像爱护耳目喉舌一样去爱护记者。因为任何针对记者的人身伤害和威胁,都不止是指向记者,更是指向每一位公民。去年以来发生的一系列拘传或者抓捕记者的事件,不仅记者被抓,向记者报料、反映问题的群众也被抓捕,而这些群众反映、记者进行采访报道的根源性的问题,却无人重视,至今未得到解决。

中国报道:在以”报道失实”为由起诉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应该如何判定新闻报道“真实与否”?

周泽:我早在1998年就提出过,在以报道失实为由对媒体提起诉讼的法律纠纷中,如何判定新闻真实与否,要区分新闻真实、法律真实、客观真实以及新闻的阶段真实和过程真实。这些理论,现在已经成为了,大家的共识,目前,很多接手名誉权案件的律师都在用这个理论去抗辩。

过去讲新闻真实,就是说新闻要“客观真实”,但实际上,新闻报道根本不可能做到客观真实,因为新闻作品是新闻工作者的认识活动的反映,而人的认识活动具有绝对的主观性。作为认识活动的结果,新闻真实只能要求新闻报道确有依据,一般人确信真实。记者的报道只要有依据可循,并从一个理性人角度确信为真实就足够了,因为被采访者是一个具备正常理性的正常人,不能要求记者对其报道来源无限追溯。如果被采访者对自己的言论不负责任,那么可以追究被采访者的责任,而不应追究记者的责任。否则就会导致记者不能进行任何采访,不敢相信,不敢引用,实质上限制了媒体行业本身职责的行使和发挥。

中国报道:去年发生的几起记者被抓事件中,您参与了代理或辩护。您认为,您的参与客观上起到了什么作用?

周泽:对“西丰事件”,我曾在博客上写过《一起公共事件的台前幕后》的文章。在这起事件中,我起的作用,用“力挽狂澜”来形容,也许不算过分。事发当天凌晨2点多,我从外地赶回北京,为记者提供法律帮助。当时,记者所属杂志社有关负责人不想把事情公开化,准备认“错”以取得对方“谅解”。我则认为,“受害者”如果确认记者报道失实,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甚至提起刑事徘谤自诉,告记者诽谤,但动用警力抓捕记者,根本问题已不在于记者报道是否失实,而在于公权力的滥用,是赤裸裸地用暴力干涉新闻舆论监督。而这样事关重大的公共事件不应由报社关门私了。最终,我将情况通报给有关媒体,通过舆论监督使西丰县公安局撤销了对记者的刑事立案。

而央视记者因受贿罪被拘传的事件中,记者收受好处是否构成犯罪,本身就值得商榷。贿赂犯罪立法保护的是权力的廉洁性,而权力是与职责相应的。记者有何种法定或者制度化的职责?对于记者来说,是否报道某一选题,具有选择的自由,并无法定的“应该报道什么”的义务和责任。这与对权力拥有者的要求是完全不一样的。记者身负特定的职业道德,其报道本身会对公众产生影响,而要避免对别人产生不良影响,就要尽量做到报道真实、客观、公正,避免受到利益因素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讲,这是一种道德要求。

在世界范围内,也没有一个国家对记者收好处是以犯罪来追究的,而都是通过行业自律来解决问题。如果因为收受好处而造成报道偏颇或者失实,记者的职业生涯可能会就此了结,没有媒体会再雇用你。而公权力的不当介入,用来解决媒体行业需要自律解决的问题,是对一个行业的强制干预,是对新闻媒体正常舆论监督工作的侵害。

中国报道:您一直关注媒介舆论监督权益受侵害的案件。相比之下,2008年发生的数起事件和之前有什么不同?

周泽:据我观察,以前,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遭遇名誉侵权诉讼,是一大景象。起诉者包括普通民众、官员,政府、企业甚至地方法院,这些案件胜败不一。但最近两年,出现了新的现象,就是直接针对记者治罪,以记者收受好处费,诽谤或者受贿等罪名进行追究。直接针对记者治罪,就是把记者和媒体切割开来,使记者处于孤立状态,让弱势的记者个体无法抵御有组织的打击。

特别值得警惕的是以受贿犯罪处置记者。利用公众对腐败的高度反感,以“受贿”这样极易引起公愤的罪名,把记者个体置于道义的不利位置,让记者面对千夫所指,使公众只关心记者是否收钱,而再没有人关注新闻报道本身反映的问题,不再关心舆论监督本身是否正确,这可能正成为一些受舆论监督的违法、滥权者围魏救赵的妙方。

当“受贿罪”成为追究记者责任的不二法宝,并形成了西丰警方抓捕提供新闻线索的群众时所质问的那种惯性思维:“如果记者没有收受好处,为何要跑这么远来报道这个事情”,那意味着我们的新闻舆论监督将陷入极大困境,记者将会岌岌可危。

我想通过参与这样的案件,把其中的法理辨析清楚,把记者从受贿指控的潜在威胁中彻底打捞出来。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记者收好处为报道或不报道,并不构成受贿犯罪。同时,我也不主张通过立法,把记者这种行为规定为受贿犯罪。职业道德问题应该通过媒体自身、舆论和行业协会来解决。如果被采访报道主体因为对报道内容的质疑,随意怀疑记者是否收受好处,进而动用公权力抓捕记者,这样的“罪名”就可能成为少数人试图报复记者,抵制舆论监督的“有效”途径。

公权力的不当介入,用来解决媒体行业需要自律解决的问题,是对一个行业的强制干预,是对新闻媒体正常舆论监督工作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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