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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吗?

2009-05-11

现代妇女 2009年5期
关键词:父子关系继承人张某

问:农民张某早年与妻子离婚,儿子张清随他生活。1999年底,张某与邻村妇女吴某结婚并育有一子。2008年9月张某病重弥留之际,请2位律师到场,在病房里立下口头遗嘱:“我有4间平房,2个儿子每人2间”。张某去世后,张清提出按父亲的遗嘱分割遗产,却遭到了继母等人的阻挠。理由是张某和张清早年曾订有“解除父子关系协议”,应该不再享有遗产继承权。原来,在1998年以前,张清和父亲的关系一直不太和睦,父子俩曾经达成了“自愿解除父子关系,父亲不用儿子养老,儿子也不继承父亲遗产”的协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父子俩的关系有所缓和。父亲生病后,张清跑前跑后,精心照料。张清现在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吗?

答: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也可因收养而发生。前者称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为根据;后者称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收养的法律效力为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撤销和解除而终止。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死亡而终止。父母与亲生子女的关系是不能以任何方式解除的,同样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不得转让的。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据此,本案中的张某于儿子达成的“解除父子关系协议”是无效的,协议不能免除父子之间的任何一项权利义务关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以本案中张清没有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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