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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小学法制教育的误区

2009-05-07黄水琴

教学与管理(小学版) 2009年4期
关键词:守法素质素质教育

黄水琴

2001年,江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一度发生多起撬盗案件,到2002年底,失窃案件上升到几十起,财产损失几万元,面对如此疯狂的连续作案,警方感到莫大的压力。2002年元旦前后,警方悉数将作案的26人捉拿归案,查明这伙人自2001年3月至12月间作案30余起,案值人民币10万元。更令警方吃惊的是,作案者竟然都是在校中小学生和流失生,年龄最小的仅11岁,其中女性一名。

孩子本是天真无邪的,可现在发生如此行为,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思考。这当中,除了深受外部复杂的社会因素影响外,我们学校法制教育本身也存在不少的误区。

一、 误区

1.法制教育方法过于简单

近年来,大多数小学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法制教育,增设了法制课程,聘请了法制副校长,但大多数小学的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课堂教学,且教学方法简单,经常是采取单一灌输的方法进行教学,缺乏直观的教育,缺乏案例教学和课堂的灵活性,法律课成了纯粹的知识讲授课,小学生没有任何积极性可言,因此法制教育收不到好的效果。

2.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7条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在学校教育中,虽然社会各界都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但升学率还是家长、社会以至学校自身对教育成果的评判标准。学校为了取得“好成绩”,以满足社会及家长的期望,在教育内容的安排上,只重视教科书规定的知识教育而轻视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忽视了小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导致法制教育没有纳入教学大纲,在课程安排上重视程度不够,法制教育多流于形式。

3.法律知识教学代替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是指通过学校的各种教育形式,使小学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形成良好的守法用法和护法习惯,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实践仅仅停留在“知法”这一层面上,忽视了对小学生进行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法律知识教学不能代替法制教育,知法仅是前提和手段,守法、用法和护法才是法制教育的目的和归宿。

4.忽视小学生法律素质养成教育

法律素质是指个体通过法制环境影响和法制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已成为个体社会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然而,一直以来我国素质教育理论研究中,法律素质的理论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当前的学校素质教育也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在认识上只囿于“法律意识”或“法制观念”的存在,在实践中忽视对小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二、 出路

教育要为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培养大批的民主法治人才和守法、护法公民。无论是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讲,还是从培养人才的角度出发,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走出法制教育误区是刻不容缓的。

1.法制教育形式要多样

小学生对枯燥的法律条文不感兴趣,为此,学校应该注意从小学生年龄特点出发,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增强法制教育的趣味性。为使小学生对法律知识及依法治校的意义有比较清楚、正确、深刻的理解,学校可以采用公开论辩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根据小学生中存在的不同思想、反映和认识,编成若干论题组织正反双方展开论辩,以便澄清模糊认识,纠正错误观念,使遵章守法观念在小学生的脑海里深深扎根。

比如:可以尝试启发式教学。老师提出问题,引导小学生思考、分析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运用事实材料、法律规范得出答案;通过角色扮演、模拟法庭等活动,对案例进行课堂分析和讨论,让小学生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有的学校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效果就很好,它不仅使小学生初步了解了法庭审理的一般程序和有关知识,体会到了法律的公正无私、法庭的神圣庄严,促进小学生法制观念的形成,而且实现了小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目的。再则可以打破课堂的局限,开辟第二课堂,如参观监狱,到法院旁听案件审判,播放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和专题广播,参加普法宣传活动等,让小学生在生活中亲身感受法律的价值。这些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定受小学生欢迎。

2.要有完整的法制教育课程

法制教育在学校教育中之所以没有地位,得不到应有重视,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没有完整的法制教育课程,没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材。因此,学校要全面贯彻相关规定的要求,加强中小学法制课程建设,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制教育教学内容,要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大纲,规定具体的课时安排,争取在学科考试中加入法律知识的内容。司法、教育等部门要根据小学生的不同年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知识结构编写出统一标准、通俗易懂的法制课教材。

要组织力量对任课教师、班主任、法制副校长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并逐步配备专职法律教师,壮大法制教师队伍,同时,在教学上要与“主科”同等对待,并列入考试范畴。学校应通过家长会等方式使学校和家长建立经常性联系。通过组织家长听取法制宣传讲座、对优秀小学生的宣传、以及由于教育方式不正确而使小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案例分析,使家长了解到家庭普法的重要性,保证这一环节不脱节。

要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章办事,能在校园内形成讲求民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校规校纪的良好氛围,这是一种强大的隐性课程,它能使置身于其中的全体师生,在潜移默化当中养成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勇于护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使法制教育工作事半功倍,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3.学法必须与守法教育相结合

学校对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学法、懂法,形成认知基础,这固然是必要的,但学法只有与守法相结合,法制教育工作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只能流于形式。小学生认知水平相对低下,非常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甚至有可能因受到不法分子的蛊惑走上犯罪的道路。小学生权利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很差,不懂得用正确合法的方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因此,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各学校要积极引导小学生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具体问题。例如,有的学校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让小学生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帮助小学生初步形成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

教学时不但要灌输理论知识,而且应从身边人、身边事上着手分析,针对小学生的年龄、特点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典型案例,让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的放矢地预防和减少小学生违法、犯罪,教育小学生如何应对处理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小学生权利的双重目的。

4.加强小学生法律素质养成教育

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全面培养和发展所有小学生的各种素质。传统学校教育中的德育、智育和体育是素质教育的几个重要途径,八十年代教育改革增加了美育和劳动教育,九十年代又推行心理健康教育。素质教育的途径随着社会进步以及科技文化和教育事业本身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完善,九十年代末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又为学校素质教育提供了一条重要的途径,那就是法律素质教育,这是社会、教育和人的发展的共同要求和必然选择。加强法律素质方面的理论研究,明确法律素质在个体综合素质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法律素质的基本内涵、层次和养成规律,对完善素质教育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小学生正处于基础知识的学习过程中,人生观、世界观正在初步形成,因此,对其法律素质的教育要以引导为主,注重法律观念的形成、法律情感的培养、科学权利意识的确立,不能急功近利。培养青少年法律素质要注意与学校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相结合,要在潜移默化中对小学生进行法律熏陶。小学生还没有形成更强的抽象思维能力,因此在培养其法律素质的活动中要抓住典型事例进行宣传,要使小学生更形象、更具体地感受法律的作用、法律对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在培养青少年法律素质的活动中还要注重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的有机结合,要注重教师和小学生家长之间的沟通、交流与配合。同时,全社会也应当更多地关注青少年法律素养的教育,对不适宜青少年的社会现象要严格限制,以保障其健康成长。

学校教师应特别对那些曾经有过痛苦经历的或因家庭不幸而存有心理障碍的小学生给予更多更好的关心和爱护,尤其是“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小学生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使他们能够在良好的文化环境中健康的成长,使他们对不良文化现象的抵御能力和免疫力不断加强,从而减少社会犯罪,促进社会安定。

对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应该是一项长期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在平时教育中加以重视,并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深化、细化道德法制教育。

(参考文献本刊略)

责任编辑:白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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