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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打工者的工资发放,最长不得延迟十五日

2009-05-04

就业与保障 2009年3期
关键词:无故打工者非全日制

小保:

下岗后,我在一家公司做清洁工。每天工作两小时,清晨5~6点钟到公司打扫办公室走廊和正、副经理室以及办公室主任室。还要擦桌子、拖地、给花盆浇水。像这样辛辛苦苦地干了半年,公司一直没给我开工资。我一问,财会主任就说,你那几个钱,黄不了你的,等年底一起处理。我想问一下,按法律规定,非全日制打工者的工资不能及时发放吗?

羽 灵

羽 灵同志: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里的按月支付这是对全日用工形式而言的,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支付工资的周期则应当更短。按《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指出:“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无论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工资都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其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是违法的。

小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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