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的法律完善
2009-04-29陈娟郭卫星
陈 娟 郭卫星
摘要:新闻侵权已逐渐成为新闻自由与保护人权、社会知情与个人隐私、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之间利益的冲突的必然产物,也是解决好公民的表达、批评的权利和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的矛盾,这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研究的课题。本文从新闻侵权的法律构成为角度分析现阶段我国新闻侵权法律完善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新闻侵权 法律完善
一、新闻侵权的法律构成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它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近年来,通过新闻媒体传播而引发的名誉侵权、肖像侵权、隐私侵权等新闻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已经成为目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
从侵权行为法学和新闻传播学的角度看,新闻侵权既应具有一般民事侵权之共性,即:(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3)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还应具备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自身特征或构成要件。
1、侵权事实必须体现在新闻作品中。 这一构成要件突出的侵权事实一定是以新闻作品为载体表现出来,排除了诸如广告作品中出现的侵权行为。
2、新闻作品必须公开刊播于新闻媒体之上。此要件强调侵权新闻作品须以新闻媒体这一特定方式公开。 新闻作品是否以其特定的方式发表,是确定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的关键,也是构成新闻侵权的第二个要件。含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通过媒体正式发表后,才能认定新闻侵权的确定性,如果新闻作品没有发表,这种损害事实就不能被确认。
3、新闻侵权作品须有特定的受害人,即新闻侵权行为须指向特定的人。
二、规范新闻侵权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我国近年来新闻侵权案件的不断发生,已经成为新闻界乃至整个社会不可忽视的大问题。各级法院受理民事名誉侵权案件,至少有40%为新闻侵权案。当前闻侵权的频繁发生在诸多方面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带许多不良影响。
(一)给当事人造成时间、人力、财力上的巨大浪费
目前,诉讼是解决新闻侵权纠纷的主要方式。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审从立案之日6个月,作出判决,不服一审判决十日上诉,二审法院立案三个月作出终审判决,因此一个普通程序审理的件至少需要十个月时间,其中不包括延期审理、中止诉讼、再审、抗诉等特殊情况。导致诉讼成本过高,效率低,而且耗费当事人过多时间、人力和财力,到最后当人获得赔偿,也无法与所造成的损害达成平衡。人获得赔偿,也无法与所造成的损害达成平衡。
(二)使社会公众对媒体丧失公信力
我国的新闻单位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在老百姓的心中享有较高的权威性。新闻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不仅影响了新闻单位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动摇了其地位,在新闻侵权所引发的诉讼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一些新闻媒体为防止侵权,采用一种消极的方法,即尽力避免对有争议的事件的介人,或者放弃对非正常现象的抨击。这样做,虽然在表面上减少了因新闻报道而可能产生的纠纷,但它却是以放弃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作为代价的,违背了新闻自身的规律和要求,使新闻宣传功效大大减弱。
(三)对公民、法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
大众传播覆盖面较广,受众不计其数,含有侵权内容的新闻被传播出去之后,将造成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如使公民遭受舆论压力,承受精神上的痛苦,使法人的经济利益蒙受巨大的损失等。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媒体介人,还可能导致司法上的错判,发生冤假错案,后果极其严重。
三、新闻侵权的法律完善
(一)加快新闻侵权的立法
加强立法,尽快出台《新闻法》,这是避免新闻侵权的关键。运用现在仅有的法律制度以解决新闻侵权问题是明显是不够,而且我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也有很多不完善。为了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力不受伤害,同时为了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新闻采访行为,充分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促进新闻传媒事业的发展,制定《新闻法》,从法律上对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界定,已刻不容缓。
(二)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现行阶段确定新闻是否侵权的标准是现有阶段的法律,新闻工作者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就成为避免行为侵权的一个必要条件。当然,要求每位新闻从业人员都成为法律专家是不现实的,但了解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了解《民法通则》中的相关条文,了解相关的有限的司法解释,是必要的、切实可行的。有了对法律的知情后,通过法律的指引和规范,新闻从业人员在报道时,才有可能依法办事,明确哪些事情可以报道,该如何报道,如何使用材料和措辞才不至于侵权,如何使用一些避免侵权的专业技巧,一方面避免构成对他人侵权,另一方面给自己最充分的保护。
(三)完善新闻记者业务素养和思想素养教育制度
首先记者在新闻采访、写作时,要求面对的是个别的、具体的真实。虚构人物、环境、事件都是不容许的,就是细节,在新闻报道中也要求真实、准确,特别是重要的细节更不能含糊。新闻工作者需要努力突破旧的报道方式,运用“平衡”手法,尽量落实“让事实说话”和“客观、公正、真实”的职业要求,一旦在报道或评述中出现失实和不当,尽快更正或道歉,以求补偿,免于涉讼。新闻宣传要做到准确、通、生动、健康。记者编辑要提高修养,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公正是新闻的价值。新闻记者要有职业道德,要有严谨、认真的作态度,同时新闻机构要完善新闻从业人员的业务学习、思想教育制度,促使其树立防范侵权的意识。
(四)加强新闻机构内部管理
从新闻机构内部管理的角度而言,建立起一套新闻侵权预防管理及补救机制,是减少新闻侵权的良策。通过建立严格的新闻采用核查制度,新闻媒体要严格把关。非重大新闻事件、非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非公开场合发生的事件等,新闻媒体采取适合采访方式。在出现了侵犯他人权益时,及时弥补,消除影响,,避免诉讼,这既是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也是从维护新闻机关自身权威的角度出发。毕竟我国的大部分新闻机构是我们党和国家主要的舆论信息机关,其在人民群众中有着良好的地位和形象,所以在因工作失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如果主动改正、及时弥补的话,一般均能消除不良的影响,得到受侵害者的谅解。如果新闻机构建立一套对新闻侵权的及时应对和补救制度,很多侵权诉讼往往能化于无形之中。当然,万一在遭到诉讼时,新闻机构也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积极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争取责任豁免的特权,即新闻机构可以根据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和批评建议权主张免除或限制其侵权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