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形势下劳务派遣的重要作用及企业管理措施
2009-04-29初文龙初冉
初文龙 初 冉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劳务派遣”组织 “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 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我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说:“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劳务派遣为三方相关利益者提供了相当程度的便利。对于劳务工,用人单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工资薪酬的发放、,劳动争论和纠纷的处理等.全部由派遣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因此,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实施管理,为用人单位节约了大量的管理成本,降低了用工风险。此外,劳务派遣机构连带劳务供需双方,大大地方便了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证,这是劳务派遣绝对的竞争优势。
新劳动法颁布已经一年多,新劳动法明确界定了派遣范畴,对被派遣工的各类权益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增加了派遣和接收单位的责任与成本。明确界定了劳务派遣的范畴,(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为劳务派遣工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和权益。(例如“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在全球经济危机的阴霾下,我国的中小企业应当未雨绸缪,给予被派遣工更多关心,为公司业务转型打下良好的人力资源基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给予员工,特别是被派遣工更多的关爱和沟通。例如可以在被派遣工在无工作期间,公司为其发放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邀请被派遣工人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类工会活动。在工作上、生活和学习成长方面给予被派遣工更多的关注。把被派遣工人当作公司的一份子,让这类员工对公司有归属感和依赖感。为公司全面实现经营成本减负打下良好的人力资源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