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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制度环境及优化研究

2009-04-29赵振新

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9年6期
关键词:制度环境专业学位人才培养

[摘要]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制度环境是重要的因素之一。文章从我国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制度环境入手,探讨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制度环境的基本内容、运行机制以及在此之下的我国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制度环境所存在的不足和未来的优化方向。

[关键词]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制度环境;优化

[作者简介]赵振新,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40

[中图分类号]G64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723(2009)06-0029-0005

一、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制度环境的基本内容

根据制度经济学家诺斯的定义,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础性规则”,这些规则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制度环境应该是现行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构成的规则总和。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制度环境即决定、约束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活动的制度规则的总和。在这些制度规则中,包括既存的正式制度,如有关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政策文件等;也包括既存的非正式制度,如有关的价值信念、伦理道德规范、传统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本文研究的制度环境主要是由正式制度构成的环境。

作为一系列规则的总和,制度环境本身也是一个完善的系统,这个系统由具有不同功能的各部分,即由制度的制定方、操作方和执行方所组成,它们的共同作用使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走向正轨。

(一)制度制定方

我国专业学位制度制定的主体是政府,而代表政府具体履行这一职能的机构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0年12月1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领导全国的学位工作,贯彻国务院关于学位工作的重大方针和政策,统筹规划学位工作的发展和改革,指导、组织和协调各部门、省市的有关学位工作。在专业学位方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其职能,组织实施并制定专业学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授予专业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组织审批授予专业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指导和检查专业学位的授予工作;负责专业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推动专业学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专业学位条例的建议等。人才培养是专业学位工作的重要环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各项制度和政策的提供和制定者。

(二)制度操作方

专业学位是一种具有职业背景的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因此它与各专门行业有着密切联系,拥有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与特殊的教学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为一般性的指导机构,缺乏在专门行业中进行专业学位指导工作所必要的知识和人才,由此,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应运而生。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是专业学位教育的专门组织,在协调本专业学位教育活动,制定本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开展师资培训、教学评估、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一般性指导原则与本专业实际相结合,进行各项制度的可操作化工作,是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制度的操作方。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制度。实践证明,建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是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充分发挥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对于保证和提高专业学位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截至200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设立了19个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各专业学位设立时间、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单位及招生单位数见表1。

(三)制度执行方

专业学位人才的具体培养单位是各高等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授予专业学位的高等学校必须在与专业学位相关的学科、专业有相应的学位授予权,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良好的办学基础,有长期稳定的专业实践场所。各高校是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具体实施者,负责专业学位的学员招收、课程开设、实习考察、论文考核和学位授予等具体工作,因此,是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制度的执行方。

二、我国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制度环境的运行机制

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制度环境作为一个系统,有一套完善机制保证其运行,这套机制有规范的秩序和有效的路径,具体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反馈阶段等三个环节。我国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制度环境的运行机制见图1。

(一)准备阶段

此阶段主要是为构建完善的制度环境作准备。按照《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高校要申报专业学位授予权,必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及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申请单位的教学水平、办学条件、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进行办学试点。

(二)实施阶段

此阶段是制度环境中最重要的阶段。如前所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领导全国的学位工作,贯彻国务院关于学位工作的重大方针和政策,统筹规划学位工作的发展和改革;指导、组织和协调各部门、省市的有关学位工作,作为制度的制定方进行宏观管理;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协调本专业学位教育活动,制定本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开展师资培训、教学评估、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一般性指导原则与本专业实际相结合,对各项宏观制度进行可操作化,作为制度的操作方进行中观管理;各高等学校负责专业学位的学员招收、课程开设、实习考察、论文考核和学位授予等具体工作,作为制度的执行方进行微观管理。制度的制定方、操作方和执行方的共同作用使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制度环境能够作为一个有机系统顺利运转。

(三)反馈阶段

此阶段高等学校对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质量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反馈,主要目的是保证人才培养的制度环境产生高的质量和效能,使人才培养工作得到长远发展。根据《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必须切实保证专业学位授予质量,定期接受检查和评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组织专家成立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对于评审合格的高校,将由试点转为正式专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学位授予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取消该单位进行专业学位教育的资格。

三、我国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制度环境存在的问题

我国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制度环境作为一个系统,涉及到制定方、操作方和执行方在准备、实施和反馈三个阶段的共同维持。尽管相比过去,我国专业人才培养的制度环境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

展,但无论与发达国家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情况相比,还是与我国自身的发展情况来比较,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制度环境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严重地影响了我国专业学位人才的培养,亟待解决。

(一)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合法性需加强

198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指导与规范我国学位设置及相关教育发展的专门性法规,但在该条例中并没有对专业学位进行明确的表述,对于学位的认识偏重于学术的标准。这在学位工作刚起步的阶段并未出现大的问题,但随着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开展,专业学位的合法性危机逐渐显现出来,其应有的地位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1996年我国颁布了《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对专业学位设置的目的、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等作了规范性要求。其中明确了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学位类型,在层次上没有高低之分,但基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在实践中学术学位始终占有压倒性优势。2002年我国又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于如何统筹规划专业学位教育、发挥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专业学位教育评估制度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政策性建议,但其中大多是泛泛而谈,忽略了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中的细节,很难在实践中进行操作。总体而言,目前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且很多仅仅为暂行法规,合法性程度有待提高。

(二)国家政策区别对待,社会认可度较低

鉴于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模式的不同,专业学位培养者获得的证书也不同,一般参加“统考”的学生颁发学位、学历双证书;而参加“联考”的专业学位培养者只授予学位证书。因此,除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和软件工程硕士等专业的学位可以颁发学历、学位双证书之外,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只颁发学位证书,面临着“有学位无学历”的尴尬局面。在《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中虽然明确了专业学位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操作上采取了区别对待的策略,与获得学历、学位双证书的学术学位相比,专业学位的实际地位不高。社会认可度低,使得人们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含金量产生了怀疑。

(三)专业设置欠缺规划。培养模式雷同

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制订规范完整的专业学位学科专业设置目录,导致高校缺乏努力的方向,使得我国专业学位的学科设置极不均衡。根据上文表1可知,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科类设置涉及了法、医、农、工、教育、管理、军事、文学等八大学科门类,而哲学、经济学、理学、金融等学科并没有设置相应的专业学位网。专业学位学科发展的不均衡性体现了专业学位重应用学科、轻基础学科的发展,但同时也体现了其存在发展的功利主义取向:有良好的就业前景的专业“办一个,火一个”,而就业回报不明显的则无人问津。正是缺乏对各个专业学位所属行业的发展规模及发展层次的统筹考虑,使得大部分高校的专业学位课程雷同,培养模式相似,缺乏自身的人才培养特色。

(四)评估体系尚不明确,市场结合度低

正如本文第二部分运行机制中“反馈阶段”所述。在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制度环境中,对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唯一评价主体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评议组,由于专家数量、评议时间及专业性有限,评议组难以完整地对高校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而作为与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有密切联系的主体,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参与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评价的程度非常有限。并且近年来各行业的职业资格认证发展迅速,但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评价却与之联系甚少。此外,由于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和管理权力都来自国家,学位授予单位的自主空间受到挤压,高校自主发挥的空间也非常有限,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专业学位规模和种类的扩大,难以及时对市场的需要作出反映,无法完全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求。

四、我国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制度环境的优化

就目前我国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制度环境所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优化,亟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突破。

(一)完善我国专业学位法律法规制度

目前,在我国专业学位培养已经初步发展并将有进一步发展空间的背景下,国务院学位委员应当出台一部关于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总揽性法规,对涉及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各个方面的内容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提升专业学位合法程度,确立其社会地位,提高其认可度,摆脱其长期附属于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发展模式,实现自主发展。

(二)推行学历学位一体化政策

学位与学历一致是世界高等教育的通例,但我国仍然存在着学历和学位双重标准和双重管理的问题,导致了大多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只授予学位而不承认学历的尴尬局面。并且在我国存在着“重学历、轻学位”的人事环境,获得同等学位而有无学历证书事关任职者的经济待遇乃至晋级提拔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公平和歧视政策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一个重大障碍。专业学位要取得与学术学位的同等地位必须改变学位与学历脱钩的政策,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学位与学历一体化政策,以学位作为衡量学生所接受高等教育水平和层次的标准。

(三)对专业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美国学者伯顿·克拉克认为,有三种基本力量影响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即“政府指导、学术权威和市场调节”。因此,专业学位的设置应该是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在制度建设上就要改变政府统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包办的格局,畅通多方利益主体参与的渠道,为高校、企业、行业组织等参与专业学位设置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证。专业学位的设立应反映社会需求,鼓励不同培养单位在进行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时体现自身特色。

(四)评估体系中引入社会评价机制

在美国,为了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美国教育部和美国高等教育协会正式认可一批私立认证机构,授权这些认证机构制定相应的认证标准,定期对全国高等教育机构进行评估和认证。我国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评价可以借鉴这一模式,引入中介机构和行业评价组织,逐步建立教育内部评价、中介机构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专业学位教育人才培养评价体系,提高评价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指导性。同时,建议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评价与各行业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相挂钩,在部分专业学位试行专业学位获得者同时获得行业职业资格认证的制度。这样可以提高各高等学校进行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对高等学校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招生、管理和学位授予等环节进一步规范,实现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服务社会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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