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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合同条款实质内容避免工程造价纠纷

2009-04-29倪承红

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9年9期
关键词:重视条款纠纷

[摘要]

由于工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每个工程的承包合同都需要起草合同文件。在实际中。很多发、承包方对建筑工程合同不够重视,对合同条款实质内容的确定随意性较大,以致合同履行过程中才发现,因为合同过于简单、约定不明等原因,引起工程造价纠纷,这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关键词]建筑合同;条款;实质内容;纠纷;重视

[作者简介]倪承红,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工程师,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723(2009)09-0104-0002

一、引言

建筑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规范双方经济活动、协调双方工作关系、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约束。因此,在合同条款实质内容确定时,发、承包人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关键问题应具有预见性,对风险因素的出现具有可控性,对工程价款支付及索赔等事件处理具有可操作性。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引起合同纠纷的条款,来谈谈重视合同条款实质内容,避免工程造价纠纷的一些体会。

二、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从投标开始到施工结束进行验收、竣工结算以及后期的质量维护工作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的不同阶段都对项目的具体内容提出解释和要求,这就存在着一个施工合同文件组成以及解释顺序的问题。当合同文件不能够相互解释、相互说明时,施工合同文件组成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笔者就见过这样的纠纷。在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调整写着:“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包干方式确定。……合同条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量变更和政策性的调整以外的风险”。可是,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合同条款及调整却写着:“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包干方式确定。……合同条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量变更以外的风险”。没有“和政策性的调整”几个字。正好在施工期间广西出台了调整人工的政策性文件,发包方以施工合同中没有允许政策性调整的条文,拒绝承包方提出的按文件进行人工的调整,双方为此而产生了纠纷。由于这工程的招标文件已明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且其解释顺序在合同专用条款之前,遵循关于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一般规定,上述矛盾得以解决。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当签订一个合同时,首先要切实了解并重视合同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实质内容,这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实质内容。虽然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时,法律上对合同是不产生制约的。但是,招标文件对工程有着较清楚的描述和要求,它把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内容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信息均体现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筑施工合同是根据招、投标文件来签订的,是招、投标文件的承续,不能将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与建筑施工合同条款人为地随意割裂开来。

如在某市政工程招标时,合同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中,发包人工作就有这样的条款:“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在开工前7日内完成,费用自理;若供电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施工用电,费用自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承包人自行完善三通一平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如果承包人没有认真看清楚这些条款的内容,只按常规投标报价,不考虑这些费用在内,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会引起工程造价纠纷。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一般有三种方式:(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一个工程是选择哪种合同价款方式一定要明确。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这几年来,固定单价合同是使用最多的一种合同形式,它属于固定价格合同的一种。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时要十分注意,如某个固定单价合同,对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有以下约定:“所有的综合单价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赶工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专业分包工程配合费、噪音排放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污水、废水、建筑垃圾处理费、内涝处理费、配合及合同包含的应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承包人必须按所报价格对图纸所包含的工程内容实行包干并完成本工程的所有工作内容……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设计变更和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表面看这是固定单价合同,其实它也是一个固定总价合同。如果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对其条款中的内容不仔细斟酌,结算时怎能不产生造价纠纷?

五、风险条款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多元性、履行周期长、投资数额大等特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合同双方都要慎重研究分析各种风险因素,尽量避免风险条款的遗漏。否则,一旦风险发生,发、承包方不能从合同条款中找出理由进行索赔,往往造成被动,容易引起合同纠纷。如: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措施项目费要单独计算的,投标人投标时根据自身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以及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措施项目及其报价的。当设计变更引起实际工程量变化后,结算时措施项目费亦有可能发生相应变动(如模板、脚手架费用)。在桂建管[2006]61号第十七条措施项目费用中对其进行了说明,但实际合同中往往没有明确措施项目费变动方法相应的条款。结算时,双方对其是否能调整,如何调整而产生纠纷。

又如南宁市2007年1、2月份6.5的钢材信息价是3490元/吨,到12月涨到了5087元/吨,上涨了45.7%,这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的。对于那些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或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人,当建筑材料的变化幅度较大而风险范围未列明时,将面临亏损。表面上看这只针对承包人,可承包人会把这亏损转嫁给发包人,如此工程质量、工期等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根据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发、承包人应明确风险及其范围(幅度),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

超过规定的幅度时,可以进行调整,从而避免工程造价的纠纷。

六、确定变更价款

从大量的工程实践可以看到,工程的变更在建设工程项目实践中是比较频繁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对确定变更价款有以下方法:(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发、承包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明确或者对通用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特别是注意明确第(3)点“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的约定。如在我们常见的合同里对第(3)点的约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的按施工期间的信息进行计算……”。这段内容看似没什么问题,可到具体实施中又发现其约定有些不明。这施工期间是指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呢?还是指变更工程的施工期间?为此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对确定变更价款要明确。

七、违约

投标人为了保证能中标,放很多精力和人力到承揽工作上,投标报价时甚至不惜低于成本。中标后,在签订合同时有些合同甚至连关于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责任都写“无”。虽然,有些条款承包方也是出于无奈接受,很少有去力争,总是抱着“到时再说”的心态。发包人既然有这样的条款,就有可能不愿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最常见的是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合同中又没有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承包人难以维权。

八、索赔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包人经常进行设计变更和进度计划的修改,这往往会导致索赔的纠纷。如南宁市每年“两会一节”期间政府都会强制停工,可很少有发、承包方在工程施工合同对此进行约定,合同中也没有停工损失的计算条款,加上工程处于动态之中,施工单位要证明其停工时的人员、设备、周转材料的数量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大多数施工单位很难进行停工索赔。如果在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或明确停工损失的计算方式,就不易产生纠纷了。

九、争议的解决方法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一种方式解决争议。有很多发包人为了能让一个理想的企业中标,花很多心思在招标文件中设立各种各样的条款。可确定了中标人之后,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对合同条款的实质内容的确定随意性却很大。如对争议的解决方法竟然有这样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提交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究竟是申请仲裁还是到法院提起诉讼。不用说,只有到了有纠纷时,双方才明白,这两种方式只能选其一。

十、结语

除上述各项合同条款实质内容应在合同签订前予以合理科学的明确外,我们还应重视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工程分包、双方相互协作等合同条款实质内容。并把可预见的因素在合同中事先具体明确约定,避免出现问题后发生纠纷,使得中标造价尽可能接近竣工后的实际造价。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s],1999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s],1999

[3]何增勤,工程项目投标策略[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4

[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访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一)[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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