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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及对策探讨

2009-04-27

中国经贸 2009年6期
关键词: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

阚 侃

摘要:不良贷款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通过证券化方式转换、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资产,以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是国际通用的有效途径。本文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指出了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面临的障碍,并对推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提出了对策思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

所谓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在此主要指不良贷款资产,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等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连本金都未能及时收回的贷款等银行资产。我国商业银行业居高不下的不良贷款最后都成了不良资产,这对其自身来说是一个沉重的包袱。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亟待深入探索,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有效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证券化不仅有利于银行开拓处置不良资产的新途径,提高处置效率,而且有利于开辟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新通道,深化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本文就推进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分析

根据官方数据,截至2008年12月末,我国境内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不良贷款余额5681.8亿元,不良贷款率2.45%,虽然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是总量还是高居不下。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来说主要有经济体制、宏观经济调控影响、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状况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影响和金融监管机制等。

二、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分析

1.信用基础薄弱

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特别是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有更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缺乏被公众认可的、独立的、有统一评判标准的信用评级机构,现存的资信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规范,独立性不强,出具的评估结果难以使人信服。这会直接导致证券发行成本的增加,证券化后的产品在市场上没有需求者,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体系不畅通。

2.资产证券化市场缺乏机构投资者

我国的资本市场金融产品较少,法律法规不健全,管制较多,这些缺陷直接导致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化,多数依赖银行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敞口也随之扩大,需要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的数量呈正态上涨趋势。但是由于保险、证券、银行分业经营的限制,以及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导致在金融市场上缺乏大的机构投资者,多数为分散的个人投资者。这也使得资产证券化市场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资产证券化无法顺利推行。

3.法律建设滞后

资产证券化是市场高度发达的产物,交易结构严谨,涉及主体众多,信用和契约是其“生命”。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显得远远不够。首先,《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发债条件的限制与资产证券化中特设机构及其发行人的地位构成矛盾;其次,《破产法》对金融资产收益权没有明确的说明,无法实现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功能;再次,现有的会计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如表外处理问题、税收优惠问题等,限制了资产证券化功能的发挥。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市场主体的行为很难规范,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真正得到维护。

4.资产定价不够科学

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既受基础资产收益的影响,又要受到信用增级的影响,而且还包含着资产支持证券的设计技巧价值。证券如果定价过低,缺乏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其结果可能就是逐渐被金融市场淘汰;反之,定价过高,意味着大量的风险将被积累起来,亏损将广泛蔓延并扩大到整个体系的风险。

5.缺乏专业人才和操作经验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会计、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领域的专业知识,我国的从业人员都处于摸索阶段,缺乏实践经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就更需要由专业人员对不良资产授信、组合、未来现金流收益、定价等各个方面有深入的认知和研究。

三、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对策思考

1.加快建立完善信用体系

一方面,应加快个人和法人征信体系建设,并建立信用数据库,便于投资者和其他利润相关者查询。

另一方面,应尽快统一评级标准,建立几家在国内甚至国际上知名的信用评级机构,并且独立于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增强信用评价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提高证券化产品和信贷资产的市场流动性

市场流动性对于资产证券化市场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市场流动性的提高不仅需要相关限制性政策的调整,还需要有系统、技术、规则等一系列措施的配合。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的基础建设,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创造条件,从根本上扩大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需求,提高流动性。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信托证书,明确信托证书的证券性质,提高信托证书的流动性。从而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吸引更多的国内机构和零售投资者的参与,降低投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降低证券化的融资成本。扩大贷款受让方的范围,允许国内机构投资者对贷款进行投资,大力发展贷款二级市场,促进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从而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提供价格形成参照,促进贷款的流动性,降低交易的流动性折扣。培育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规范市场投资行为。允许外资投资者投资于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或将资产转移给国外特殊目的载体,明确外资投资和国际证券化有关的结售付汇问题。

3.制定健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

构建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是保证不良资产证券化达到预期目标的重要环节。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但它仅对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采取特殊目的信托的形式作出规定,并未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问题作出规定,且立法层次较低。国家应通过制定专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条例,对单独设立SPV、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和评级、不良资产向SPV出售的折扣原则、发起人出售后的会计处理、税收豁免、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形成一整套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规定。同时,围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相关管理部门应尽快制定出针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办法,以更好地促进其发展。

4.完善不良资产的定价问题

针对中国不良资产形成的体制上的特殊性,不良资产不宜笼统地按照现金流贴现的方法定价。不良资产的定价应该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基础资产即不良贷款为担保贷款,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二是基础资产为信用贷款,现国有商业银行大多不良资产多为信用贷款。

5.成立专业的资产服务机构,培育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进不良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提高证券化管理效率。

综上所述,银行系统根据不同的监管、法律和税务制度,根据不同的财务目的、资产特性和市场环境设立特定的交易结构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对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有着积极的作用,我国也确实需要通过此方式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但是由于证券化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技术含量高,对可证券化的资产标准要求也较严,应遵循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思路,循序渐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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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邓伟利: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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