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医疗事故鉴定这把“利剑”
2009-04-23王冰
王 冰
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不同,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技术的专业问题,如果在医疗技术上不能够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很难在法律上对案件做出判决的。这包括了事实上的认定、法律条款的适用、赔偿数额的计算等。因此,通常医疗事故纠纷案件都是需要经过鉴定的。通过这样方式,使法官在判决上有了依据,对赔偿数额的计算和后期治疗费用的确定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面对鉴定费用,通常患者认为自己本身就是受害人,医疗机构出资进行鉴定理所当然:而医疗机构则认为,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本身就没有医疗过错,医疗事故鉴定是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费用应由患者自己承担。于是,医患双方常常在医疗事故鉴定的缴费上发生纠纷。那么,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鉴定费用的缴纳是怎样规定的呢?
免交鉴定费用需提交证明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34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但是,在医疗事故法律实践中,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的,可以在申请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中,提出免交鉴定费用的申请。如果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可以免除缴纳鉴定费。
费用承担与鉴定结果相关
毕竟医疗事故鉴定费的缴纳是“谁提出,谁先缴纳”的原则。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是与鉴定结果是相关的。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也就是说,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一旦构成医疗事故,则由医疗机构承担鉴定费用,医学会将退还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反之,经过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由患者自行承担鉴定费用,预缴费用不予退还。
若由医疗机构主动提出鉴定申请,医疗机构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同时,鉴定的后果不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
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申请免除鉴定费用,并且卫生部门同意的,应当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承担。
收费标准遵循“本土化”原则
我国的相关法规也规定了鉴定费用“本地化”的原则,也就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医疗事故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因此,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各地标准是各不相同的,在费用缴纳前应当向当地医学会咨询相关事宜。
积极配合鉴定,以利己用
其实,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并非太过在意,因为通过鉴定解决医疗纠纷才是他们的最终目的。如果医疗机构遇到的医疗纠纷案件,完全是属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疗技术的不理解、误解造成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可以使患者家属搞明白案件情况。医疗机构完全可以积极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医患双方的纠纷本身是由于医疗机构医疗过错造成的,对于过错程度、赔偿数额不能够达成统一意见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可以明确结论,为解决纠纷奠定基础。
如果发生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漫天要价,医疗机构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制止。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机构应该积极参加,以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