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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的探讨

2009-04-23张红帼

新媒体研究 2009年6期
关键词:异议司法鉴定探讨

[摘要]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指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鉴定、评估的活动。首先通过司法案例分析司法鉴定的特点、难点、和一般的鉴定程序,并对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司法鉴定 异议 权责一致 探讨

中图分类号:TU-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0320168-02

建筑工程因为投资巨大、影响因素复杂、合同约定缺陷、变更签证不够规范等原因,给工程结算带来了很多纠纷。如今金融风暴呼啸而来,企业刚刚扩建及新建的项目面临亏损甚至倒闭的危险,这使得施工结算更加困难。双方分歧很大进而上诉法院,使得施工合同纠纷案日益增多。法院按一般程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由法官按照司法鉴定报告进行判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成了工程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

笔者也遇到很多此类的纠纷案,发现很多问题。以下就曾参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具体案例,与各位共同探讨。

一、某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

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方)与上海*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于2005月1日11日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施工方承建办公楼车间土建及安装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另按签证结算。并且约定:由于业主原因及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根据江苏省2001定额下浮10.8%。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很多变更,由于原设计二层楼房改成三层办公楼,外立面有很大的改变,工程结束后双方对变更部分争议很大,施工方遂诉至法院。

(一)原告施工方诉称

要求建设方承担工程余款200.3万元。其中合同价400万元,预付款310万元,增加工程费用110.3万元,增减项目主要有幕墙、铝塑板等。

(二)被告建设方辩称

1.办公楼二三层楼梯地砖瓷砖未作,建筑物四边地沟未作,外墙仿石砖未做;外墙龟裂、天沟漏水等质量问题需维修; 施工方要求增加的装饰工程项目铝塑板幕墙、玻璃幕墙属于重复计算。

2.施工方的签证单我公司不认可,因为是现场管理人员不负责任乱签证;施工方私自改动图纸要求,应补偿我单位损失。而且声称:“这位工程师和施工队伍串通一气,现已辞职。他做的签证,我公司一概不予认可。”

二、司法鉴定的过程

我公司接受法院委托,针对该变更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我方首先汇集法院工作人员及原告被告相关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勘查测量,并在调查会上对有关人员进行询证,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图、工程决算书、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单及相关其他资料反复核查得出基本事实:建设方于2004年8月委托设计院设计办公楼图纸,2004年12月应规划需要办公楼改成3层,2005年1月发包给施工方承建。由于办公楼图纸2004年12月由二楼变成三楼,变更总说明未提供,总说明依然是2004年8月的,尤其是铝塑板部分总说明与图纸不相吻合。办公室外立面三层变更图纸只有部分变更,其它立面设计均未出变更图。所以外立面及地砖装饰等相关资料较为模糊,原被告双方,各自坚持对自己有利的计算互不相让,矛盾很大。

根据对案情的特征分析,可以看出争诉的焦点及委托主要内容是有关工程量变更的核算,至于判给原告还是被告是法院法官的职责和权利。在与法院相关人员沟通后,我方决定先把鉴定工程量的明细单及鉴定计算过程及依据提供给各方,并要求原告被告书面进行认证。双方接到工程量明细单以后,法院组织并进行听证、质证程序,希望在鉴定中达成协议。施工方认为装饰部分的计算合理,小的异议部分自己也不能确定;建设方对外立面的装饰单价有异议,还提出室内外消防工程车间钢结构防火涂料乙方没有施工、应予扣除43.8万元。最后提出幕墙及铝塑板幕墙均在图纸内,不应该另行增加,并且强调施工方没有按图施工,需要赔偿建设方损失;监理单位也提供了外立面增加铝塑板及原定幕墙业主要进行分包的证据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说明: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我方遵照法官要求,按实际已发生的工作量与原设计施工图比较,计算变更工程量,再根据此案的难点把变更工程分为两部分:有异议部分和无异议部分。本次案例对变更部分结算有明确约定:按江苏省2001年预算定额结算,下浮率按10.8%计算。我方据此参照投标价、协商价及及相关规定计算鉴定金额,有异议的部分在鉴定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主要争议及鉴定结果

主要争议有:铝塑板原投标书未计,施工图没有明示,所以按实计算铝塑板造价,并相应减少外墙及涂料;玻璃幕墙原投标预算数量仅为55平方米,实际增加192.02m2,按投标价格计算,并相应减少外墙及涂料;铝合金百叶窗原投标书未计,实际取消,施工图纸只上有示意图,按估计面积计算,具体材质也没有明确说明,按普通铝合金百叶窗的价格扣除;外立面仿石砖原来是有两层仿石砖,实际第二层仿石砖取消,减少的灰色仿石砖按投标价扣除,并相应增加外墙涂料;原图有说明做地沟,施工方原投标书未计,实际未做,扣除该项费用;甲方提出车间防火涂料、消防工程乙方未做,乙方原投标书只标明彩钢屋面的价格,没有明确防火涂料是否计入,原投标书中消防工程未明确,故列入争议,以上两项我方都按常规造价列入。

鉴定结果如下:双方无异议的造价金额为17.23万元,有异议的造价金额总计为19.97万元,由于这些异议没有具体签证,没有法律依据,投标报价中有的未含相关内容,故列入异议范围,供法院在判决时参考。最后法院采纳了这个鉴定结论,作出了判决。

四、简要评析

这是一起没有明确界定施工范围的纠纷案例。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该完成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双方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施工范围以避免日后争议。目前建筑工程外立面幕墙及室内装潢都是请专业装饰公司施工,但本次案例中合同上只写了办公楼及车间工程,对外立面幕墙部分及室内装饰工程不知何故没有明确,而且施工图对装饰部分也没有明确表示做法及规格,原图中的铝塑板幕墙图示不清,双方没有进行澄清,也没有就此类问题另签协议。

另外施工方的工程法律知识淡漠,这次明显属于先赢后亏,施工图发生变更,变更图没有出全施工方还能继续施工,增加的幕墙也没有要求设计方或者建设方确认。投标报价中玻璃幕墙竟然少报,还有地沟、百叶窗等项目漏项,总报价中也没有明确是否包含钢结构屋面的防火涂料以及消防工程这些项目,最后为什么取消也没说明。当事人施工过程中不严格按规范行事,双方都含有侥幸心理,希望最后得到更多的补偿,但没有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模棱两可,都不能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司法鉴定中司法机构的工作侧重法律层面,对合同条款解释与效力进行判定和说明,对造价鉴定进行指导;鉴定机构的工作侧重技术层面,包括核对工程量和单价,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定评估。因此,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难度大。有法律问题、还有质量问题、总分包问题、变更签证问题,资料不全问题,甚至施工做法、材料规格品牌、开竣工日期都没有,连基本的计算依据也没有,做好造价鉴定难度很大。

2.周期长。一般要经过委托受理、查阅案卷、勘察现场、调查取证、举证听证、出庭质证等过程。对在庭审中出现新的鉴定证据还需要重新做出补充鉴定。

3.影响广。当事人双方矛盾很多,积怨很深,处理不好甚至影响当前社会的稳定和谐。而建筑工程本来就牵涉面就广,司法鉴定不仅仅是相关人员的利益,对建筑市场也会起到指导纠错的作用。

六、做好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几点探讨

通过此案我们知道,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其特殊性,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虽说做好司法鉴定很困难,但也有一些基本规则和技巧:

1.权责一致。鉴定人员要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切忌不能超越职权,以审代判。所有涉及到的司法审判权,应由法院行使,所有的相关证据资料必须经过法院鉴定认可才能采纳,这个与审计工作的主导地位完全不一样。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2.鉴定活动公开。鉴定机构不能与当事人任何一方有私下接触,所有的沟通应该通过法院的主持下进行。

3.鉴定要客观、准确。应严格保持中立,客观地听取两方的意见,不妄加评论。资料不全的时候对现场要充分勘察,要以事实为依据,要运用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做出科学、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

4.出庭质证。因为司法鉴定是鉴定意见而非鉴定结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实际上是要求鉴定人对自己做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说明、解释,并对案中所涉的当事人提出的其它意见进行辩论和说明的过程,这就要求鉴定人在质证过程说明解释不但要准确无误,还要论据充分,以理服人。

5.抓住争议焦点。要求鉴定人紧扣鉴定要求,有的放矢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争取达成共识,减少争议,不留后患。

6.质量与造价要分开。司法鉴定一般都会涉及到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属于质量司法鉴定部分,造价鉴定工作只对相关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如果工程质量有问题,必须先进行质量司法鉴定,再做造价鉴定。

总之,做好司法鉴定相当具有挑战性,要求我们司法鉴定人员既要有法律、工程、会计等方面的知识,还要有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专业分析能力等等。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对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简介:

张红帼,女,汉族,江苏人,太仓安信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工程师,研究方向:工程造价咨询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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