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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与以人为本

2009-04-21孟佳萍

消费导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以人为本民生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与现代法学,探讨我国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在面对民意、民生等问题时,如何解放思想、以人为本,实现司法公正与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有效保障。试图论述以人为本理念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以人为本 司法民主化 司法公正 民生

作者简介:孟佳萍(1961-),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吉林大学法学院2002级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以人为本,是中共中央在新时期、新情况下提出的口号,笔者认为,这是富有深意的。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实质上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阶级理论的重大突破。以人为本,开始以“人”为角度,也就突破了“人民”与“公民”的界线,这实际上是对人民的真正保护。

一、“以人为本”提出的理论意义

(一)对“以阶级斗争为纲”思维模式的彻底扭转

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左”的路线的影响,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来推动社会的发展,结果对人造成很大的摧残。本来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理想,是革命先辈抛头颅、洒热血为之奋斗牺牲争取的东西,却成为我们理论建设的禁区。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正是对这种现象的根本改变。

(二)对法与经济理论认识的重大修正

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工作重心的转移,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出了“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口号,并在实际上出现了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追求GDP经济指标的现象。在法制建设领域,虽然各部门法律修订日益齐备,但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观念上仍然没有真正把握到法治应该尊重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公民全面发展提供安全与公平的环境这一重要精髓。

二、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一)现代法治理论与司法“以人为本”

在中外历史上,都曾出现过“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但历史和经验证明,法治模式是迄今为止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最可接受模式。法治的理想,就是去创造和维持一套原则、规例、程序和机构,以保障每个人的权益,防止它受到政府或其他人的侵犯,使每个人都有机会过一种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7]可见,“法治不仅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而且也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8]它不仅具有工具性,更具有目的性。

(二)程序主体性理论与司法“以人为本”

人类社会早期,社会公众被贬为纯粹的社会秩序维护工具,不能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尊严。近代以来的思想家以理性的方式思考人的特性和存在的价值,闪耀着“以人为本”精神。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从唯物史观出发指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揭示了人类存在的真实本质,在他们看来,人不是某个超人主宰的附庸或工具,而是人的世界和社会的根本、主体。“在近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有为自己固有的利益进行支配的世界,在这个范围内他是不受他人侵犯的‘主体人,在这个范围内人将自己作为‘自由的主体人来意识。

(三)权利与权力关系理论与司法“以人为本”

通俗地讲就是权力是来源于老百姓的授权,权利高于权力”。“权利的发展,意味着权利主体资格的提升,利益的扩增,能力的增强,因此毫无疑问,意味着人的地位的提高,人格尊严的强化和个人自由的增进。”[9]因此,司法权力的运行、司法机制的运作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给予权利主体的尊严和自由以应有的尊重。

三、“以人为本”实现司法公正

(一)司法现代化

司法现代化是个涉及到观念、制度、操作主体和操作程式等系统的整合工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既有现代化的制度安排的一面,又有现代化司法行为方式、司法推理方式、司法价值观念的一面。”[10]也有学者认为:“司法现代化就是体现当代世界范围内法治国家实现法律设定之权利、自由、平等价值目标所依据的精神、原则,并用以保证法律被独立、平等、公正地适用的全部过程。”[11]因此,司法现代化既是司法制度的全面革新的过程,又是司法精神的全面改观、适应和推动现代化法治文明发展趋向的历史过程。

(二)司法民主化

有关司法民主化的“大学习、大讨论”前不久在全国司法系统中展开,从发起者的初衷以及参与者的态度来看,指向是很明确的。各种文件和领导讲话所表达的核心意思就是必须坚持“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要做到“三个至上”基本要求,就需要:第一,推动司法民主,让人民群众从各个环节都能参与监督,保证政法队伍永不变质;第二,司法队伍要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强调中国司法的经验和特色,决不照搬西方;第三,司法从而必须为稳定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必须及时、有效、主动地化解矛盾,不能陷于被动,要让人民满意。

(三)司法公正与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理念。以人为本,不是单纯要求司法要把民意作为判断参考,抑或是受民意与媒体的影响,而是在司法中真正依法裁决、自由心正,公平对待控辩双方。以人为本,就是在司法中用“公民”的概念对待每个当事人,而不是动辄假以“人民”与“敌人”的概念粗暴处理。这里所指的就是:在司法案件,中对于处于弱势群体的公民,没能给予其真正公民的权利和尊严,甚至将其以阶级敌人来对待。

(四)司法公正保障民生

民生问题是经济问题,体现着法与经济的关系。司法公正在面对民生问题时,并不是要求司法机关对人民生活有什么主动的、建设性的贡献,反而是要求它更加严守中立,公正裁决。做到对公民无歧视地对待,在法制建设继续健全的同时,仍然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秉持司法理性,实现司法的公正。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与利益,实现对人全面发展的保护,做到对促进民生的最好贡献。

四、结语

在司法领域,就是要解放思想,重新审视“公民”与“人民”概念区分的价值。以人为本,将司法案件当事人平等对待,实现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坚持司法现代化的道路是正确的,司法民主化也同样是重要要求,但其共同的价值就是保证司法的公正。保障民生与司法公正是等号的两端。民生,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司法的公正就是对民生的最好保障,也就是司法“以人为本”的最好实现!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

[5]周汉华: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与中国法制改革[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4]杨国枢:现代化的心理适应[M]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78

[5]章武生等: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M]法律出版社2000

[6]何家弘:司法公正论[J]中国法学1999(2)

[7]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8]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8

[9]夏勇:《中国当代宪政与人权热点》[M],北京:昆仑出版社,2001年版

[10]章武生等:《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M],法律出版社20006;20

[11]集耀:《司法现代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J]法学19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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