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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不是腐败

2009-04-14丁学良

廉政瞭望 2009年4期
关键词:特权雇员腐败

丁学良

在通俗的理解中,特权和腐败总是连在一起。其实不然。从观念上区分开两者,至少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比较客观地对比改革前后,更有历史感地看待迄今30多年的得失。我耳闻的最流行说法之一是:改革开放以前,即使其它方面很差,至少有一点比现在好多了,那个时代没有腐败,现在则腐败得不得了。真是这样吗?

从社会科学比较研究的角度区分特权与腐败,其更重要的意义,是有助于在反腐败的制度设计上,找到一些更有效的办法。

特权不公平,但更易于控制

讲反腐不能太哲学化,要有技术上的可操作性。“特权”指正式的,要么是公开的、要么是有据可查的特殊利益或权力,以法律、政策或其它形式正式规定下来的。这种利益或权力是由特定的对象(个人或团体)所享有。腐败则是指违反法律或政策等正式规定,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或权力的行为。它们肯定是不合法的,乃至是犯罪性质的。

举两个例子。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香港有一个清楚的界线:公务员及公立大学教员中,有一种人享受特权,他们在雇佣条例上被界定为“海外雇员”,指以英国人为主的白人。在该条例上被界定为“本地雇员”的,主要指香港人,延伸到海外留学后来港的大陆人、台湾人。“海外雇员”在住房、子女教育、年度探亲假等方面,享有比“本地雇员”高很多的待遇。比如住房,“本地雇员”要升到非常资深的级别,才配享有“海外雇员”起点级别的待遇。住房津贴、教育津贴也是如此。简言之,同工不同酬,福利差别巨大,基本上是以种族来划分界线。直到目前,这套制度还有部分延续。

这套特权制度,起因于外来民族征服和统治了本土民族,在伦理意义上是不可接受的。但这种巨大的差别不是腐败,属于特权。那些规定,本身就写在纸面上,是清清楚楚的。如果不符合这些特权规定,即便你有官位,想钻空子,也要受到处罚。

新加坡则把“特权有别于腐败”的制度设计用到极端。2008年初,新加坡总理的年薪相当于205万美元,而美英德法日5个发达国家的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的工资全加起来才160万美元左右。部长的薪水比其他大国的首脑也高多了。这种天文数额的政府高官工资就是特权。但是,新加坡的界限很清楚,除了这份薪水之外,无论是谁给了礼物或其他东西,都要申报,超过限额要上交,否则会受到反贪法规的处置。

改革开放前的腐败与特权

说改革开放前没有腐败的人,年纪大是健忘,若年纪轻则是没做研究或接触不到事实资料。比如“文革”中,西方的电影与文艺作品、中国的经典、从苏联过来的“修正主义文学作品”,统统都给批倒了。但是江青和跟她在一起的人,就可以动用非常宝贵的外汇,进口好莱坞、香港的片子来享受所谓“资产阶级趣味的电影”,按当时的规定就是“黄色电影”。这种行为就是腐败,而非特权。因为那时并没有正式的法律或文件规定说,全国人民不能享有,江青等人可以享有。

为什么今天许多人觉得改革开放以前没有腐败?原因有二:一是以前的特权较多,但比较严格地执行。当时中国太穷了,在食品供应、看病、坐车等方面都是根据级别来确定待遇的。二是当时信息不通畅,不像现在有互联网、手机,普通人也不知道有哪些特权。这从另一方面说明,清楚界定的特权比漫无边际的腐败,较易控制。

有分寸承认特权,彻底清除腐败

中国是转型社会,又是快速发展的国家,每天都出现新现象,法制严重滞后,这是腐败蔓延的基本原因之一。要克服这种现象,不能太理想主义。从渐进改革的思路来看,我主张,有分寸地把特权作明文规定,把它们公布于众。界限划分清楚之后,对腐败进行严厉惩罚,才能逐步缩减腐败的领域。如果能做到这点,反倒是法制进步的表现,因为至少有个界限清楚的规则。如果连这都达不到,反腐就很难,因为腐败没有边界。

我绝非鼓吹在现代社会里加大特权。一个社会里的特权不能太多太悬殊,否则,即便是用文字固定下来,即便在技术的意义上来讲不是腐败,它也违反现代政治文明。我试图说明的是,不要以太理想主义和道德主义的态度和标准来制定廉政的规章,因为那样极难执行和维持下来,从而缺乏实际的意义。要有明达的政治智慧,不要指望有权的人没有一点私利。个别人能达到这境界,绝大部分人做不到。在反贪方面,英国传统(新加坡也是)把法律用得极其聪明,在明文给足了待遇以后,对用纳税人钱运转的一切公营部门,监管得详细而严格。在香港,极少允许用公款招待客人,即便批准了请客吃饭,连喝啤酒都不准报销。(作者系香港科技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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