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执法公信力 满足人民司法需求
2009-04-14李开升
李开升
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人民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认识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一重要论述突出强调了人民利益至上的指导思想,鲜明揭示了政法工作的人民性,也为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人民群众不断提出新的司法需求,是社会发展、时代进步的标志和结果。我们要正确看待和认识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增强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也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指导方针。检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在检察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不断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自觉地从人民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自觉地把人民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切入点,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检察机关应根据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认真谋划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着力解决法律监督能力与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不相适应,着力解决专门工作与人民群众希望检察工作公开透明的需求不相适应,着力解决遵守法定程序与人民群众希望加快办案,提高效率需求不相适应,着力解决法律文书规范化与人民群众希望解惑答疑的需求不相适应,着力解决严格执法与人民群众希望执法文明化的需求不相适应等问题,真正在指导思想、思维方式、实际行动上实现新转变,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的检察制度。
(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是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执法观的内在要求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我们党执政宗旨在检察工作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的执法观的特点。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是社会主义的执法观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检察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求,维护人民的利益;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切实解决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要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
(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法律已经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司法机关已经成为调节社会矛盾的重要部门之一。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执法办案,执法办案的能力、水平能否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社会的和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必须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检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就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化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为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积极因素,减少社会对抗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是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如何,衡量、检验的标准,就是看检察机关能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最终要看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检察机关必须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深入群众,听民声、察民情、顺民意,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五)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的重要途径
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是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标准和目标,要达到这一标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加强思想建设方面,开展人民性教育活动,牢固树立人民意识和群众观念,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用权问题,坚持人民至上,人民在心中,始终保持检察队伍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加强业务建设方面,开展建设学习型检察院活动,牢固树立“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深入开展以提高业务技能为核心的岗位培训、岗位练兵、岗位竞赛活动,积极营造精研法律、钻研业务的浓厚氛围;加强作风建设方面,开展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活动和检务督察工作。整治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提供高素质的队伍保障。
二、努力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我们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执法的最终评判标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采取新方法和新措施,努力求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最高认可和最大信任。
(一)执法能力、水平要有新进步
一是健全打击刑事犯罪长效机制。对严重刑事犯罪要坚决打击,快捕快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加大力度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参与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权益;健全社会治安应急处置机制,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完善,全面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促进平安建设;推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工作机制,防止片面强调从严或片面地主张轻刑化,减少社会对抗;完善处理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二是健全完善依靠群众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健全依靠群众发现犯罪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犯罪线索能力和查办犯罪的能力;完善鼓励证人作证、证人保护机制;积极探索信息联络员等发动群众提供涉案信息的工作方法,依靠群众深挖犯罪、开展追逃工作;建立健全依靠人民群众,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开展预防工作机制。加强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积极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大格局,建立预防网络,形成预防工作的社会合力。三是完善诉讼监督的工作机制。完善职权配置,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对群众反映的执法司法不公问题和案件线索进行认真查处,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二)执法方式、形式要有新突破
一是要全面落实和深化检务公开。不断拓展检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创新公开方式和方法。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大力推行以“公开、公正、公信”为主要内容的“阳光检察”。建立健全检务公开工作机制。通过检察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受理接待中心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拓宽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渠道,塑造“阳光检察”的公信形象;邀请人民监督员、民主监督员参加检察工作会议;完善定期通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大案件等信息,保障人民群众(包括当事人)和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二是不断推进执法的透明度工作机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规范人民监督员工作;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和评议重大案件的庭审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坚持抗诉案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案件处理的公开听证、答询制度。三是实行说理答疑机制。对于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民行抗诉等案件应当加强说理答疑。不仅法律文书要具有说理性,而且对来访当事人,要面对面讲法答疑。四是完善执法便民、利民工作机制。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设立网上举报、申诉、投诉受理中心,方便群众举报、申诉、投诉;推行程序告知、预约接待、沟通协调等工作机制。
(三)执法进度、效率要有新提升
牢固树立司法效率的意识,依法快速审理案件,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一是建立办案时限监管、催办机制。在案件质量管理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对现有检察资源进行优化整合,案件统一监管,起诉介入、引导侦查,提高效率,缩短办案时限。二是积极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按照规定扩大适用范围,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三是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但需要补充证据的案件,直接通知公安办案单位迅速补充移送,尽量减少退查。对符合简易、简化审的案件,积极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四是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以自愿和解、督促和解、人民调解等方式,积极实施恢复性司法。五是推行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方式。建立社会调查、亲情会见等制度;开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绿色通道,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导组”,加强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指导和办理。
(四)执法质量、效果要有新提高
树立办案质量是生命线的观念,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错案的发生,确保案件质量。一是强化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办案流程控制,实施个案跟踪制度;实行质量预警监控,开展执法活动督察,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实行案件复查制度。二是健全规范执法责任机制。着力加强执法责任体系、考评体系和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三是健全执法效果考评机制。健全案件回访制度,对自侦案件执法效果进行回访考评,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四是探索稳定评估工作机制。决定处理案件时要充分考虑能否化解矛盾,是否有利稳定,要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作为处理案件的标准之一,努力营造和谐的司法氛围。
(五)执法作风、形象要有新改进
一是健全检务督察机制。切实加强对干警在工作作风、执法作风以及执法不公、不规范、不文明等问题进行督察,防止和解决检察人员特权思想、霸道作风等问题。二是健全加强执法形象建设机制。热情服务、文明执法、人文执法,真心、热心、耐心、细心、公心、诚心地面对每位上访者,以人性化的方式对待案件当事人,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注重人文关怀,将人文关怀融入司法办案;树立保护弱势群体的观念,加强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健全征求民意机制。在辖区乡镇、社区设立法律服务站,聘请检察联络员,建立职务犯罪联系点、民情联络点等,与群众“零距离”接触,随时倾听群众诉求,了解和掌握民意,将触角延伸到最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