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C成员间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合作与互认的发展现状
2009-04-14徐娟娟
徐娟娟
进入21世纪以来,有机农业在全球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有机农业的发展也带动了有机贸易的快速增长。据统计目前有120多个国家都开展了有机农业。到2006年底,已有3100万公顷获得有机认证的土地,占世界农业面积的0.7%。欧盟地区有机农业面积比例达到了3.9%,有机农业户达到63万个。在有机认证面积最多的十个国家中,有3个是APEC成员,即澳大利亚、中国、美国。世界有机产品贸易额增长迅速,已从2002年的230亿美元上升到2006年的400亿美元。主要的有机产品消费市场是美国、欧盟和日本,这些主要有机消费国进口的有机产品数量也日益增长。据统计瑞士有机食品销售额占到食品零售总额的4.5%,平均年人均消费有机产品100欧元。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不断产生和制订有机产品法规和标准,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制定或正在制定有机农业法规和标准。APEC亚洲地区仅有少数实施了比较完善的法规和标准,如日本、中国、泰国等。而2005到2007年,主要的有机农业法规和标准经历了一次修订高潮,如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据统计,目前全世界有395个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其中欧洲160个,亚洲93个,美国80个。这些认证机构中40%获得了欧盟成员国批准可以按欧盟有机产品法规认证,28%获得了美国农业部的批准可以按NOP进行认证,32%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获得了ISO65认可。
有机产品国际贸易的困难
尽管有机产品认证发展非常快,并且进口和出口需求在持续增长,但仍缺乏互认。
绝大多数存在有机贸易的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有机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但是,随着世界贸易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遭受到别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障碍。就有机产品国际贸易而言,在全世界范围内各国有机互认程度低,并且存在多重认证、提高技术标准等问题,由此增加了有机产品出口国的贸易成本,制造了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有机产品贸易的发展。例如,在美国,其它国家进入美国有机市场要通过美国农业部(USDA)直接授权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认证依据的标准只能是美国NOP法规。在日本,日本农林水产省承认获得USDA批准并按NOP标准认证的有机产品可以进口到日本,但按日本JAS标准认证的产品却不能在美国市场上使用有机产品标签。发展中国家向欧盟、日本、美国等出口有机产品时,往往需要国外认证机构认证和多重认证,承担费用非常高。
互认与协调的发展与现状
WTO框架下的协调一致
在WTO的多边框架下,WTO/TBT协定规定了标准的协调一致的广泛框架。在标准制定的协调一致方面,TBT协定规定如需制定技术法规而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应使用相关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TBT协定第2.4条)。TBT协定第2.6条还规定了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技术法规,各成员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范围内机构就各自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所涵盖的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
等效WTO/TBT和SPS协定中都有关于等效原则的规定。TBT协定中有GATTl947关于标准制定和进口产品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原则。TBT协定第2.7条各成员应积极考虑将其它成员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即使这些法规不同于自己的法规,只要他们确信这些法规足以实现与自己的法规相同的目标。在所有的国际组织中,Codex关于食品安全的标准已经被许多国家在立法时作为参考或者直接采用。根据WTO/SPS协定的规定,Codex的标准、指南和建议已经明确地被指定为各成员制定SPS措施的参考。这就为相关国家在进行标准互认时创造了可能性。相对于双边的互认形式来说,Codex指南中所规定的透明度程序以及进行多边磋商签订多边等效协定的程序是其提供的有效的中间地带。
合格评定领域开展互认的情况
国际认可论坛(The 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IAF)成立于1993年,是由对认证机构实施认可的认可机构为主要成员机构的国际合作组织,现由50个国家认可机构、16个相关方机构和4个区域认可合作组织组成。目前,IAFE经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和产品认证认可3项国际多边互认制度,亚太、欧洲、美洲3个区域性认可合作组织被IAF承认为区域性多边互认集团,共有38个国家/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成为这些互认协议的签约方,覆盖了占有全球经济总量绝大部分的国家/经济体,对协调和改进各国认可运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促进认证结果的国际互认,便利国际贸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的影响因素——有机产品认证控制体系
一个完整的有机产品认证控制体系,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生产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法律法规要求。
标准体系
即有机生产和认证依据的标准,它是有机产品认证控制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内容。有机产品标准一般包括的内容有:有机认证的范围、转换期的规定、种植、养殖、加工及野生收获、菌类、蜂产品等内容以及对转基因生物规定和投入品的规定或列表。主要有机产品生产和消费国家都制订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如美国、欧盟、日本、中国、加拿大等。目前有两个主要的国际标准即CAC标准和IFOAM标准。IFOAM是世界成立最早和目前影响最大的民间有机农业组织,其制订的有机农业基本标准(IBS)被各国和认证机构广泛借鉴,而CAC标准是在参考IFOAM、欧盟等标准基础上制订的,目前IFOAM标准和CAC标准都已成为各国制定国家标准的重要参考。此外,一些认证机构如OCIA、SA等都制订了认证机构的私有标准。尽管存在如此众多的不同的有机标准,但大多数专家认为,这些标准之间的相同点远远多于不同点,各个标准之间的差异非常小。
合格评定程序
是指认证和认可的程序。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进行认可目前也存在两个认可准则并存的现象。ISO65作为产品认证机构实施认证的要求,以此作为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可的依据,可以便于认可机构间的认可结果互认,但有机产品认证过程认证的特殊性并不能完全体现。IFOAM在制订有机农业基本标准的同时,也在考虑有机产品认证特殊性的基础上制订了有机产品认证认可准则(IAC),并由IOAS专门依据这标准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进行认可,目前已有36家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获得认可。IFOAM认可准则虽考虑了有机产品认证的特点,但并未获得广泛认可,IAF、ISO、CAC以及各国政府并未认可其认可准则或认可结果。
认可机构实施认可都是依据ISO17011。
有机农业协调与互认工作组(ITF)在其第六次会议上起草了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国际统一要求(IROCB),结合了IAC的优点,但在其归属和权威性方面受到质疑。
政府法律法规及其影响
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制订法律法规对有机产品认证进行规范。涉及有机产品认证的政府法规一般包括:指定或本身包含一个有机产品标准;对使用有机产品标志进行规定;对认证机构从事有机产品认证设定条件,要求符合标准或需要进行批准;对有机产品进口进行规定等。政府法规对有机认证体系具有重要影响,很多情况下,政府法规是能否实现互认的决定因素。目前全世界有64个国家制订了有机法规,如美国、欧盟、日本,中国、加拿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