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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建设的路径

2009-04-14王燕慧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2期
关键词:法治意识法治

王燕慧

摘 要:半个世纪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有关国人法治意识的研究取得了显著的理论成果。这些理论成果的取得,对于我们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更为深入和全面地理解和把握人的现代化并推进人的现代化的意义是非常显著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如何在新的起点上运用法律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还需要展开深入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法治 法治意识 法治心理建设模式

中图分类号:DF051文献标识码:A

在全球化背景下,法治意识是人们对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客观法治现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国际法、国内法和国际法治现象、国内法治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法治意识是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因素,其性质和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文化的发展水平。所以,当代研究国民的法治观念现状及对其将来的发展尝试提出建议,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社会有序运行、保护公民的各种权利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法治:中国理性道路的选择

在这个转型社会,传统道德规范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固然可以起某些作用,但作用可能有限,也确实有限;道德教育应当坚持,但不能指望太高。我们应当而且也可能抽象地继承一些传统的道德规范,然而更要首先注意法治。

由于社会转型、人员流动会引起人们行为方式的改变,传统的道德和道德评价制裁机制已不足以有效维护现代社会的有序和公平,就必须要有新的社会评价和制裁机制来实现功能替补和补充,尽管不可能完全替代。

首要的机制是现代法治。现代法治关注的是非个人化的和一般的社会关系,强调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普遍性,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正当程序,强调一般人大致可以做到的行为规范,这些特点原则上与工商经济社会更为相洽。但由于中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以及中国有其独特的悠久的文化传统,这一切都要求我们不能仅仅按照理想的法治逻辑来设计法治或是照搬外国的法治实践。我们必须关注本土经验,包括传统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与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大体一致的法治。还应指明的是,法治需要依靠系统的法律、制度和一整套机构,但同时也需要国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否则法律就只能是一张张写着权利和义务的纸。因此建设现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既定的不可动摇的奋斗目标, 同时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及理性选择。

二、法治意识的具体内涵

法治意识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意识,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关于法律和法治现象的意识形态系统,是个体和群体关于法律和法治现象特别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观点、知识、心理和思想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法治现象的观点和看法,以及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评价等。法治意识属于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心理和法治思维均属于法治意识范畴。因此要提高国民法治意识,我们必须从加强法治心理建设和法治思维运用入手。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精神、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考虑、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健全的法治心理是指对客观法治现实的正确的头脑反映和内心活动,主要表现为重视法律、尊重法律、相信法律、依法办事,愿意将依法办事“内化”为自己内心的信念,并“外化”为自己的行为。健全的法治心理是关系到法治建设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列宁曾经指出:“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且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

三、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现状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为了克服不发达国家的落后状态,推动其现代化,联合国专门提出了两个“开发的十年”计划,但结果大部分国家发展得并不顺利。人们发现这些国家的人民还生活在传统状态中,社会主体与社会本身发展是双轨式运行,传统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成了人们迈向现代化的严重障碍。实现社会发展的主体是人,法律是调整人与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具有较高法律观念的广大公众群体,法律调整本身就会成为一个空的躯壳,因为那些先进的现代制度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依赖于那些运用它的人的现代人格,无论哪一个国家,只有从心理上、态度上和行为上,都能与各种形式的经济发展同步前进,相互配合, 这个国家的现代化才真正得以实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正在迅速发展,我国无疑需要大量与市场经济和都市生活相适应的法律;但是我国还有一个广阔的“农村”,大量的熟人社会,因此,这个转型不大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改变这种现实,如果考虑到现代化可能带来的某些弱点,似乎也未必应当完全改变;转型期的我国法律教育必须考虑这个因素。

我国颁布的各种法律文本极大的扩张了国民的享有的权利,有序地保障了公民的权益。然而,缺失的公民法治观念给人民应然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各阶层的精英利用他们对法律的所享有的知识和话语权极大地吞噬了人民的应得利益。现代社会,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和壮大,平等、民主、法治的观念应构成了人的思想观念现代化的基本内核。在思想观念方面,应摈弃身分、依附、专制、人治的观念,而确立平等、契约、民主、法治的现代观念,这可为人的现代化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因此,如何对公民进行现代法治教育,提高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四、国民法治意识形成的机遇与挑战、方向与模式

亨利•梅因曾指出:“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在法律的前面的。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个缺口重新打开来。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的社会是进步的,人民幸福的或大或小,完全决定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现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既定的不可动摇的奋斗目标, 同时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及理性选择。然而,法治秩序的确立及法治境界的到达, 本身是一个渐化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 国民的法治意识的生成、完备的法律规则体系的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创设和正常运行, 这三者应该是一体推进和彼此互动的关系, 从某种程度上讲, 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过程, 是一个由法治理念、法治意识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在法治理念与法治意识的指导下转化为实态的法律制度机制的动态互换过程, 由此可见, 国民的法治意识在其中发挥着关键性的能动作用。而国民的法治意识的发展与社会的需求的缺口直接决定着国民的权利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这个缺口的缩小速度是越快越好。

为达此目的,就要分析研究法治心理建设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了解和把握法治心理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了解和把握法律制度和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治监督、法治宣传之间的辩证关系,并确立正确的法治心理建设模式。不仅那些法治心理健全的人是我们的研究对象,而且那些法治心理不健全的人也是我们的研究对象;不仅那些积极的法治现象是我们的研究对象,而且那些消极的法治现象也是我们的研究对象;不仅那些守法者的法治心理是我们的研究对象,而且那些违法者的法治心理也是我们的研究对象。

在法治心理建设模式上,将法治建设仅仅视为一个纯粹理性的事业,一种传统意义上、狭义上的“知识”的事业必定是不够的。过分强调思辨的、纯粹的、可言说的法律知识甚至很荒唐。由“人的行动总是受思想指导哲学命题”推出普法是加强公民 “法治“意识”的有效措施的结论是值得怀疑的。社会中许多违法犯罪者并不是因为不了解法律或一般社会规范,而是因为有其他种种利益驱动。因此,将法治建设仅仅视为一个纯粹理性的事业,一种传统意义上、狭义上的“知识”的事业必定是不够的。社会实践是健全法治心理和法治思维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五、法治意识建设的实现途径

(一)“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不同,则制度得到遵守的程度不同。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强制性,但是其实施却不能仅仅依靠强制手段,更多地要靠所规范的对象自觉遵守。海口的夜线节目报道:由于当初规划时停车位5万个,然而随着时间的发展,这需要15万个停车位。海口某些街道的两边停满的汽车使得交通十分拥挤。因而这些地段被拖走的车特别地多,此时交通部门说街道旁禁止停放汽车的规章制度就不讨好了,这个制度必定难以得到遵守。再比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章制度,禁止或限制菜农进城等均属值得商榷的规章制度。因此,完善的法律制度能够帮助人们养成亲近法律、相信法律、依法办事的健全的法治心理。

(二)法治教育具有全方位心和开放性,应当建立全方位的、开放型的法治教育网络。

人的社会生活主要包括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三个领域。在这三大领域都需要加强法治建设,人们在这三个领域中,都应当善意行使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严格依法办事。法治建设的全方位性决定了法治心理建设的全方位性。如果通过法治教育确立全方位性的法治理念,就能够指导人们在各方面的法治实践。法治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将社会、单位、学校、家庭四个方面的法治理念教育和法治实践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涵盖家庭生活、学习生活、职业生活、公共生活方方面面的法治教育网络;形成开放性的法治教育体系。在法治教育中,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应当是相互衔接、密不可分的整体,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形成法治教育“合力”。

(三)严格依法行政和严格司法,并进行严格的法治监督。

法律的威严,法律的尊严由立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和司法、严格的法治监督等形式体现出来。虽然说法律的实施,是包括着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司法和公民群众的普遍守法两个基本的方面,但前者即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的执法和司法者却始终处在决定和影响法律实施的主导方面。因此,作为一个必须满足法治要求的和谐社会,就必须要实现执法和司法的公正。

(四)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文艺创作,着力营造全社会普遍关注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

要把握法治心理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就要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应用对策研究,注重在法治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在法治文化的研究培育过程中,要注重继承吸收传统的法治元素,并大胆借鉴和移植“外来”的先进法治文化,同时使之民族化、“本土化”。要鼓励引导支持法治文艺创作,努力为国民提供丰富的法治文化产品。重视发挥执法机关和专业文化团体、业余文艺团体、各级文化馆站的作用,贴近法治实践,贴近群众文化生活,积极开展法制题材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让法治文化融入主流文化之中,以丰富生动的法治文化作品吸引人、感染人、说服人,不断提高国民的法治文化修养,从而形成全社会普遍关注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

(作者: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8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参考文献:

[1]朱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1998,1.

[2] [美]伯尔曼. 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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