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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与招商引资

2009-04-14武兰芳

消费导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招商引资

[摘 要]我国现行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已使我国投资软环境受到影响。成为我国招商引资的一个制约因素。因此,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意义重大。

[关键词]临时仲裁制度 招商引资 投资软环境

华北电力大学青年科研基金子项目,课题编号:93212709

作者简介:武兰芳,女,汉族,法学硕士,国际法方向,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

从20世纪以来,作为一种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lutin),仲裁以其独特的魅力受到人们的欢迎。许多国家通过了专门的《仲裁法》或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仲裁制度。我国在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标志着我国的现代仲裁制度真正建立起来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以及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仲裁在我国将被越来越多地使用。然而我国现行的仲裁法没有承认临时仲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的做法已经愈来愈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其中投资软环境受到影响。

一、临时仲裁的概念

按照是否存在常设的仲裁机构来划分,可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临时仲裁,是指事先不存在常设的仲裁机构,当事人双方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交给临时组建的仲裁庭进行仲裁。

临时仲裁的主要特征在于:(1)事先不存在常设性的仲裁机构,更无稳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争议解决之后,仲裁组织即不存在。(2)灵活易行。临时仲裁的仲裁过程有较大的灵活性,临时性的仲裁庭不依附于常设性的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事项由当事人自由灵活地协商确定。(3)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因为仲裁可以省略某些不必要的环节,而且不依附于固定机构的管理,因此可以提高效率,费用开支少。这也成为了临时仲裁的优势所在。

二、我国仲裁制度的现状

临时仲裁是仲裁的初始形态,从仲裁制度产生之初到 19世纪中叶,它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唯一形式。现在,世界上不少国家在实行机构仲裁的同时也承认临时仲裁,临时仲裁仍占据重要位置。我国现行的仲裁法没有承认临时仲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的做法已经愈来愈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必要修改仲裁法,承认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完善仲裁制度的形式。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发生巨大变化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今天,缺少临时仲裁的弊端日益显现。这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造成中国当事人不利益。因为,外国当事人和中国当事人如就某一商事纠纷约定在国外进行临时仲裁,而且这一临时仲裁按照所约定的仲裁规则作出了裁决书,中方当事人如果不执行这一裁决,作出这一裁决的国家如是公约的缔约国,则外方可依《纽约公约》要求中国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裁决,中国法院必须执行这一裁决。虽然我国不实行临时仲裁,但对外国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仍然要给予承认和执行;反之,约定的仲裁是在中国进行临时仲裁,则该约定按照《仲裁法》第 18条的规定是无效的。如果当事人完全自愿进行了临时仲裁,一旦裁决对外方不利,外方则不予执行裁决,中方是无法在中国法院或外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因为中国法院依据仲裁法将认为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在外国,外方要辩解,这一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依据中国的法律是无效的,依据《纽约公约》也是不能得到执行的。(2)造成国内合同当事人与涉外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实际不平等。根据我国仲裁法,国内合同当事人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涉外合同则既可以在中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国外进行仲裁,在国外仲裁应可以进行临时仲裁。这样一来造成了内外有别。这种差别虽然对外方有利,但毕竟是与国际社会法律的不和谐,多少会给外来投资者带来顾虑。

法律在现代经济交往中,是维护投资经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护身法宝,是一项重要的投资软环境。如果一个地方没有完善的法律作保证,再好的投资环境也不能吸引投资者。尤其是一些跨国公司和欧美企业更注重法律环境。

三、缺乏临时仲裁制度对中国招商引资的影响

当前,随着世界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法律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软环境已成为吸引资本流向的重要因素。软环境建设的明显滞后,成为我国招商引资的一个制约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解决跨国合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通常可接受的方法,商人们希望避开所公认的外国法院解决争议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对外国法律、外国律师和外语不放心,还有泄密、高额费用和冗长的法院程序等因素都无疑使外国商人和国际商业界确信应采用一种可变通的协调一致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就是一种最可靠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自由选择、中立和不受当地法院、政府或规则的干涉。在我国,仲裁方式仅限于机构仲裁,而外国人担心的就是仲裁机构受政府的指示和干涉。尽管我国的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性质的仲裁机构,但外国当事人在与中国当事人的纠纷中仍称中国的仲裁机构会受政府控制。这样,建立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不仅能打消外国当事人的顾虑,而且也是完善我国投资软环境的一个因素。因此,优化法律环境对招商引资意义重大。

另外,在WTO规则框架内,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在我国确立和完善临时仲裁制度,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也是仲裁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健全的需要。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不仅增加经济生活的参与者对于争议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机会,也有利于促进机构仲裁制度自身的进一步的完善,最终使仲裁制度以一个完善的整体服务于社会,促进国内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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