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不能没有律师参与
2009-04-14林峰正
林峰正
台湾的司法改革是在解严的情况下才取得进展的,没有这个根本性的改变,其它领域根本动弹不得,司法改革也很难单点突破。而且因为改革吸纳了民间力量的参与,避免了政府的垄断。如果民间无法参与其中,司法改革很容易沦为部门利益之争。
解严近22年来,台湾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显着的变化。在司法方面,最大的变化是司法独立的实现。过去“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观念已经被彻底打破,国民党主席因市长特别费遭到侦查起诉,依法受审,这是以往完全不敢想象的。更不要提“总统”和其家人亦因案遭到司法一视同仁的侦审。尽管有不同政治立场的人士对司法施以不同程度的攻诘,但由被告来自不同政治阵营的事实,则约略可看出司法独立不受政治干预的气氛。
但是,台湾的司法体系与整体社会的其它区块相较,其进步程度仍然难以令人满意。
自下而上的改革
1987年解除戒严后,台湾人民可以享受以前若干年一直被限制的言论、出版、集会等权利,于是各个领域的人们发起了形形色色的社会运动,要求改革各自领域里不合理的制度。司法改革是这一系列社会运动的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台湾的司法改革是自下而上推动的。当时,民众对台湾司法体系的不满主要集中在:法官终身制,人事体系封闭、外人不能插手,司法不独立、法官收红包,错判、乱判等等,民间有强烈的改革要求。但无论是国民党还是民进党的政治人物,对司法改革的兴趣都不大。
反而一批有公益心的律师和法律学者,深信改革的力量必须来自民间,主张不要由上而下进行改革,而要由下而上推动。于是募集1000万在1995年成立财团法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立志于以民间的、持续的、行动的力量来监督司法,建立清廉的、独立的、高品质的司法环境。这些人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又和人民有密切的联系,知道什么地方最应该改革。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成立后,并不仅限于坐而论道,讨论什么意见建议,而是着眼于行动。我们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派人到法院去旁听,记录法官的言行,看哪些法官迟到、打瞌睡、乱骂人、不认真,然后把结果在媒体上公布,法官的态度开始变好;同时,我们发问卷给律师,让他们给法官打分,开始我们只公布好的法官,发现作用不大;后来也公布坏的,一度有6个法官对我们提出毁谤罪的告诉,大法官会议认为我们是为了公众利益,是善意的,最后决定不受理。这样一来,法官的态度有了明显改善。
同时,在解严初期,社会上开始对法治有相当的需求,案件量遽增,司法人员的编制开始开放,一批新的法官、检察官进入司法系统。这些年轻的法官、检察官大多受到解严前10年来的台湾民主运动的影响,大都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改革精神。这一批人就成了后来的法院改革运动、检察官改革运动的支持基础。
自下而上的推动之后,法官的独立性有了很大的提高。以前,司法不独立,审判经常受到上级的干预。法院院长可以通过“事务分配”来决定哪个法官办哪个案子。虽然台湾“法院组织法”规定“事务分配”必须由所有法官在法官会议中决定,但实际运作并非如此,在1993年底前,事务分配是由法院院长来决定的。各法院院长可以决定将一些重要的案件,特别是牵涉政治敏感度或是贪污腐败的案件,分配给他信任的、听话的法官。
第一次针对事务分配的改革来自台中地方法院。1993年12月16日,台中地院9名法官公开举行记者会,要求事务分配权不应属于法院院长,而应属于全体法官。他们同时要求以民主的方式来决定事务方配,而不是以资历来决定。12月29日,台中地院法官经过数小时的争论和4次投票,以43比34通过决议,未来事务分配交由法官会议中所有的法官决定。许多其它地方法院立即跟进,采取同样的改革行动。现在,台湾法院的“事务分配”由人工抽签决定,也有些是由电脑随机抽取。
上级干预司法的另一个手段是判决书送阅制度。法官在写好判决书后要拿给院长审阅,美其名曰是要由院长来把关、纠正错误,实际上给了院长干预判决的机会。后来,有匿名的法官将相关的情形公之于众,社会舆论哗然。1994年施启扬接任“司法院长”后,立即召开了司法改革会议,废除院长审阅制度,进一步削减院长的权力,法官开始走向自治。
按照台湾的法律,法院独立预算,但须“行政院”审批。這样“行政院”就能够通过预算来牵制“司法院”。1997年,“司法院”利用各种政治力量的矛盾,通过“修宪”规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删减,但得加注意见,编入总预算案,送‘立法院审议”。至此,阻碍司法独立的制度性障碍几乎被全部移除。
而且,台湾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得到了极大改进。以前在审判时只有法官可以问证人,律师要问证人得通过法官,法官不肯问也没办法的,容易造成法官的独裁。后来引入交互诘问制度,律师可以直接询问证人。另外,从1995年开始,警察和司法机关从一接触嫌疑人开始就会被全程录音录像,这在日本、德国这些先进国家都还没有实行,台湾司法向人权保障转化的趋势是很明显的。
如何监督法官?
台湾的司法改革进行到今天,一般性的案件,外部力量要想干预已经很难了,法官收红包也基本不可能。但是,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法官的素质如何提高,如何提升判决的质量,如何淘汰不合格的法官,如何确保一个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官不会滥权,一个独立的司法体制如何回应民主政治和社会的要求,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目前,台湾的法官还是一试定终身,但是,书读得好不一定适合做法官,很多人大学毕业后服两年兵役,25岁左右就当了法官,根本没有多少社会经验,做法官显然是太早了。我们的建议是从有经验的律师和法律学者中遴选。另外,台湾现在大概有1700名法官,而监察院弹劾记过的每年大概只有3个人,而且法官的升迁调动惩处完全在司法体系里完成,几乎不受民主政治的监督和影响。
显然,当审判体系还没有达到足够专业化的时候,做出来的判决素质可能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独立反而形成一种新的人治,过犹不及。台湾的司法体系从原来维护国民党统治的工具,转变为一个自主隔离的团体,又到了另一个极端。
因此,包含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等数十个民间团体所组成的“民间推动法官法行动联盟”一再催促“立法院”尽速通过“法官法草案”,成立评鉴法官的民间组织,让人民能有监督法官审判质量管道,并明定法官惩戒机制,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学者等组成职务法庭,淘汰不适任法官。但在台湾,执政的人想控制司法,这是一个通病,国民党和民进党都是如此。2007年12月,在“立法院”各党团达成初步共识的情况下,国民党的代表出尔反尔,使
本应通过的法案胎死腹中。
而且,臺湾没有陪审制度,人民的声音无法进入司法体系,民间参审无法实现。另外,法官的专业性不足,台湾有专门的劳工法庭、家事法庭、海商法庭等等,但没有足够多受过相关专业训练的法官,也会导致审判质量下降。
更为深远的问题还在于,法治还没有深植社会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很多民众都不重视程序正义。不久前,陈水扁的律师公布了特侦组侦讯影带,依影带内容,检察官明显有恐吓威胁的情形,也违反刑事诉讼法,但很多人甚至媒体仍觉得“陈水扁是坏人,这样也不过分”,全无人权观念,这是台湾社会应该警惕的。法律制度的移植不难,制度下面的价值观要和被移植社会的价值观契合,则需要施以相当大量的教育,包括言教和身教。
另外,检察官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所展现的个人英雄主义或滥权、偏执作风,对司法公信和人权保障造成伤害。若个别检察官不受节制,只要发现一点线索,即可发动侦办,结果是上至马英九、谢长廷等高层政治人物,下至基层百姓,都可能遭到无端讼累,侵害人权。有些检察官侦讯被告时,还威胁利诱。这也显示不受制约、没有监督的司法权的危害。
司法改革的经验教训
台湾的司法改革是在解严的情况下才取得进展的,没有这个根本性的改变,其它领域根本动弹不得,司法改革也很难单点突破。显然,没有健全的司法,民主宪政难以成熟;没有成熟的民主宪政,也很难有体质健全的司法。宪政与司法,在现代的国家,必然是相因相伴的。另外,台湾的司法改革吸纳了民间力量的参与,避免了政府的垄断。如果民间无法参与其中,司法改革很容易沦为部门利益之争。这些是台湾司法改革的成功之处。
台湾在这两年推动的司法改革,实际上就是把一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司法体制,朝向英美法系的司法体制调整。因为英美法系法官是消极的,审判更注重程序正义和对人权的保护。
但另一方面,对司法人员制约和监督的不足,使检察官、法官往往制造声势,伤害当事人名誉在先,抱着宁枉勿纵的自大心态。这些事例一再发生,使对司法体系的民怨如野火蔓延。
现在,台湾一年的案件量大约70万件,与日本相当,但日本的人口约为台湾5倍。大部分法官努力办案,牺牲家庭生活以及自己的健康,折旧率很高。但民间对司法的信赖仍然不足,这说明单纯的司法独立并不能解决司法体系的所有问题。和一切权力一样,不受制约的司法权,一样会对社会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