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怎么说了算
2009-04-14廖海青
廖海青
不能把“洋”东西强加给老百姓,应该主动接近他们,向他们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也就是说,必须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感受转化为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依据,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意见转化为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最终目标。
康为民,江西省赣州人,出生于1956年9月,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从书记员做起,2003年1月,在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2007年12月接替江必新出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代理院长。2008年1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康为民的少年生活具有时代烙印,曾经当过4年的生产队长。康为民对农村出身并不避讳。在全国“两会”期间,他曾说:“像我们这些从农村走出来的法官千万不能忘了本,在符合法律精神的前提下,要带着感情去处理农民的维权诉讼,努力为农业、农村、农民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在康为民看来,司法政策的全面调整给法院工作带来了不同的要求。“两会”期间,本刊记者专访了这位国家二级大法官。
法院要“多调少判”
《南风窗》:现在处于各种矛盾的多发期,加上金融危机的影响,造成了一系列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最终可能将演变为司法纠纷。你怎么看现在这个形势?
康为民:从司法纠纷来看,多发性侵财犯罪、流动人口犯罪、经济犯罪等案件会明显增多,涉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争议、返乡农民工为主体的三农案件、金融合同纠纷等案件数量不断增多,逃避执行、对抗执行的现象也会加剧。重点工程的搬迁、环保等群体性纠纷,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纠纷将会明显增加。这些案件处理难度大,涉及面广,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激化矛盾,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法院工作面临着空前的压力。
具体来说,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对因拆迁安置、征地补偿等而引起的敏感案件处置,我们的经验还不足。一方面民生应予关注,群众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维护,另一方面又必须从维护经济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法官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把握不准,经验不足,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另外,金融危机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司法保障将面临更大的困难。湖南不少法院还背负着巨额债务,而新的困难使“两庭”建设的任务更为艰巨。一方面,高素质法官人才流失严重,同时,引进人才又十分困难,法官断档问题相当突出,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
《南风窗》:我们注意到最高院的报告中提到要“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转变审判观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这个原则是否可以缓解现在的压力?
康为民:必须承认,前一时期,司法审判中强调一步到庭,当庭宣判,诉讼调解被忽视,一些社会矛盾逐步显现,出现了当事人反复缠诉,执行压力加大等负面现象。
我认为,要重视新形势下强化诉讼调解的重大意义,尤其是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要坚持“多调少判”的原则,提高调解、和解结案率;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即使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法院也可依法予以确认。
其实,诉讼成本比通过社会组织调节的成本要大,尤其在农村,我们鼓励诉讼前调解。湖南规定,对于婚姻家庭、商品房预售和买卖合同、劳动争议、农民工维权案件、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关系民生的纠纷案件,在处理时要多做调解工作,力求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要达到60%以上,法庭案件调解结案率要达到80%以上。
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法官在办理民事案件时绝大多数是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那些年代判决的民事案件少之又少,甚至没有。调解结案率高,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官与当时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等基层政权组织一道做调处工作,也就是说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得力的结果。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正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进程。然而体制跟不上发展的节奏,由于工作经费和组织保障等原因,基层调解组织形同虚设,调解工作大多处于被动甚至半瘫痪状态。加上法院的诉讼调解与民间调解没有衔接好,沟通不畅,司法调解工作外部环境不佳。
不能片面追求法律效果
《南风窗》:听说湖南高院正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探索,而批评者认为鼓励调解是在和稀泥,更有批评者尖锐地指责刑事和解的做法是“赔钱减刑”甚至是“花钱买刑”,是法外施恩、金钱万能,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和腐败空间,有损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康为民:的确,当前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因为当事人的主体意识、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传统的与人为善、以和为贵等道德观念、价值观念遭到冲击。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从轻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建议,建立一个“被害人宽恕”司法制度,如果被害人宽恕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可予以从轻处罚,这样有利于化解矛盾,进一步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刑事和解制度从情感上感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仅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护被害人利益,防止加害人再犯罪,而且有利于合理利用紧缺的司法资源。鼓励加害人忏悔认罪,帮助加害人融入社会。
《南风窗》:形式的东西,比如法台、法槌等等真的是很大的障碍吗?现在的政策调整对所谓书呆子式断案法官似乎很反感。
康为民:我认为,中国的老百姓对高度专业技术化操作的诉讼程序仍很陌生,理解不了法律条文和法律概念的情况极为常见。法庭上宗教仪式般的庄严缺少亲和力,使老百姓自然感到难以接近,对司法的不信任感会进一步加深。百姓看不懂、听不懂,因为离他们太遥远,不能把“洋”东西强加给他们。不是让老百姓适应我们的审判方式、审判思维,应主动接近他们,向他们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也就是说,必须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感受转化为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依据,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意见转化为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最终目标。
并且,由于传统的影响,人们对待纠纷的态度仍然是重和解,轻诉讼。人们心中的理想秩序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和谐秩序,而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法治秩序。另一方面,尽管我国的立法在过去的30年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不可讳言,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的立法体系还远未完备,立法技术仍有待提高,某些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一时还难以改变,此时,要求司法者“唯法是从”无异于缘木求鱼。
本来改革是为了求取司法公正,但由于陷入误区的改革理念与实践操作,使“公正”成了中看不中用的产品。如改革理念上惯于从法院的视角出发,缺乏对社情民意的深刻把握,司法为民的宗旨有偏位之嫌;司法实践中曾一味强调一步到庭、当庭宣判,忽视情理法的融合、淡化调解的效能;或过分强调抠法律字眼,漠视利益的衡平;或片面理解法官中立,机械化程序公正,疏忽对弱者的能动保护、轻视主动调查取证等等,都把司法看成一个简单、死板和教条化的过程,事实上司法活动只能是社会的反映,疏远社会,漠然看待老百姓对结果公正和不同利益关系谐调和一的价值追求,难免会遭到社会的质疑。
比如说,在处理某些疑难案件时,如果片面追求法律效果而不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就不能实现“案结事了”,甚至有以牺牲一个地方的稳定或发展为代价维护某个法律条文之虞。不少法官不习惯于以能否促进社会整体和谐来检验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不能因案制宜、因事制宜、因人制宜。
离开良好的、正面的社会效果,法律及司法都将丧失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