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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养与社会进步

2009-04-13钱秋月

党政干部学刊 2009年3期
关键词:养儿防老

钱秋月

[摘要]本文通过对生活没有保障的老年人口生活现状以及其与社会诸多现状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分析研究,进一步阐述养儿防老观念的形成、发展及其影响,以及在养儿防老观念的影响之下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同时阐述对老年人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生活无保障;老有所养;养儿防老

[中图分类号]C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3-0059-03

一、生活无保障老人的概念及主要构成

生活无保障老人主要指:在达到一定的年龄而丧失了劳动能力之后没有了能够维持其最基本生活状态的生活、医疗等基本费用来源的人。

在中国,主要由农村老年人和在城市生活但是其不能享有和获得城市最起码的能够维持最基本生活状态的费用和福利的老年人构成。

二、传统养老观念的形成及其影响

关于养老最普遍的观念就是:养儿防老,赡养老人是孩子尤其是儿子的义务,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在中国产生、存在、延续、发展经历了数千年的历史。这种观念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渊源,自从人类社会由母系社会过渡到父系社会之后,相对于女性而言男性的社会地位日趋重要,无论是在平时的生产生活还是在出现冲突时的激烈对抗中都显示出了无比的优越性,男性不仅仅担负着生产生活中的绝大多数劳动,更重要的是还担负着照顾自己所在的集体以及家庭成员的义务,对男性继承人的认可最早不仅仅是出于劳动的需要,同时也隐含着对在自己年老不能再履行对家族的保护义务时年轻的继承人能够担负起保护家族的使命的期望;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情况下,人类生产很少能有剩余成果,从而致使外嫁的女性晚辈无法获得赡养老人的生活资料,久而久之,赡养老人就成了男性晚辈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养儿防老观念在计划生育政策中的体现:综合分析研究当前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各省的计划生育政策发现,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有关于在农村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女孩的以及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相关规定,这些毫无隐瞒地暴露出男性后代在整个家庭乃至社会体系中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在整个社会体系中隐含了社会对男性晚辈的重视,这样一种态度无疑折射出父辈们对自己未来生活所依赖对象的重视。

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之下,生男孩成了广大农民的自然要求,然而人类自身的繁衍规则并不能满足人类这一建立在特定社会条件下的需求,其结果就是育龄群体试图努力躲避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超生偷生,甚至用牺牲女孩的代价来换取男孩的诞生。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翼介绍: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婴幼儿人口性别比迅速攀升,且已经超过可以容忍的107的最高警戒线。据统计,1990年全国总出生人口为2600万,性别比为111;而1999年的出生人口为1149万,但是性别比例却高达122,且成低龄化趋势,根据2000年的普查显示,性别比例已经严重失衡,在0到15岁的人口中,男性人口比女性人口高出1880多万,且造成这样高性别比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女婴的高死亡率。

养儿防老在逐渐演变与发展的今天已经不仅仅是一种观念上的认识,更包含着其无法逃避的社会根源。对于生活没有保障的老年人,从子女那里获得最基本的生活费用是他们生活的最主要来源,甚至是唯一来源,因此,多生儿女,尤其是多生儿子成了他们不二的选择。这一观念在中国历史人口匮乏以及自然科学欠发达时期,在那种以粗放型简单劳动生产为基本生产要求的时期曾积极推动与刺激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生产方式和劳动方式的改变,社会人口的不断持续高速增长已经成为社会协调发展的严重桎梏,最突出最集中的表现就是机械化生产的发展对劳动力数量的需求大大降低,从而导致了就业岗位的相对减少和失业率的居高不下。不仅如此,通过资料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这一传统观念的普遍认同不但在一定程度上让人口持续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和增长水平,同时也带来人口增长的畸形发展,即在人口不断增长的同时带来人口增长的性别比例不协调的恶性结果。

三、用行动保证来实现观念和行为的转变

改变养儿防老观念依靠的不仅仅是教育,更重要的是要解决老年人老无所养所面临的切实问题,也就是让老年人老有所养。中国现有的养老政策的完善和研究普遍针对已有了一定保障的群体,而针对数量上占大多数的没有生活保障的群体基本没有涉及。据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在2008年8月26日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1+1》记者采访中介绍:“目前中国农村60岁以上的农民人数约有1.1亿人,其中65岁以上的6000万人,而现在的养老制度主要是用于城镇居民的,对于数量如此庞大的农民群体的养老保险,中央财政是没有一分钱的投入。”对绝大多数百姓来说,孩子还是自己在年老时最可依赖的人。

对比瑞士等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我们不难发现,他们建立的是全民式的老年人生活保障体系,瑞士宪法规定,所有20岁以上的公民和年满18岁的在职者都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者和无产者每年也必须按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作为养老保险金,为支付这种义务保险费,他们可动用私有财产、失业金甚至社会救济金。日本则采取了国家直接介入的方式,采用了后代赡养前辈的做法,即作为所有的适龄群体都有义务向国家缴纳养老保证金的制度,由国家统一支配以保障所有老年人能够获得稳定的生活保障,就这样让整个社会群体都毫无例外的被纳入老有所养范畴。

观念的形成源于客观存在的影响,当现实状况的转变足以让人可以不对未来生活有太多的担心和顾虑时,人类的本性告诉我们:没有理由不去选择一种更加轻松、宽裕的生活。然而,现实状况的彻底改变需要的不仅仅是用社会良知和道德构建起来的社会救济和帮助,而且应该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以各级社区机构共同参与的制度化、责任化的对社会生活无保障老人养老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从而最终实现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观念和行为上的彻底改变,以及由此而获得的人类自身的彻底解放。

四、建立健全生活无保障老人老有所养体制有利于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

事实证明,当生育人口数量降低以后,无论是作为家庭还是作为社会都会相对提供更多的资源去实现教育的普及化和专门化(也就是接受更高级别的大学教育),尤其是作为家庭,“望子成龙”,为下一代提供更多更好的学习环境、创造更好的学习条件几乎是每一位家长的热切追求,这样的结果就是:一方面正规教育时间的延长使年轻人推迟初婚年龄以及初育年龄,同时受到较好教育的父母普遍偏好少生子女,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可能会更注意改善并且更加懂得如何改善个人及家庭的生活质量等,从而最终实现人口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根据加里·贝克尔对25—34岁年龄段的人口研究表明:父母的受教育水平提高后,市场收入水平就会相对有所提高,生育孩子的机会成本提高,父母就会选择更少的孩子数量和更高的孩子质量,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父母的受教育状况决定着未来孩子的数量,也间接影响着孩子的质量;而现实却因为子女的过多,家庭负担过重,最后不得不让部分处于求知阶段的孩子无法获得正常的受教育的权利,而社会就业压力的艰难以及现实分配制度的影响让其几乎无法获得更多的教育,而要用更多的精力为最基本的生存而劳作,这些影响无疑不利于整个社会基本素质的提高和文明程度的进步。

五、建立健全生活无保障老人老有所养体制有利于缓解未来的生存压力

人口众多的压力现在已经获得了证实:就业困难、住房紧张、人均土地资源相对贫乏、水资源相对不足、教育资源的相对匮乏等等无疑都成了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

有限的自然资源对人口容量的限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绝对的自然资源总量相比,中国人均占有的资源总量和世界平均水平相比较是捉襟见肘的。以人均耕地、林地、草地的占有量为例,中国的人均占有量分别只达到世界的平均水平的1/3、1/9、1/3;2006年,中国经济总量世界排名第四,而人均排名却只占到139位,和上世纪80年代末的128位相比较又下降了11个名次。同样的还有水资源,据2008年中国节水报告指出:中国水资源总量世界排名第六,而平均到个人却是世界上水资源最缺乏的20个国家之一,人均占有量还不足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3。如此种种无不对人口的实际容量提出了更严峻的警示,对人口容量的定义和诠释众说纷纭,但是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国家的今天,对人口容量的定义绝不应该停留在仅仅能够让其所容纳的人口能够生存下来,甚至是艰难的生存,而应该是指能够在一定的区域内所包含的自然、社会等资源所能保证该区域内生存者获得良好生活状态和未来的可持续性发展的人口限度。

中国自上世纪70年代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恶性膨胀,但是政策本身的地区差异、民族差异以及众多的默许再生规定没有能够有效地控制每年数百万的人口净增,概而言之就是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只是放缓了中国进入生存压力空间的脚步,却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中国民众的未来生存方向,前面已经分析过了形成这样一种现状的原因就是:政策体现的是老年人的养老责任依然单纯是晚辈的义务。也就是说该政策解决得只是治标的问题,而没有能够从根源上解决实际的生育和生存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六、建立健全生活无保障老人老有所养体制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全面实现

社会和谐包含着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相处以及自我的自由、健康、全面的发展,实现社会基本元素个人的自由、健康、全面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的最本质要求和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社会,是指建立在社会公平和正义基础上的能够协调好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能够整合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的社会。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讲到:“社会是人同自然完成了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本主义。”作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和马克思主义的最高追求,和谐社会就是实现人的需求最基本的充分合理满足,这样的需求不是漫无节制的不顾后果的盲目索取,而是建立在以能够不损害不浪费有限的社会、自然资源以及能够保持社会未来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基础之上的合理生产生活消费需求;面对年老体弱没有基本生活来源的人,获得最起码的能够维持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生活费用是作为这一群体最基本的需求,而保证他们获得这样一种需求是社会更是国家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这种满足也是获得最基本的社会尊重的保障。

老有所养,一方面可以实现已进入老龄化的人群能够获得美好的晚年生活,这本身就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种体现。同时,建立健全国家为主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共同参与的对老年人的养老保障体系也可以使未进入老年化的社会群体能够从现有的家庭负担中获得适度的解放。当然不是说以国家和社区为保障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就单纯的忽视了非老年化人口的义务,而实现的仅仅是一种义务形式的改变,即把原来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义务转化为一种进行了严格区分后的群体之间的义务,即社会群体分为老年化人口和非老年化人口,非老年化人口群体担负着赡养所有老年化群体的共同义务,这样的社会群体划分的另一积极目的就是让整个社会的老年化群体不再因为个人家庭的困难而在年老时生活不能够获得最起码的保障,同时也能够使下一辈能够不再因为为了赡养老年人而日夜辛劳,从而能够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为未来的发展而不断努力,能够一心一意的从事自己所愿意奉献的事业,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价值。老有所养也会间接地影响人的价值观念的转变,从单纯的关心、赡养父母到回馈社会,无疑会带来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和实现。

正如邓小平对美国记者华莱士所说:“我们讲的致富不是你们讲的致富。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民生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就是让广大人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安居乐业、生活幸福。作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生问题集中体现了以实现和人的生存权利有关的全部需求,以及与实现人的发展权利有关的普遍需求。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处理好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就是把就业、教育、分配、社保、稳定等五大现实问题协调好、处理好,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实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林双川.出生性别比飙升城乡全面失衡[N].新华网.2004-08-24.

[3](美)加里·贝克尔,人力资本理论:关于教育的理论和实证分析M.郭虹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

[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 杜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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