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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道德规范与虚拟主体对接的可能

2009-04-10叶豪芳

理论观察 2009年1期
关键词:美德

叶豪芳

[摘要]共同的主体决定了现实道德规范与网络道德沟通的可能,但网络道德主体独特的虚拟特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悖谬,要求网络道德建设的思路从单纯的规范论转向美德论为主、两者有机结合的方式。

[关键词]现实道德规范;网络道德规范;虚拟主体;美德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1—0046—02

网络社会,又称网络社区,是指在互联网构架的网络空间中产生的一种社会形式,与现实的物理空间相区别。网络社会实现了人类在现实社会之外寻找另一个栖息之所的愿望。然而,网络带给人便利与自由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道德问题,网络诈骗、极端言论、侵犯隐私等等。现实社会中的道德问题在网络社会中非但没有减少的迹象,反而借助网络信息技术不断放大,并且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其道德问题比现实道德问题更为复杂。

一、网络道德规范与现实道德规范

当前,将现实道德规范直接移植到网络社会中之举动的屡屡失败表明了网络社会的特殊性。道德总是与一定的社会结构相适应的,新兴的网络社会呼唤一种新型道德规范的建立和发展。但问题是网络道德究竟应该新到何种程度?它与现实社会道德规范之间是何种关系?

一些学者认为网络道德无非是现实道德在互联网这种技术载体中的具体表现,它和家庭道德、职业道德一样,不过是不同道德实践领域之下的道德特殊形态,根本上仍是现实道德的一部分,因而在现实社会中通用的道德原则和价值标准在网络社会中同样适用。这种观点无疑将网络道德问题简单化了。职业道德、家庭道德的差别是现实道德主体所承担的具体角色之间的差别,而网络道德与现实道德的差别却是现实与虚拟的差别。网络社会区别于现实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它的虚拟性,在网络社会中,性别、年龄、相貌这些在现实社会中用以唯一确定个体的标识统统被隐匿,人们不再是处于具名状态的“人”。而是借助O、1等数字符号表示的匿名者。虚拟特征使原本屡试不爽的道德运行机制在网络社会里陷入了自由与秩序的悖谬。

现实社会中,为了共同体的存续,大多数个体都认同秩序的必要性。然而在网络社会,自由被认为是网络社会最大的价值,自由与秩序之间的界限应该如何划分成为一场艰难的拉锯战。一方面,网络的虚拟性提供了自由空间,个体抛却现实生活中身份、等级、权力等的束缚,畅所欲言,在人人平等的发言中,精英和普罗大众的界线逐渐消失,普通个体从边缘回到中心,自由、平等的确得到彰显。但另一方面,也正因为这种匿名性,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从现实社会的直接状态变为网络社会中随时可以下线的间接状态,个体摆脱了现实世界中制约性的道德环境,其所需承担的交往代价、面临的道德惩罚的风险也就太大降低,从而可以抛却伦理规范,完全依照意愿行事-进而引起了网络社会秩序的崩溃。

独特悖谬的背后是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道德冲突,它说明网络道德规范与现实道德规范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承认这一点是我们构建网络道德规范的逻辑前提和理论基础。

与将两者之差异简单化相反的是另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网络社会具有的新特质,例如自由性、虚拟性决定了网络道德规范和现实道德规范在道德评价标准和奖惩机制方面是截然不同的两套体系,因而建设网络伦理要另辟蹊径。这种观点无疑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割裂开,夸大了两者的差异。

我们认为,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差异在于主体,前者虚拟,后者实在,同时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联系的纽带也在于主体,“虚拟”不是虚无,虚拟背后的支撑者仍然是现实中的人。人——这一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共同主体,具有内在的矛盾统一,虚拟与现实的双重生活正是人自身理想与现实双重性的外化,而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统一又是人自我统一的必然要求。

正如没有脱离现实社会的网络社会一样,也没有脱离既有现实道德规范的网络道德规范。虽然现实道德规范存在缺陷,但毕竟经过了长期的历史实践和检验,其价值内核是值得肯定的。因此,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必须在继承这种合理价值内核的基础上再结合网络社会的独特性而进行,否则将导致道德主体发生分裂和异化。

二、网络道德主体分析

网络道德规范与现实道德规范之所以既有差异又能对接的原因在于拥有共同的主体。这是建构网络道德规范的核心问题,因而有必要对网络道德主体做进一步的分析。

根据弗洛伊德的心理分析学说,人格可以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本我是混沌、无意识的,其中充满生命力和欲望本能,它趋乐避苦,按快乐原则行事,无视社会道德和外在规范。自我是可以意识到的人格部分;平时我们感知到的进行思考、判断和记忆的部分便是自我,它处于本我和外部世界之间,遵循现实原则。不断地调节本我与外部现实之间的矛盾。超我在多数时候也是无意识的,它代表人格中的理想部分,依照道德原则,要求自我对本我欲望的满足必须限制在现实社会许可的范围内。

道德主体在现实社会中直接面对的仅是自我,人们在经过从幼年到成人的长期心理积淀后,其自我一般能够平衡本我与超我的冲突,以现实原则和解道德原则与快乐原则的矛盾,使个体顺利地实现社会交往。然而,网络社会为人们打开了另一个世界,在这里道德规范所指向的对象变成虚拟,个体所需承担的行为风险降低,于是原本无意识、被压抑的本我就获得了松绑,凭借强大的欲望本能在人格各部分的抗衡中占得上风,呈现为越来越显性的存在。散布谣言、恶意攻击、窥探隐私就是本我藐视规范,只顾满足一己私欲所致。悖谬的是,主体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追求的不止是原始欲求的满足,还有英雄或圣人式的理想人格。大量的信息共享、正义的网络道德声援正是超我向往道德完美倾向的表现。这样,现实社会中原本单一,主要表现为自我的个体,在虚拟背景之下呈现出人格的多元化。人格的各个部分从自我显性在场,本我与超我无意识的状态成为三者共在的局面,本我与超我的矛盾变得外在化和明显化。

网络主体人格的复杂性决定了单纯依靠道德规范的增加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道德规范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主要凭借自我沟通个体与外部世界、协调相对无意识的本我与超我。但是,网络社会不再是自我唱独角戏的舞台,本我、超我与自我共在的势力格局致使道德规范陷入两难境地:众多的规范必然会引起本我的强烈反抗,而网络道德规范即使再完备也不能满足超我的完美追求。如何破解这种困境?研究者需到规范之外寻求答案。

三、美德论提供的出路

人们习惯于将网络道德的无序归咎于网络道德规范的不足,这其实是现代道德被规范论思维主导的一种反映。无论功利主义、义务论还是正义论,本质上都是某种规范论。规范论背景之下的现代道德强调道德建设的关键在于道德规范的设置,它关心“我该如何行动”,以正义、责任作为核

心词汇,希望通过公平正义的道德规范的设计与人对规范负责任地遵守来维持社会的良好道德秩序。这种道德思维适应了现代社会组织化、制度化的特点,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指导,同时底线式的道德要求也给现代人留下一定的自由度。

但是,久而久之,人们发觉自己已被规范论引入了一个陷阱:所谓秩序的获得是以丧失主体性为代价的,“看似无比自由的个人实际上不过是浑身缠满规约之网的被动者”。规范论关注的是整体社会秩序而非个体的精神伦理生活,它设想一种“理性人”的道德主体,这些理性人在道德生活中完全按照理性行事,真实独特的情感、动机等全不在理性人的概念之中。这样的道德主体无非是理性的代名词,是一个非人格化、与主体无涉的空概念。在这种学说影响下-主体的主体性逐渐被消解,个体沦为仅为维护社会整体道德秩序而存在的环节,道德也失却了指向至善和幸福生活的感召力。

规范论的不足在现实社会中已经显现,网络社会更是让这一理论的缺陷暴露无余。道德规范能规定和指导的仅是具体情境之下的道德行动,却不能指引个体的整体生活方式,在现实生活空间中习惯了接受道德规则约束的个体,一旦进入网络空间这一规范制定滞后于活动的社会便立刻失去了方向。在那些规范还涉及不到的角落,本我和超我浮出意识的表层与自我共在,争相向主体提出权力要求,在现实社会中业已十分脆弱的主体性在网络社会多重“我”之间进一步失落,造成个体人格的混乱。此外,即使在规范覆盖到的领域,规范的作用也大大降低。规范论倚赖“道德——权力”组合即“违反规范必将面临惩罚”的方式维护道德的权威。但由于虚拟性,道德规范通常并不能对网络行为主体进行直接惩戒,道德规范至此又丧失了威慑力。

针对这一困境,近年来复兴的美德论不啻为一条出路。规范论对道德机制“规范——权力——个体”的设计遗漏了道德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即美德,忽视了人的主体性。事实上道德规范只有内化为主体自觉自愿的美德,才能算是完整稳固。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古希腊伦理学的核心就是美德论,这种思想以德性、善、幸福作为关键词,关心“我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问题,认为人生不是一些散乱的行为而是一个整体,在对至善的不懈追求中,美德最终能够把我们引向幸福。不过自罗马时期始,律法主义思维风行,再加上中世纪宗教戒律思想占据绝对主导,美德论逐渐被规范论取代。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美德论开始复兴,八十年代,麦金太尔进一步竖起了现代美德论的旗帜。

现实社会的道德困境呼唤美德论的复兴,网络社会的出现更是需要美德论这种以主体而为中心的伦理学说的回归。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美德论鼓励主体依据自己的品格做出主动的道德判断和选择,恢复了人作为道德主体的主体性。主体性的重建,还道德立法权于主体,令道德主体从被动服从道德规范变为彻底理解和真诚拥护规范,获得一种“随心所欲而不逾矩”的内在自由,进而化解了自由与秩序之间的悖谬。此外,美德论还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由主体虚拟带来的多重人格共在的难题,它以指向幸福的许诺满足趋乐避苦的本我,以至善的追求抚慰理想的超我,重新统一两者于自我的平衡之中,保持了个体人格的完整,恢复了这一道德规范与主体对接通道的畅通。

由此可见,实现网络道德规范与虚拟主体对接的可能,不仅需要规范朝着尊重主体性的方向完善,更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培养道德主体的美德。具体的途径与方法留待实践中摸索和总结,但毫无疑问,以美德论思想为主,有机统一规范论与美德论,是现实道德规范合理转换为网络道德规范并与虚拟主体对接的合理理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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