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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谈》

2009-04-10

法律与生活 2009年5期
关键词:基督徒德洛高利贷

郭 建

拆账放款的贱业

文艺复兴时代,意大利作家卜伽丘的《十日谈》,描写了当时欧洲社会形形色色的人物故事,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各行业从业人员的看法。其中最受歧视的行业之一,就是金融放贷业。

《十日谈》中有个关于佛罗伦萨一家商人的故事。这个戴大度家族,原来是当地的绅士,父亲死后,3个儿子将家产挥霍一空。眼见无法搪塞债主,3兄弟商量好,“悄悄地离开佛罗伦萨,一路赶到伦敦……干起放高利贷的行当来。也是他们运气来了,不出几年工夫,就攒聚了许多的钱”。

于是,3兄弟回到佛罗伦萨,照旧花天酒地任意挥霍,“唯一的指望是从英国方面来的接济”。想不到英国国王与王子打起仗来,他们留在英国的侄子阿莱桑德洛的财源因此断绝。3兄弟信用扫地,“给债主们逮捕起来了。他们的家产全都充公,也不够偿还债务;债主还要追索余欠,因此给下在牢狱里”。

他们的侄子阿莱桑德洛从英国回乡,在路上结识了化装秘密离家出走的英国公主,陪伴公主到了罗马。公主“看他的举止又十分端庄,就暗中断定,尽管他操的是贱业,却必定是一个大户人家的子弟”,结果爱上了他,并在罗马拜见教皇时,请教皇为他们祝福、安排婚礼。“新郎阿莱桑德洛也盛服而出,只见他的仪容举止,俨然是一位王孙公子,当初那个拆账放款、博取利息的小伙子半点影儿都找不到了。”后来,公主替那3兄弟偿清债务,恢复了他们的自由。公主和父王和解,回到英国,阿莱桑德洛得以受封为康华尔伯爵。

在这个故事里,显然将拆账放款行业当作了“贱业”,连同经营拆账放款的人也都当作了人下人。所以,3兄弟不敢在家乡干这营生,要跑到英国去开业。也亏得他们的侄子阿莱桑德洛长得仪表堂堂,天生富贵样,才得以掩盖自己的出身。

禁止收取利息的教会法

在欧洲中世纪时期,高利贷是一项重大的罪过,“以钱生钱”是由教会法规定的罪孽之一。比如1140年公布、被当作教会法律大全的《格拉提安教令集》中有一条教令,宣称“任何要求超过本金之外金钱的借贷”都是一项重大的罪孽,应该和处理盗窃案一样,强迫债权人归还本金以外的金钱。因此,放债取息的人被教会、世俗视为罪恶之徒、卑贱之人。

不过这条教会法原则的理论根据非常的薄弱。在基督教的《圣经》中,并没有明确谴责放债取息的内容。在《旧约》的《申命记》中写道:“你借给你弟兄的,或是钱财或是粮食,无论什么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给你弟兄不可取利。”

《旧约》是犹太教的经典,因此后来犹太人一直遵循这个原则:向外族人放债取息。到了中世纪,由于犹太人被歧视,被规定不得占有土地,犹太人就此散布在欧洲各个城市中经商,成为放债取息行业的主体。比如《威尼斯商人》中基督徒安东尼奥借钱给人都不要利息,而犹太人夏洛克每笔放贷都要计息,夏洛克抱怨说:“安东尼奥先生,好多次您在交易所里骂我,说我盘剥取利,我总是忍气吞声,耸耸肩膀,没有跟您争辩,因为忍受迫害本来是我们民族的特色。您骂我异教徒、杀人的狗,把唾沫吐在我的犹太长袍上,只因为我用我自己的钱博取几个利息。”欧洲中世纪有一句“带着犹太人的长矛奔跑”的俗谚,专门用来表示高利贷经营者,因为当时法律禁止犹太人携带武器,他们的“长矛”就是放债取息。

但是,在基督教兴起的早期,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受到了罗马帝国的无情镇压。基督教为了争取广大下层贫苦民众,很早就在教义里谴责高利贷。早在基督教会形成时期的公元四五世纪,很多的宗教会议决议、教皇的通告都谴责高利贷,这些决议、通告后来就成为教会法的渊源。

这些谴责的《圣经》依据恰恰是来自于《旧约》,比如《出埃及记》中有耶和华的谕旨:“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是他盖身的衣服,若是没有,他拿什么睡觉呢,他哀求我,我就应允,因为我是有恩惠的。”《旧约•诗篇》中记载:“他不放债取利,不受贿赂以害无辜。行这些事的人,必永不动摇。”

犹太教将神与犹太人的关系解释为“选民”,犹太人是上帝选定的民众,必定能够得救。而基督教将神与人的关系解释为“救赎”,只要信奉上帝,无论种族、出身,都可以得到救赎。也就是说,基督教会将原来只限定于犹太人群体的“兄弟”和“穷人”的概念扩大到了全体教徒,那么,针对兄弟、穷人就不可以放贷取息了。

暗渡陈仓式的开禁

依靠一纸禁令当然无法消灭赚取利息的金融放贷业,实际上欧洲的金融放贷行业从来就没有消失过。中世纪早期很大程度上是犹太人在经营,不久基督徒也加入进来。特别是有些地方将犹太人驱逐出境后,为基督徒的银行业打开了独占的市场。比如,英国在1290年将国内数千名犹太人全部驱逐,法国先后在1182年、1306年大规模驱逐犹太人,尼德兰地区在1370年的驱逐行动,都引发了当地基督徒银行业的大发展。

开始的时候,基督徒的银行业都以兑换各类不同货币为掩护开展放贷业务,以兑换的汇率差来隐藏利息。《十日谈》作者卜伽丘所在的意大利城市佛罗伦萨,是欧洲银行业最发达的地方。早在14世纪初,这个城市已经有了80家银行。卜伽丘的父亲,就是其中规模最大的巴尔迪银行的一名得力经理。巴尔迪银行曾将它的分行开设到了英国的伦敦。

而面对社会实际情况,尤其是教廷本身需要运营它得到的大量税金、贡赋、罚金。到了12世纪,教廷逐渐在教会法中区别生活消费借贷和经营性融资,对前者继续严禁,甚至将价格高于现货交易的赊销买卖也列入禁令;后者则逐渐放开,以收取抵押、支付年金等的方式进行放贷都被宣布为合乎教会要求。宣布对于敌手、诸侯、不正当占有人可以收取利息,收取利息与“高利贷”不再画上等号。

到了15~16世纪,西欧放贷取息才公开化。为教皇服务的最有名的银行家,是佛罗伦萨的美迪奇家族,先后出了两个教皇、两个王后,最后成为佛罗伦萨城市的统治者。但开始发家的科西莫•美迪奇,还是终身保持着《十日谈》所提到的那种从事“贱业”的自卑感。他热衷佛罗伦萨的公益事业,个人生活一直保持着低调,和他的子孙完全不同。

“高利贷”的定性

随着教会放宽对放贷取息的禁令,原来教会法激烈谴责的“高利贷”罪名被专指超过法律限制利率的取息行为。

世界各古代文明都有限制利率的法律。比如,世界上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将近4000年前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就已规定放贷谷物年利不得超过20%,放贷白银年利不得超过33.3%。古埃及的法律规定放贷谷物的年利不得超过3.3%,金钱放贷年利不得超过30%。古罗马的《十二表法》规定月利不得超过十二分之一,合年利100%。罗马的立法逐渐降低限制利率,至帝国时代,限制利率为年利12%,到公元6世纪的《查士丁尼法典》,年利不得超过6%。

欧洲教会法没有固定一个明确的限制利率,后来是各个国家自行立法来限制利率。德国宗教改革的先锋路德,曾赞扬以年利6%提供贷款的人,后来是不少德意志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利率。另一派新教,控制荷兰等地的加尔文教派,曾立法规定利率不得高于年利5%,遭到抵制,后被迫提高到6.7%。但是,银行家及其雇员不得参加圣餐礼,家属要和他“划清界限”、公开谴责其业务后方可参加领受圣餐。英国国会在1545年立法,将限制利率确定为年利10%。

超过限制利率的就是高利贷。在佛罗伦萨等意大利城市,在禁止基督徒放债取息的时候,犹太人放贷的利率可以达到年利32.5%。科西莫•美迪奇确定的放贷方针是“低息”,一般是5%,很少是15%。

值得注意的是,欧洲所谓高利贷的利率水平,在中国古代恰恰是法律的限制利率。比如中国唐代法律规定利息不得高于月利6%(年利72%),宋朝法律规定的限制利率为月利4%(年利48%),元明清时代法律规定的限制利率为月利3%(年利36%)。从戏曲小说中看到的中国古代民间借贷行为,利息一般也都是“月利三分”(3%)。

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商业资本的独立发展,是与社会的一般经济发展成反比例的。”而“高利贷在生产资料分散的地方,把货币财产集中起来。高利贷不改变生产方式,而是像寄生虫那样紧紧地吸在它身上,使它虚弱不堪。高利贷吮吸着它的脂膏,使它精疲力竭,并迫使再生产在每况愈下的条件下进行”。

“在亚洲的各种形式下,高利贷能够长期延续,这除了造成经济的衰弱和政治的腐败以外,没有造成别的结果。”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3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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