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问题与对策
2009-04-10张维新
【摘要】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核心”、“基础”地位与其实际情况很不相称,地方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尴尬地位,使其教学出现了困难重重。推究原因,其一,社会上人才选拔的现实实用性,使地方高校人才培养方案出现了急功近利性,并出现了彼此之间的恶性循环;其二,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单一、课程难学难考,费力多而成绩差,使学生觉得课程艰涩、枯燥,产生厌学心理。论文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探求地方高校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方法改革对策。
【关键词】旁征博引;纵横结合;思维互动
1.地方高校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困难及原因
据了解,当今全国615所地方本科高校(据何勤华教授在“法治改变了中国——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专题研讨会”上报告的2008年最新统计数目)都开设有法学专业,而开设有法学专业的高校又大都会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中国法制史既是法学体系中的独立学科,也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如此重要的地位,自然使中国法制史成了法学本科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这对从事中国法制史教学和研究的教师或研究人员而言,自然是一件好事情,然而,正如这些从事中国法制史教学和研究的教师或研究人员的内心感受而言,他们觉得很纳闷。因为,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核心”、“基础”地位与其实际情况很不相称,在湖南文理学院的实际教学运作工程中,这门作为法律史课程唯一代表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在不知不觉中变成了边缘化课程,与部门法课程相比,显得格外冷清和寂寞。根据前面所言的该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笔者的调查,湖南文理学院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尤其是法律史专业课程的设置,代表了湖南同类地方高等院校,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全国大部分同类地方高等院校而言,也不乏具有典型的个案意义。因此,地方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尴尬地位,使其教学出现了困难重重。
台湾学者陈惠馨教授在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法制组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仅有4年,他将个人观察之中国法制史教学的困难总结如下:
第一,中国法制史内容牵涉年代久远,内容广泛。
翻开国内一般中国法制史之教科书,谈论中国法制史可自公元前二十一世纪之夏朝法律制度,至近代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前后将近四千多年。这其中因各朝代政治权力的转变,法制亦有不同变化,而大学中国法制史课程通常仅4学分,平均每周2小时、4学分之总。上课时数约60小时,若每一朝代的法律制度都要讲述,则每一朝代平均仅能说明3-4小时,因此学生在上了4学分的中国法制史后,往往对其仅有粗略之印象,缺少进一步研究之兴趣。
第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系继受欧陆法制,传统法制对现行法的影响在表面上微乎其微。
一般法律学研究者以及实务工作者、立法者,往往认为要研究适用或修订现行法律体制,只要参酌西方法律制度已足,中国传统法制已无学习或参考价值。大学法律系教授有此想法,自然影响学生的学习态度,因此一般法律系学生认为只要应付4学分的必修课便罢了,很少将中国法制史作为学术研究对象。
第三,学校法律教育不重视基础法学课程,教学重点以国家考试科目为重。
在各大学法律系中,不仅法制史课程,其它法理学、法社会学等基础课程均不受重视。翻开各大学法律系的课程,可发现中国法制史,法理学、法社会学等课程均非部订必修科目,各大学往往将法制史、法理学等课程排在大三或大四课程中,有些学校甚至倾向将法制史、法理学课程变成选修课。因此这些科目在大学中不甚为学生所重视,再加上多年如此之法律教育,使得法制史、法理学、法社会学的教学,研究人才缺乏,学生更是兴趣缺乏。
看了上面的陈教授的分析,反观我们的地方高校,我觉得他剖析得很是要害。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的种种现象呢?我想,大致或至少有以下两个原因:
其一,社会上人才选拔的现实实用性,使地方高校人才培养方案出现了急功近利性,并出现了彼此之间的恶性循环。
法学专业的人才超市的激烈竞争,申报法学专业的地方法学高校数量急剧增加,申报法律硕士专业的地方高校数量急剧增加,使得地方高校大量生产迎合社会需求的产品,从而出现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矛盾,出于缓解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矛盾,当前司法考试允许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导致某些高校更加不加强基础理论课程的学习,虽然司法考试中中国法制史占了一定的分数,但是这并不会引起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足够重视。
其二,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单一、课程难学难考,费力多而成绩差,使学生觉得课程艰涩、枯燥,产生厌学心理。
中国法制史被确定为法学本科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经常听到学生反映这门课程难学难考,费力多而成绩差。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恐怕与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特点不无关系。中国法制史的特点,大致可以概况为如下几点:第一,时间跨度大。中国法制史上自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间跨度近四千年。第二,内容含量多。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涉及夏、商、周、秦、汉、隋、唐、宋、元、明、清等奴隶制和封建王朝,以及战国、南北朝、五代十国、太平天国农民政权、清末、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南京政府、革命根据地等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特定政权所制定的诸如刑法、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所有的法律规范和立法、司法等机构和制度的创制、运行状况,因此,内容之多、覆盖面之广可想而知。第三,概念生疏。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中华民族在同外界极少交往的情况下,在自己的文化土壤上创立、发展起来的一个独立体系,它所使用的概念、术语既不同于古代西方的法律,又有别于当代中国现行的法律,因而学习起来往往给人以陌生之感,加之文字本身的演变,许多概念、术语更显得冷僻和晦涩,初学者难懂难记。第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单一、使学生敬而远之。一般的《中国法制史》课本往往有几百万字,要想在有限的教学时间里面来把握好这门课程是非常困难的,面对浩浩荡荡千百年的法律发展史,作为法学的初学者要想很好地掌握是非常不易的,因此老师的引导就非常关键。一般人看来,《中国法制史》是一门比较死板的课程,老师也只能是填鸭式的讲授,难有创新。因此,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单一,就只能够使学生产生敬而远之的畏学、厌学心理。
2.地方高校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方法改革对策
第一,旁征博引,激发兴趣。兴趣是学好任何一门课程的重要前提,对于中国法制史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历朝各代中国法律制度中呈现的纷繁复杂的特点和变化,加上与现实的距离感,很容易使学生对学习的意义产生困惑,从而影响其学习的动力。我们必须让学生明白:中国法制的历史源远流长,了解和研究她不仅在于能为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诸多借鉴,还在于能了解我国的法制文化传统,扩大视野,提高分析和研究问题的综合能力。法制史虽然是以法律制度为主,但是要想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制度,需要对当时经济发展状况、政治制度以及相关的人文、社会等背景知识进行必要的了解,要有着深厚的历史知识积淀和很高的古文阅读功底,因此,恰到好处地为学生讲解和分析许多背景知识,这不仅极大地满足了我们的求知欲,还使得我们对法制史的把握更为清晰和准确,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第二,前后贯通,纵横结合。中国法制史教程一般都是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编排内容的。从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夏、商、周的法律制度,一直到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前后时间跨度数千年。其间,根据朝代更替和社会性质的变化,全书共十余章,每一章所阐述的内容一般都是从法制指导思想到立法概况特点,从方方面面的法律内容到诉讼审判等司法制度,其中既有刑事、民事,又有经济、行政,既有沿革继承又有变化发展。这就要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除了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外,更要注意因材施教,在授课过程中尽量做到内容上的连贯性,在讲课过程中充分注意前后贯通,纵横结合。
所谓前后贯通,纵横结合,即是要求教师在按时间顺序讲述各章各节内容时,能够经常地以提问,设问等方式,把前后相关内容联系起来并进行比较例如,可以就法律形式,法典编撰体例,刑罚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问题前后串联起来,对其发展变化的重要环节和原因予以归纳和阐述;也可以把这一工作交给学生自己来做,但教师的提示总结仍是必不可少,从而使学生对中国法制史上的各种制度和问题的认识不是断裂的,而是连贯的;不是零散的,而是整体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引导学生去把握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规律性以及不同时期的本质特点,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
第三,课堂讨论,思维互动。在我们的大学课堂,作为中国法制史的教师也有义务唤起学生对该课的学习兴趣,使学习由被动而转为主动。然而,只有正确的引导还远远不够,要使学生的学习热情持久不衰,重要的是以有效的教学方法,确保教学效果。任何一门课的教学,如果自始至终只是教师一人在讲台上授课,而不能发现学生的想法,并给其创造陈述和沟通的机会,即使教师讲得再精彩,其教学效果也会大受影响。
对于中国法制史教学来说,如何改变这种“一言堂”的被动的教学方式,除了教师平时在课堂中应经常保持对学生的提问,与学生的对话外,还应该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适当安排专门的课堂讨论,让学生畅所欲言,实现学生与学生之间,甚至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沟通交流和思维互动课堂讨论应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讨论内容和讨论形式两方面。由于学生的认识层次不一,加上近年来对高考科目的调整,导致同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其高中时期的文史基础相差也较大。因此,确定一个学生普遍感兴趣且也能予以展开讨论的题目,就成为讨论课是否能够成功的关键。教师可以从平日学生对课堂讲授内容的反馈上了解学生的兴趣点或争论点,也可以问卷的方式来了解学生的学习心得和思想动态,并结合学科本身的研究现状,热点疑点,选定一个讨论的中心问题。问题应该先交给学生进行思考,使其有一定的准备时间。在展开课堂讨论的过程中,也许一开始由于各种原因,学生发言并没有很踊跃,这时教师不妨通过点名让平时思想活跃,善于表达的同学先发言,当形成一定的讨论氛围时,就会有越来越多的同学主动要求发言。其间可能会出现各种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作为教师应积极地予以引导,并控制好讨论现场,使讨论热烈而有序地进行。最后,教师还应不失时机地对讨论内容做出归纳总结。课堂讨论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学生积极地去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表达思想,并通过同学间的辩论和教师的引导总结,更清晰而深入地去认识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与其说是为了获得一个认识上的统一结果,不如说是希望能以问题为载体活跃学生的思维,促进学生间以及师生间的思维互动,实现课堂教学中的角色换位,使学生对中法史的学习和研究产生日益浓厚的兴趣。
总之,中国法制史尽管是法学专业基础课中一门较难掌握的课程,但只要教师自身具备了扎实的功底,并勇于改变一成不变的教学方法,接受新的教学理念,就能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收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史料不再是千篇一律的简单罗列,而是精辟独到的提炼和升华,既在阐述历史,又在推求论证,从社会背景到法律史料,再到运动规律,又到发展趋势,这就是在历史中发现现实,在现实中追寻历史,法史既是事实,但又不仅仅是一些事实,而是孕育着所有现实的法律世界。
作者简介:张维新(1970-),男,湖南常德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湖南文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律史、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