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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中国性问题分析

2009-04-08李永成

现代法学 2009年2期
关键词:经济法

李永成

摘要:研究经济法的中国性问题旨在将经济法的本土性、回应性落实于实际。转型中国经济社会的变革和发展显然具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本土性,由此,需要经济法学研究秉持“嵌入”型思维来分析转型期经济法具体应回应的中国性问题,并在制度层面上作出应对。经济法解决中国性问题的进路,就是从法学思维出发,推动市场化转型与宪政转型的互动,着眼于社会分化下的强弱势群体间的利益、权利失衡,并构建以经济民主为中心的社会整体利益实现机制。

关键词:经济法;中西比较;转型中国;问题应对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回首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走过的历程,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无疑成了我们成功的宝贵经验。随着中国国力和国际地位的提升,近年来在法学研究中注重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学术之路的意识正在逐渐增强。最具代表性的当属邓正来教授发表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该文分析了1978年以来的中国法学研究受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情况之后,指出这种“范式”只是间接地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因而倡导中国法学研究应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该文发表后引发了广泛的响应与争鸣,由此可见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

虽然所谓的中西“体用之争”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但是,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国日渐崛起的背景下,我们要回答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仍有必要追问一个前提性问题,那就是中国法学研究应秉持一个什么样的立场?具体地说,就是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自由、民主、法治、宪政的普遍性与转型中国所具有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对此,笔者比较赞同高全喜教授的观点,即我们不能把所谓的“西化”从本质上理解为就是自由法治和宪政民主的制度和价值;不能在一个所谓的西化制度与价值,即自由、民主、法治、宪政制度没有成型,与此相关的正义、自由、民主、人权、平等等价值没有得到落实的中国国情下,以另一套西方的言辞为理据。来质疑、反对、批判、诋毁“西方”的制度和价值;不能在指陈西方(自由主义)特殊性的时候,却回避或否认普遍性,照搬西方反自由主义那一套逻辑,拒绝承认自由主义的普遍性价值,否认自由主义在价值理念和制度建构方面的普遍性为人类所共同具有。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也应该秉持上述立场。虽然由于经济法与一国的经济社会体制和特定发展阶段的实际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经济法有着相对突出的本土性特征,但对经济法本土性特征的强调,并不意味着对具有普世意义的自由、民主、法治、宪政的拒斥。同样,我们对经济法视野下国家(政府)干预的强调,也并不意味着对经济自由和经济权利的忽视或拒斥;相反,我们应该在具有普世意义的自由、民主、法治、宪政等的指引下,更多地用法学思维来构筑经济法的理论体系,来保护市场主体正当的经济自由和经济权利。当然,在此过程中,我们也要高度关注中国特定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状况对经济法的影响,解决好经济法所面临的诸多中国性问题。

一、经济法中国性问题研究的审视和界定

(一)经济法中国性问题研究的基本定位

在现代社会,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很大程度上在于如何处理作为两种资源配置手段的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关系。而在法治社会,显然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应该走向法治化,但二者相较而言,政府更具有主动性,市场则更显被动,所以政府与市场之关系走向法治化的关键在于如何规范和制约政府的权力。可以说,中西方经济法学是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这种应然性关系下,以“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为基本的分析框架、以政府公权力如何对经济社会关系的介入为核心来展开对经济法的研究的。

对经济法(学)做这样的认识具有普世的意义。但仅仅建立这样一个关于经济法的宏大的分析框架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它无法阐明,一个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因政府公权力对经济社会关系介入的态度或程度不同所呈现出来的特殊性问题。就西方而言,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1960~1970年代的经济滞胀时期、由次贷危机引发金融危机的当今,经济法都面临着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性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对经济法宏大的理论旨趣认识清楚之后,我们更应该关注因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经济法所应面对的特殊性问题。

同样,因地域场景不同所引发的诸多差异也决定了中国经济法更应该关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性问题,而对这些特殊性问题的关注又必须以一定的时代或阶段为指引。就此而言,在当下中国,经济法更应该关注经济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所谓的“经济法的中国性问题”,主要指的是转型期中国经济法所面临的问题。之所以做这样的界定,一是想把中国经济法所面临的中国性问题具体化;二是考虑到经济社会转型仍是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中国经济法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社会的转型,就已经是很大的贡献了;三是至于经济社会转型后的中国性问题如何,我们当下还很难,甚至无从判断。

另外需说明的是,本文所谓的“经济法的中国性问题”虽然与经济法的本土性、回应性所表达的意思差不多,但在侧重点上仍有所差异。在笔者看来,本土性、回应性更多地是对经济法“地方性知识”属性和基于此应秉持的研究立场的强调,而“中国性问题”则侧重于经济法如何具体直面转型中国的问题而前行这样一层意思的表达。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经济法中国性问题研究的目的正在于落实经济法的本土性和回应性。

(二)经济法中国性问题研究的回顾

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基本上是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应然性关系下展开的。但长期以来,主流经济法理论一般是由亚当·斯密到凯恩斯及凯恩斯之后的新经济学派,通过追溯西方近现代以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各个时期的主流经济学理论来认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政府——市场”这个宏大的分析框架下,经济法理论研究可能更多地为我们描绘了一副“西方经济法的理想图景”,而或多或少地遮蔽了经济法的中国性问题。

应当说,经济法学界一直不乏重视中国性问题研究的意识。如对经济法本土性、回应性、时空性特征的研究,对中西方经济法的比较,对转型期经济法控权使命的强调,等等。尤其是近年来,重视经济法中国性问题研究的意识和努力更是在逐渐加强。典型的如陈云良教授明确地提出了“转轨经济法”和“转轨经济法学”的概念(当然,也有学者反对“转轨经济法学”的提法),在他看来,“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经济法抛弃了早期的计划经济法范式,转向西方寻求资源,形成了市场经济法范式,认为经济法是弥补市场缺陷之法,而当下中国还处在计划权力经济向市场法治社会转轨过程中,中国的问题不是市场高度发达到出现了自身无法解决的缺陷,而是市场发育不全,经济发展处处受到权力

因素的掣肘。市场经济法范式与转轨现实脱节,存在严重的正当性危机。如果要问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经济法学的回答是:回到中国,回到转轨现实。中国经济法学需要也正在进行第二次范式转换,转换到转轨经济法范式,推动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轨。”他还认为,“当下中国经济法学的逻辑假设建立在西方经济法范式的基础之上,无法与中国现实达成和谐,提出‘转轨经济法学的概念可以使中国的经济法学研究回归到转轨中国的社会现实中来,解决改革现实中的真问题,自觉区别于西方范式,消解中国经济法学严重的正当性危机。转轨经济法的历史使命不是要通过政府来弥补市场缺陷而是要培育市场;转轨经济法的核心任务是反行政干预而不是反垄断;转轨经济法的基本功能是控权而不是授权;转轨经济法应以公平为第一价值取向。”又如,吴越教授主张应以经济全球化下的转型中国为着眼点,立足于经济宪法之下的个体经济自由和个体经济权利来研究中国经济法。再如,王伦刚先生提出了“中国经济法的根基”的命题,他“遵循一种反思的进路,从比较视角,以西方经济法为参照系,运用研究‘经济法基础常用的分析框架,检视‘共同基础之下的中国经济法制度与理论的根基以及前见,并在反思后尝试拓展前见和构建中国经济法的根基;中国经济法只有以个人消极经济自由、好的市场经济、中国市民社会和宪政政府为终极性制度追求,才会真正投身于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建设,才会有中国社会的现实根基。”此外,卢代富教授对经济法研究尤其应当彰显其回应性和本土性的问题,更是给予了特别强调。

(三)经济法中国性问题研究的指向

中国经济法当然应该面对和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这就如同理论应联系实际一样,已是公理或常识。虽然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一直不乏关注和解决中国性问题的意识和努力,但总的来说,仍不够充分。这主要体现在:以往经济法学界对中国性问题的研究仍多是从理论层面展开的,而较少深入到实证层面;仍多流于一种倡导,而较少系统地直面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并以此展开制度建构的研究;仍较多地从理念和价值层面抽象地探讨中国经济法的使命或任务,而较少深入具体地研究中国经济法解决中国性问题的进路。

基于此,笔者认为,强调经济法中国性问题研究的意义或指向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中西方经济法的比较中,通过揭示经济法与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体状况的关系的密切性,从经验或现实层面展示和凸显经济法中国性问题研究的客观必然性;二是根据转型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归纳和总结出中国经济法具体应面对和解决的中国性问题,并在制度层面上作出应对;三是从理论层面上研究和构建中国经济法解决中国性问题的进路,为经济法立法的完善和经济法更好地实施指明前行的方向。

二、中西比较中的中国经济法:中国性问题的凸显

法学研究尤其是部门法学研究中一直盛行比较研究,其目的当然是为了借鉴和引进国外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好的做法,以完善我国相应的法制。此所谓法的移植。但法的移植性与本土性之间肯定会存在或多或少的矛盾或张力。这种矛盾或张力就经济法而言,相对要比其他部门法表现得明显一些。这主要是因为经济法与一国的经济社会体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实际状况及政策选择联系太紧密了,所以移植过来的制度能否适用总还存在一个需要认真思量并妥善解决的问题。虽然借鉴和引进制度的基本人性假设是“人同此心”,但就经济法的制度建设而言,中西方毕竟还处在差异较大的发展阶段上。当然,这样说丝毫没有否定在经济法制度建设中采取移植性做法的意思。就中西经济法的比较研究而言,笔者认为,其更大的意义在于通过比较来凸显中国性问题,从而增强学界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自觉描绘“中国经济法理想图景”的意识。

(一)比较的主导思维:“嵌入”型思维

“嵌入”这一概念是英国经济史学家卡尔·波兰尼提出来的,它表达了这样一种理念,即经济并非像经济理论中说的那样是自足的,而是从属于政治、宗教和社会关系的。他认为,一种脱嵌的、完全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是一项乌托邦建构,是一种不可能存在的东西,所以自由市场理论家将经济脱嵌于社会的努力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要想创造一个完全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就必须把人类与自然环境转变成纯粹的商品,而这必然会造成社会和自然环境的解体与毁灭。因此维持市场自由主义关于国家“外在于”经济的观点已经完全不可能。在他看来,市场自由主义最明显的缺陷在于,它将人类目标从属于非人的市场机制的逻辑。他则主张人类应该使用民主治理的工具来控制和指导经济以满足我们的个体和集体需求。“当然,波兰尼并不像有些人理解的那样站在市场的对立面,他反对的只是自由市场的观念。由他的市场嵌入理论,我们或许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推论:市场的‘好坏其实取决于社会的‘好坏,因为任何市场都是嵌入在社会之中的,社会作为一种先于市场的结构型塑着后者的行为与结果。以往我们主要强调完善市场经济,现在看来完善社会至少也同等重要。如果我们的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原本就存在诸多的不公,那么这种不公必然会带人到市场之中,并经由市场进一步扩大。将市场体制嵌入到一个相对健全的社会之中,这也许是波兰尼对于我们时代的最大启示。”

笔者认为,波兰尼的“嵌入”理论其实也是一种系统论,即没有脱离整体社会的经济,也没有脱离整体社会的市场,经济与社会、市场与社会无法被人为分割。由“嵌入”理论出发,我们对经济法进行研究时应把经济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而不能人为地分割出脱离社会的所谓“经济关系”。同时,还应以一种系统思维来考察和研究经济社会整体系统之下的经济运行和法治运行。这种考虑整体、系统的“嵌入”型思维,要求我们不仅要关注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还应关注经济社会的历史演变及其所受的国际影响。当然,“嵌入”理论一定程度上也说明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是很难完全移植的。中国“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改革能说明这个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社会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制建设不可以进行国际比较,比较是当然的,也是应该的,只是进行比较的目的显然更多地在于摸索和探求更适合本国的发展之路。

在“嵌入”型思维之下,对中西经济法进行比较,或者说对中国经济法进行研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经济全球化。即应把中国经济法放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来进行考察和研究。在此背景下,经济法学研究要辩证地看待西方国家所输出的自由价值或理念,不能把所谓的“自由市场经济”推向极端;二是经济社会转型。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转型期的确提出了许多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现实课题或问题,需要我们面对和应对;三是社会结构。经济运行是植根于社会结构中的,社会结构如何型塑经济运行,经济运行如何影响社会结构,中西方社会结构又有着怎样的差异,社会结构的差异又如何

决定或影响经济运行,都需要深入研究;四是经济自由和经济权利。就个体的经济自由和经济权利而言,中西方有着怎样的现实差异,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之间又有着如何的纠缠,是经济法学从法学思维出发思考问题的基点;五是历史文化传统。义与利、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等的差异,在历史文化传统的意义上,很大程度上已经融入到了中西方人的思维之中,决定着他们对效率与公平、自由与干预等的不同看法。

(二)中西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差异

大致来说,中西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西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体制基础的差异。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基本以“自生自发”型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则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基本以“逆生”的、政府主导推动型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

第二,中西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社会文化基础和传统的差异。西方近现代以来的主流社会文化思潮是个体主义。与此相适应,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基本以个体主义为社会文化基础,强调个体的经济自由,质疑政府干预,经历了较长的“守夜人”传统。但也不完全如此,如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凯恩斯主义的大行其道,现今为应对“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多国政府的“救市”之举等,则属政府干预。就现今的政府“救市”之举而言,还有很多人批评政府破坏了经济自由的传统,这也说明个体主义、经济自由主义作为主流社会文化思潮的传承对西方思维的影响之深;而在“逆生”型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上“还利”、政治上“还权”成了中国转型期经济社会变革的主题。随着国家控制社会的总体性社会体制的不断消解,个体主义、经济自由思潮开始日渐影响人的思维。但另一方面,长期形成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传统又是中国在经济社会变革时不能背离的情怀。所以,转型期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大致是以纠结在一起的个体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社会文化基础的。

第三,经济法视野下“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的中西差异。“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一般被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分析框架。就市场失灵而言,西方经济法主要面对的是因市场机制本身内在固有的矛盾所引发的高交易费用和高协调费用问题;而转型期的中国经济法则除了要面对西方经济法所应面对的问题外,更主要的还要面对因市场不成熟、不完善所引发的广义的“市场失灵”问题。就政府干预而言,西方经济法主要面对的是如何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作为外力的政府权力对市场的干预问题;而转型期的中国经济法则除了要面对西方经济法所应面对的问题外,更主要的还要面对政府权力作为内生变量对市场化转型的参与和促导问题。

第四,因社会结构不同所导致的中西经济法差异。西方社会发展至今大致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市民社会。当然,在社会结构上它也存在着诸多的差异和不平等,如贫富差距、收入差距等,但西方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再分配的法制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的;而中国市民社会或者说公民社会的发育仍较薄弱,社会结构上的差异和不平等现象也较突出,相比于西方,中国经济法除了应重视再分配的法制手段外,更应该用好矫正初次分配不公的法制手段以及营造初次分配公平环境的法制手段。

第五,经济法视野下个体经济自由和经济权利的中西差异。自由和权利是法的永恒关注点。经济自由和经济权利当然也是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永恒关注点。西方社会发展至今,相对成熟的市民社会、相对完备的民商法制、相对健全的宪政等,使得其经济法视野下的个体经济权利与经济权力之间有了相对明确的边界,从而使个体经济自由和经济权利能受到相对充分的保护;而中国目前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宪政转型仍有待努力,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视野下的个体经济权利与经济权力是复杂地纠结在一起的,经济权力边界的难以厘定也意味着个体经济自由和经济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不足。

三、转型期经济法对中国性问题的应对:时代背景和突出问题

与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历程相伴随,中国经济法制度建设和经济法学研究也已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30多年来,经济社会转型与经济法制度建设、经济法学研究之间的互动性体现得非常明显。一方面,经济社会转型不断给经济法制度建设和经济法学研究提出许多新的课题;另一方面,经济法制度建设的加强和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入也在相当程度上推动着经济社会的转型。要深入理解这种互动关系,就应该对转型期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点和经济社会转型给中国经济法提出的问题有所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说,要追问中国法学尤其是经济法学向何处去,首先就要回答中国经济社会如何转型、如何发展这个前提性的问题。

(一)时代背景: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点

总的来看,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入了一个以市场化转型为基础和推动力的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化转型的经济社会变革,引发了中国经济30年的高速增长,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整个社会体制、人们的交往方式、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变。转型期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特点很多,本文无法一一列举,以下仅就与中国经济法制度建设和经济法学研究有相对紧密联系的内容,在发展变化特点上做一粗浅的勾勒。

第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经济转型。中国从1978年开始改革时,实际上就是沿着市场化的方向,也始终抓住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即产权明晰、价格调节和开放。这种深层次的制度变迁正是中国变化的根源。

第二,从“乡土社会”到“商土社会”的社会转型。经济的转型也带来了社会的转型。目前,中国正处于一个急剧的变革转型时期,即从农业的、农民的、乡村的、同质及单一性的、封闭的或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市民的、城镇的、异质及多样性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转型。如果说传统中国社会的性质正如费孝通先生所概括的那样是“乡土中国”的话,那么变革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性质则可称之为“商土中国”。从某种意义上说,“商”代表着以工业文明、商业文明为表现的现代性;“土”则代表着以农业文明为表现的前现代性,再加上西方后现代性思潮的冲击和影响,可以说,前现代性、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也并存于当下的中国。中国的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大众消费、娱乐工业等领域又相当前卫,这些现象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并存状况。

第三,从增量利益改革到增量利益与存量利益改革并存的阶段转变。大致来说,1978年到1990年代中后期是增量利益改革阶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一阶段改革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尤其是到1990年代中后期后,收入的公平分配、改革发展成果共享逐渐成了一个凸显的问题,存量利益改革由此成为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于是,在重视经济发

展、效率提高的同时,更加注重而不仅仅是兼顾社会公平正义逐渐成为这一阶段改革发展指导思想的一个重要转向。

第四,从经济体制改革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时代转向。大致说来,这种时代转向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惟经济发展到科学发展观下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转向也是从“物本主义”向“人本主义”的发展转向,即由单纯重视经济增长向更多地关注人的福祗提高、自由全面发展转变;二是从断裂社会、失衡社会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断裂”和“失衡”是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孙立平先生对19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变化的一个概括和描述。简单来说,“断裂”或“失衡”指的是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经济社会发展各种变量之间、不同群体在改革发展成果分享上的“断裂”或“失衡”,典型的如城乡发展差距、东西部地区发展差距、收入分配差距、贫富差距等。而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很大程度上则意味着通过弥合这些“断裂”和矫正这些“失衡”,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中国经济法面临的较突出的问题

经济社会转型期是一个相对快速的变革时期;在这一时期,法制尤其是经济法制当然应该予以积极应对。转型期为中国经济法提出了太多的问题,本文不可能一一列举;择其要者,把中国经济法当前需要应对的突出问题归纳如下:

1.市场秩序法:对转型期市场秩序混乱问题的应对构建规范的市场秩序是市场化转型的一个基础问题。市场是交易的载体,市场秩序的混乱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市场化的转型。为此,《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产品质量法》(1993年颁布,2000年修改)、《广告法》(1994年)、《价格法》(1997年)、《反垄断法》(2007年)等法律的颁行,都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市场秩序逐渐走向了规范化。市场化转型大致是一个政府管制放开或退出的过程。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一般的竞争性行业都逐渐走向了市场。如今在市场秩序构建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则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那些行业是否应该市场化和如何市场化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与政府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某些行业的过度市场化问题。典型的如医疗、教育、房地产行业。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这些行业的改革的确存在着过度市场化的倾向,由此也引发了很多突出的问题,有人甚至将这几个行业的改革后果形象地称之为“新三座大山”。由此,在这些行业中,哪些服务应该由承担公共性职能的政府来提供,哪些服务可以尝试走向市场化,的确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第二,能源、资源、土地等要素市场市场化不足的问题。相对于医疗、教育、房地产等行业的过度市场化,能源、资源、土地等要素市场则相对存在着市场化不足的现象。随着改革的深入,对能源、资源、土地等要素市场的相对严格管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如煤电价格问题、石油价格问题、农村土地尤其是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小产权房”问题,等等。所以,对能源、资源、土地等要素市场如何市场化的问题需要认真思量。

第三,行政垄断现象相对突出的问题。行政垄断是一种典型的反市场化行为,留存于市场之中的行政权力通过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实现了参与资源分配并获取诸多利益的目的。行政垄断一直是市场化转型的一个痼疾。虽然2007年我国通过了《反垄断法》,但要实现对行政垄断的有效规制恐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

此外,鉴于转型期道德滑坡的现实,在市场秩序建构上,还应该以控制商业欺诈为核心,通过完善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来促进商业伦理和社会信用的建设。

2.宏观调控法:对经济结构不均衡发展问题的应对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获得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在宏观经济层面,也存在很多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经济结构不均衡发展的问题。对此,宏观调控法应该积极面对。总的来说,经济结构不均衡发展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地区发展差异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城乡发展差异和东西部地区发展差异。就城乡发展差异而言,近年来,农业税的取消、国家财政对农村投入的加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都是国家在发展战略或政策层面对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所做的努力;就地区发展差异而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推进等,是对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所做的努力。这些问题需要经济法尤其是宏观调控法作出回应。

第二,产业发展差异问题。就传统划分的三个产业而言,工业多年来无疑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而农业、服务业的发展与之相比则显得不足,尤其是农业的发展问题。因此,宏观调控法需要对三个产业如何获得均衡发展的问题作出回应。

第三,过度依赖外贸和出口获得增长的问题。近年来,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攀升、人民币升值等都是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程度的反映。因而,如何通过经济政策的引导改变这一局面,需要宏观调控法作出回应。

第四,过度依赖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获得增长的问题。即通过对能源和资源的过度消耗来获得增长。“世界加工厂”某种意义上描绘了中国在世界产业链上所处的位置。所以,如何改变对这种经济增长方式的依赖,促使“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需要宏观调控法作出回应。

第五,过度依赖投资尤其是固定资产投资而不是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问题。我国多年来存在着靠投资尤其是固定资产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而消费即内需却不足的问题。如何改变这一局面,需要宏观调控法作出应对。

3.社会分配法:对发展成果不能实现共享问题的应对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可以说,中国的发展与繁荣已经令世界瞩目。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发展成果的分享方面的确还存在很多问题,也就是说,发展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实现公平分享。事实上,自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收入分配差距及不公问题逐渐凸显,并越来越成为制约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重要因素。拿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指标基尼系数来说,多年来我国一直高于0.4这个国际警戒线。其实,抛开基尼系数、恩格尔系数、洛伦茨曲线等经济学上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指标不谈,单就多年来老百姓的不公平感而言,也可以对这一问题有较为深切的感知。

可以说,如何实现发展成果共享,如何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践行社会公平正义,如何把对民生的关注转化为现实,已成了我国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使命。应当说,党和国家对发展成果共享的问题是高度重视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实践,就在于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发展成果的共享显然需要法治保障。而如何通过法治建设保障发展成果的共享,无疑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虽然发展成果未能实现共享的原因

是非常复杂的,但总的来看,在很大程度上都与权力参与资源分配,即权力寻租、权力的资本化、权力的市场化、权力对资源的垄断等有关。因此,围绕着政府权力配置和行使的规范化,经济法尤其是社会分配法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当有所作为。

4.市场主体法:对国企改革、改制问题的应对

市场化转型涉及方方面面的改革,国企改革和改制无疑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尤其在改革开放初、中期,市场化转型一度是围绕国企改革和改制进行的。在“国退民进”的总的变革趋势下,国有企业改革至今,焦点集中在对国资委管理下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如何改革的问题。而且,改革和改制也促使国有企业日渐向现代企业转变。2008年10月28日《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更在很大程度上为国企改革和改制提供了法律层面的基础。

然而,国企改革和改制毕竟还是一个未竟的课题,仍有很多问题需要经济法在市场主体法制建设方面作出回应。其中心问题是国企改革中公共性与营利性的矛盾问题。如有学者指出,国企改革不能套用私有产权的逻辑。因为,国企源于税收和财政支出,财政资金是公共资金,公共资金必须用于满足公共需要。作为公共财政以企业形式的延伸,国企也必须是满足公共需要的企业,其首要职责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弥补市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以营利为首要目的或惟一目的,更不能作为一种垄断企业与民争利。解决国企定位问题和国企垄断问题的根本原则必须是社会主义原则,即国企的公共性原则。当前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首要任务,就在于贯彻落实国企的公共性原则,发展和发挥好国企的公共职能,挽回人民的信任流失。如果国有经济不是在实现人民的普遍富裕、普遍幸福的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反倒是在损害民众的普遍利益的过程中发挥了某种主导作用,那么,这种主导作用就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主导作用,而是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作用。

四、解决经济法中国性问题的进路

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给经济法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要应对这些问题,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必须秉持以法学思维为核心思维的立场。也就是说,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我们要借鉴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多学科的知识来分析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但在研究问题的解决对策时最终应回到法学的基本范畴上来。从法学思维出发,经济宪政、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民主、社会权力等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我们研究经济法解决中国性问题时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基础:推动市场化转型与宪政转型的互动

政府权力运用和行使的规范化是经济法面对的重要问题。具体地说,不论是政府权力作为外力对市场的干预,还是政府运用私法手段对市场的参与,抑或是政府通过其权威对市场化转型的促导,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此,才能依法规制政府权力,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体的经济自由和经济权利。否则,个体的经济自由和经济权利在不被驯服的权力面前必然是被动和软弱无力的。反思中国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以及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之间复杂的博弈状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都与政府权力的缺位、不到位、错位、越位有着一定的关系。这就凸显了宪政建设的意义,因为,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正在于“限政”。

应当说,市场化转型内生着对宪政转型的渴求和推动。在某种意义上,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也是一个权利不断挣脱权力羁绊的过程。但市场化转型与宪政转型其实是互动的,没有宪政的成功转型,也难有市场化转型的深入和彻底。所谓“有法律不一定有法治”,“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就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而言,市场化转型的逐步深入过程中日益凸显出宪政转型的重要及艰难,但宪政转型的艰难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又制约着市场化转型的推进。

基于此,中国经济法对中国性问题的应对,就要围绕着市场化转型与宪政转型的互动,把宪政作为经济法应对中国性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来推动宪政转型尤其是经济宪政的转型。为此,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就应把宪政加入“政府——市场”的基本分析框架,用宪政来调适和统摄政府与市场在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实然关系。

(二)着眼点:社会分化下的强势与弱势群体间的利益、权利失衡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是正义之下的权利之学和利益调整之学。当然,权利和利益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互为目的和手段。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尽管不是所有的社会整体利益都能为经济法所调整,但社会整体利益毕竟从直观上看显得很抽象,甚至还有人认为社会整体利益只是一种公共性的神话。基于此,经济法理论研究要向法学回归,经济法要解决现实问题,就应对其视野下的社会整体利益进行深入的研究,让社会整体利益更接近于经验层面,更容易被理解,更容易为法律所调整。

当然,我们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理解主要是在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现代社会里进行的。凡利益必有主体,沿着这个思路,我们需要追问,社会整体利益的主体是谁?这个抽象的“社会”在现代社会又如何具体化?要解释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认识现代社会结构的差异和不平等与社会分化问题。现代社会基本可看作是一个由阶级社会向群体社会转变的社会。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群体化”越来越成为人的一种生存样态。但在一个竞争性的经济社会体制下,必然会出现竞争中的相对强者和弱者,如果任由强弱差距拉大,任由“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扩大,那么社会就有可能像木桶最短的那块木板所产生的效应一样被制约发展,甚至有走向毁灭的危险。当然,如果社会政策和社会制度不合理,也有可能引发这样的结果。为了维系并促进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对强势与弱势群体间失衡的利益和权利进行整合,以实现他们之间利益和权利的相对均衡。所以,在这种思路引领下,各种具体情势下的需要整合的强势与弱势群体间失衡的利益就是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整体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木桶原理”、“穷人经济学”、“(自由+差别原则的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等都应该成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关注。

经济法对转型期中国性问题的应对,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调整当然也要遵从以上思路,并应将之作为一个重要的着眼点。事实上,转型期中国强势与弱势群体间利益和权利失衡的现象还比较明显,典型的如城乡差别、东西部地区发展差异、贫富悬殊等之下的强势与弱势差异。对此,经济法应进行积极应对。

(三)手段:构建以经济民主为中心的社会整体利益实现机制

由前述分析可知,经济法实质上处理的是政府公权力对强势与弱势群体之间失衡的利益和权利如何进行整合的问题。这便产生了两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一是是否失衡由谁来判定?二是政府权力的运用是否得当,是否达致了相对均衡的整合结果又由谁来判定?对这两个问题的求解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能诉诸于经济民主。首先,这遵循了公共性问题民主化解决的原则,秉持了利益相关人评判自身利益的朴素立场。其次,通过民主方式的大众参与和集体决定也有效制约了政府权力的运用和行使,它在相当程度上突出了社会权力的“限政”功能。而且,如果说现代法治发展的关键在于民主的法治化和法治的民主化的话,那么,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会权力的这种“限政”功能就是现代法治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民主不仅仅是一种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它也是人的一种生活方式。而作为生活方式的民主需要相应的机制设计和法治保障来付诸实现。当然,民主的实现是非常复杂的。就经济法而言,需要至少考虑构建这样几种机制来践行经济民主:一是构建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代表机制,使弱势群体不因其弱势而远离甚至丧失社会权力,无法表达其利益诉求;二是构建社会整体利益的参与、评判机制,使社会权力真正发挥其大众决定和“限政”功能;三是构建公益诉讼机制,使司法成为社会权力功能发挥的最后一道保障。

就转型期中国的发展现实而言,受公民社会的发育薄弱、私法秩序建构长期“在路上”的状态、宪政转型的艰难等因素的影响,公法建设要想彰显民主,促使民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也许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基于此,经济法理论研究更应当把社会权力功能的释放和发挥当作一个重要关注点。

结语

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说明,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法治建设确为一个互动的过程,只有扎根于本土,实实在在地应对和解决中国性问题,中国经济法和中国经济法学才能有坚实的发展基础和蓬勃的生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也只不过对“中国经济法学向何处去”这个问题的回答、对“中国经济法理想图景”的描绘做了一点肤浅的认识。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一直不乏宏大的理论建构,但常使人有“雄鹰在天却难以落地”的感觉。也许,多一点点“功利主义”思维,多去关注和解决一点现实问题,有助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落地”。当然,“落地”并不意味着“不仰望星空、不翱翔蓝天”,而是为描绘出我们的理想图景提供更明确的指向。

责任编辑:卢代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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