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情变谋财产 未如愿反入监
2009-04-07公正
公 正
近年来,伍先生因忙于生意,平日里与妻子杨女士聚少离多。今年3月,杨女士公开与他人结婚。伍先生状告杨女士犯重婚罪,杨女士却说她是在伍先生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再婚的,符合法律规定。这一招儿将伍先生弄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幸亏法院秉公办案,追究杨女士的刑事责任,伍先生才避免一场“赔了夫人又丢财”的悲剧。
伍先生说,近几年他常常到外地出差,与妻子杨女士在感情上有点疏远。令伍先生想象不到的是,杨女士竟然在去年通过法院宣告其死亡。在起诉离婚期间,杨女士隐瞒了这一情节。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处两人离婚且平分家庭财产的判决,杨女士提出上诉,要求独占全部家庭财产。
二审过程中,杨女士透露出法院曾经宣告伍先生死亡的事实。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在明知伍先生未失踪的情况下,为达到与伍先生离婚并占有双方共同财产的目的,恶意宣告伍先生死亡。该死亡宣告虽然经过法定程序,但系出自杨女士恶意,依法应予撤销。今年5月,法院撤销了宣告伍先生死亡的判决。此前,二审法院还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伍先生与杨女士离婚的判决。
见杨女士如此贪财且不顾夫妻情义,伍先生也向法院起诉,状告杨女士违反法律。构成了重婚罪,要求追究杨女士的刑事责任。伍先生认为,杨女士恶意宣告其死亡并未导致两人之间婚姻关系中止,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伍先生说:杨女士之所以构成重婚罪,原因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女士又与他人结婚。
杨女士为自己辩护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该规定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的。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由此。杨女士认为,她与伍先生的婚姻不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杨女士辩称,她再婚的时间早于法院撤销伍先生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因她与伍先生的婚姻关系已经随着死亡宣告的生效而解除,在撤销该死亡宣告前她再次正式登记结婚,是合法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更不属于重婚。
尽管杨女士的自辩有理有据,法院依然认为杨女士在与伍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达到解除婚姻、独占财产的目的,故意隐瞒事实,编造伍先生下落不明的理由,恶意申请宣告伍先生死亡,并在诉讼期间与他人结婚,该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判处杨女士一年有期徒刑,同时,还判决其再婚婚姻无效。
乔律师分析本案时说。之所以判处杨女士犯重婚罪,是由于杨女士存在如下犯罪事实:首先,杨女士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虽然她的后一个婚姻关系从表面上看是合法的,是在伍先生被宣告死亡后取得的,但她是利用欺骗手段获得了再婚的登记条件。其二,杨女士有两个故意。一是她隐瞒伍先生一直与其联系的事实,故意宣告配偶死亡。二是为了达到与他人再婚的目的。其三。侵犯了伍先生的合法权益,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客体内容。
本案中,如何认定恶意宣告他人死亡的效力,是案件的核心问题,也是争议的焦点。杨女士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宣告配偶死亡的判决,虽然没有法律条款明确规定该死亡宣告无效,但《民法通则》有类似规定,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根据这一规定,可以认定杨女士恶意宣告配偶死亡无效。
在这里,杨女士的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如不处理,不仅无法保护伍先生的利益,还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助长一部分人利用法律手段实现非法目的的恶劣行为。在当今社会,法律再完备,也会存在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领域,如果人人都想通过钻法律空白点谋取私利,将对社会造成非常坏的影响。因此,本案判决,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