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东职工拷问“救命钱”安在?
2009-04-07赵新政李凌
赵新政 李 凌
改革的大潮汹涌澎湃,大浪淘沙方显英雄本色。作为全国改革开放桥头堡的上海浦东,此时此刻无疑要承担更多的改革试验田的任务。地处这里的企业,无论国有、集体还是民营,自然也要担当起相应的合适的角色。在“国退民进”的大背景下,高东镇数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上海金杨化工助剂公司(以下简称“金杨公司”)、浦东杨园市政建筑公司、上海杨园制衣厂、上海小龙人食品总厂等更是激流勇进,因应新形势下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形式提出的新要求,率先由集体转为民营,由多家、多人控股变为个股独大。实事求是地讲,这样的变革,方向没有错误,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这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失误或过错,将职工的安置费、解散费等“救命钱”弄得不知去向,经由数年仍不见修正。这些职工为求得公正、为维护自己那一点合法权益,长年累月不停地为之奔走、为之呼号,但其所得到的和期望得到的依然相差天地。其心难甘!
332万参股款意外变成集资款
2001年6月,已在市场上纵横驰骋八年之久的金杨公司发生巨变。该公司原由高东镇的上海广园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广园公司”)出资120万元、上海金东石油化工实业公司和上海石油化工总厂炼油化工部投资280万元共同组建,属集体股份制企业,主要生产化工助剂、石化产品、汽油胶和皮革胶等产品。适逢企业效益节节高升之际。该公司却酝酿改制转变为纯民营企业。
广园公司是高东镇直属企业。如此改制不用当时退还股金。另外两个股东则不同。不仅要收回本金,即使附加红利也不愿意退出。好说歹说,这两个股东终于同意抽回股本和170万元红利。而这450万元资金从哪里出呢?金杨公司经理黄顺兴通过班组长以上干部会议,要求50名职工集体出资“还账”。以解不时之需。
职工陈某说:“当时不知道公司以集体名义和个人名义经营有什么区别。反正交钱时公司是集体的,大家都靠公司挣钱养家,我就借8万元交给公司。说心里话。我还着实希望这些钱能给我带来一些红利。”陆某则说:“看同事张鸿槟因不交钱入股,公司把他开了。我害怕丢掉工作,就赶紧向亲戚借钱交款入股。”黄某告诉记者,他和另外18个同事在2001年8月7日至17日交钱后,都拿到了黄顺兴经理承诺的由公司财务出具的现金“参股收据”,总金额为83.75万元。之后交款的33个职工。拿到的收据名称全部是集资。不久,金杨公司又把早先开出的“参股收据”收回,将全体职工出资的332万元资金统一转化为集资款。
为了参股,不少职工着急向银行提取存款,仅定期利率变为活期利息一项,全体职工合计损失3万多元。职工陆某向亲友借来的5万元钱,其中有存期3年的,也有存期4年、5年的,而他三年下来总共才领取1000元红利。陆某说:“我把每1万元的200元红利还给亲戚时,亲戚背后说我贪占便宜,自己把较多的红利留下来,只给别人连利息都不够的费用。”
集资与参股不仅名称不同,其背后蕴含的各项待遇和经济权力也有天壤之别。于是,不满公司做法的职工陆续向镇、区政府反映问题,而其得到的企业答复是:公司最先开出的收据在收款事项上填写参股内容不是厂部决定。而是财务部门的意见。之所以把前期开出的“参股收据”改为“集资收据”是经企业有关会议通过的,黄顺兴经理曾在公司班组长会上予以说明。浦东新区经贸局信访办则答复职工:该公司筹资一事的性质。可以认定为集资。上访职工借集资前期该公司曾开出“参股”收据,要求拥有企业股权、提出产权主张,虽然并非空穴来风,但没有形成参股事实,于事无据,难以支持。该答复还承认:金杨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存在未通过职代会这一程序上的缺陷,但这一缺陷按国家有关法律及解释,尚不足以影响该企业改制的有效性,应对该企业改制事实予以认可。
“既然企业改制程序上存在问题,其背后肯定存在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既然职工的参股要求不是空穴来风,为什么不把事实弄清楚、把问题解决掉?”职工黄某质疑:“我们这些职工识字不多。不懂会计账目和改制政策,镇里说公司财务账上会计入账是应付款科目而未入资本科目,三次发放利息均按银行利率计算,未按利润作股金分红,并且职工签收时无异议。这是什么话?我们只是工人,经理问我们要钱都得给他,发钱时岂敢问这问那,那不是自己砸自己的饭碗吗?”
尽管职工疑问尚存,但另一份信访答复堵死了他们的上访之路。该信访复核书说:2005年企业动迁时,职工才提出当年黄顺兴筹措的资金是职工入股金而非集资款,如果职工对此款性质有异议,应在2002年第一次领取该款项时向黄顺兴交涉。如果职工对此答复不满意,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依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职工仍以这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68万元职工安置费不知去向
金杨公司用职工创造的价值和职工出资的钱给另外两家股东退股使之撤离,由此奠定了黄顺兴个人经营新公司的基础。从给集体企业干活到给个体老板做事,职工的身份、地位、收入将随之发生很大变化。如果有人不愿到新公司工作,或者因年龄大、身体不好或者技术水平低等原因不能去新公司工作。这些职工该怎么办?
金杨公司在改制申请中提出,由新组建公司接收安排原有职工。高东镇时任镇长黄建忠签发的(2002)20号文件则说: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同意金杨公司改制,由自然人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经评估净资产为733.02万元,根据沪农委《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规定,刨除另外两位股东资产后,界定确认广园公司拥有净资产283.02万元。核减广园公司待处理固定、流动资产净损失后,还有68.6157万元净资产。镇里建议将这些资产全部置换给黄顺兴、朱雪娣二位自然人,以组建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6月11日,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函告浦东工商分局:经界定广园公司的净资产为68.3157万元,该资金全部留作企业职工安置费。未同意高东镇将其转换给个人的提议。
上级如此明确、时间如此提前的批复,直至记者于今年12月初到高东镇采访时还没落实。职工黄某说:这笔费用是在2004年意外地被职工发现的,公司和镇里一直压着没吭声,没听说谁领过这笔费用。
“我们为此上访,浦东新区经贸局2006年4月5日答复,建议镇里对‘职工安置金的性质、用途、使用程序和保管办法尽快制定细则,并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有关精神予以落实。确保职工群众的利益。”职工陈某说:“高东镇信访办于2006年10月29日也对此作出专项说明。”
高东镇信访办的说明称:职工反映给浦东新区张学兵区长的信件经领导批示,已转我办并收悉。
2001年,原金杨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所属净资产68.3157万元,全部留作该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用于企业解散之用。2004年4月因地块开发金杨公司动迁,并于2005年12月停产。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有关规定,本企业职工应直接与企业交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直接交涉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据了解,有部分职工已通过劳动仲裁维护了自身权益。现在强调依法行政,我镇政府强制进行行政干预,让金杨公司解决你们的诉求无法无据。
职工丁某等人说:“镇信访办这个说明明摆是打岔,我们要的是2001年企业改制时的安置费,与四年后企业动迁时的解散费是两码事,镇里怎么能把这两项费用混在一块儿说事,这不是故意装糊涂吗?”接受记者采访时,该镇党委委员徐振华及镇经发办、财经中心的工作人员说:所谓安置费有两种使用渠道,一是当年企业改制时离开公司的职工领取的费用;二是按照当地惯例,如果改制企业改制后需裁员,镇里为保证就业不让其裁员,那么,就需要一笔投入。金杨公司即是这样,改制后多用了一部分人。如此一来,那笔安置费在企业里使用,也算没改变安置费的性质。记者问金杨公司通过这两种渠道究竟安置了多少人、开支了多少,截止发稿时,镇里还没有给出答复。
逾百万解散款不知者众知者寡
“金杨公司不仅拖着职工的安置费不给,就连动迁时上级拨付的100万至200万元的解散费也不给。”职工陈某说:“镇里曾答复职工有人通过打官司讨回了安置费。这还是在糊弄职工。我知道这些人打官司要的是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跟这两项费用没任何关系,压根儿沾不上边儿!”
职工黄某说,所谓解散费,是2005年底金杨公司动迁时拆迁单位支付企业的费用。关于金杨公司动迁的原因。一种说法是为了给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微电子产业基地腾地块。另一种说法是金杨公司经营有毒有害商品,污染严重,被环保部门责令关闭。总之一句话,该公司必须得挪走,而挪动时需要一笔人员、设备安置费用。知情人说:“金杨公司这次动迁,至少向拆迁单位要回100万元企业解散费用。”
这位知情人报料,他亲眼看到公司会计蔡同荣造了一份职工解散费清册,上面有70个人,整整比原来的职工人数多出20个人。这些人中,有12人领取了解散费。发放标准大约是按工龄,领款最多的是16年工龄的老工人,领了1.4万元。经理黄顺兴全家都领了这笔费用。而其他人虽然清册上有他们的名字,但他们不知道这件事,所以,来领钱的人很少。
职工陈某说,解散费清册上多出来的20多人一般是在金杨公司工作过。有些人很早就离开了公司,甚至去世了,但是,黄顺兴还是把他们的名字造到表册上,目的是多向拆迁单位索取解散费。
记者向徐振华等人求证金杨公司动迁的确切原因、动迁费用总额以及支付此费用的机构单位和该费用是怎样分配使用的,同样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高东镇这几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金杨公司动迁,是它与拆迁企业之间相互协商的结果,只要不发生危害职工利益的事,职工不上访,镇里不会多管。对于该说法,记者宁信其有而且属实。不过,记者比较担心还有:拆迁单位行使的是不是政府权力,是不是代表政府进行动迁。如果是这样。黄顺兴虚报职工人数,侵害的就是国家的财产,损害的就是人民的利益,那么,其行为招致的后果、造成的危害,就不再是企业与企业或企业与员工之间利益博弈那么简单了。
在高东镇采访时,这些失业职工还反映当地存在占用耕地、拆迁以及拆迁补偿等方面的问题。就这些问题,不少人长年上访。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即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记者就金杨公司职工安置费用不落实一事咨询了律师和一些法官。律师和法官都觉得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上海市劳动法律法规日臻完善且实施力度不断加大的今天却发生这样的事,实在不可思议!企业的个体老板不顾社会责任,想方设法赚钱、省钱情有可原,而高东镇政府及其劳动管理部门是干吗的,在自己眼皮底下竟然发生侵占职工安置费之类的事情?试问金杨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事镇政府知道不?什么时候知道的?本企业职工解散失业,镇政府可曾关注职工劳动合同解除后需支付经济补偿到位与否?说句实在话,如果高东镇主要领导或职能部门领导即使有不太强的法律意识,也不至于让那些具有十五六年或七八年工龄的职工一直没签劳动合同。如果职工持有这份劳动合同,职工安置费被侵占的事或可免于发生,政府也不会为此忙于一波又一波地接待上访。如此看来,高东镇所谓的依法行政的确还欠火候。
记者在高东镇实地采访时,对记者提出的一些问题,接待采访的高东镇的负责人说,要核实后再回答。12月11日截稿时,该镇宣传委员徐建军用电子邮件函复:我们正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我们将进一步关注事态的发展,并希望相关问题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