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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与道德:建构网络伦理的双擎

2009-04-07王振红

网络传播 2009年3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虚拟现实伦理

王振红

2009年新年过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部门着手部署整治网络低俗之风,拉开优化网络发展的序幕。针对网络社会的特性及其滋生的道德伦理等一系列新问题,加强网络治理极有意义。相应地,加强网络文化的基础性建设,改进技术,涵养德性,建构网络伦理,势在必行。

网络伦理的道德危机

由于网络场域的建构性和与真实现实的疏离,由于虚拟人的身份隐匿性和极度张扬个性,由于虚拟社会交往的超时空性和无律无羁,网络空间产生着许多反常和有害的现象,凸现了网络伦理道德问题。

第一,信息低俗,价值混杂。网络交往具有广阔性、随意性和主体真实身份隐匿性,致使主体可以全面发挥兴致意愿,毫无顾虑地释放心理能量,超越真实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体验虚拟社会的自由个性。部分网络媒体迎合受众低俗趣味,登载低俗新闻、信息,甚至降低格调和品位,发布色情、淫秽内容,对受众的思想意识产生毒化作用。

第二,行为失范,秩序混乱。网络社会中的主体处于“无标示状态”和虚拟化状态,需要共同默认行为规范体系。包括建构和维系一个合理有序的网络社会系统所要遵循的社会性规范、准则和价值观念等。由于这一体系的建构和生成有一个过程,由于现存规范的不健全、不到位,与现实社会伦理道德相违背的网上行为屡屡发生,有时造成网络社会陷入一片混乱与无序之中。

第三,危害网络,危害社会。伦理的缺失与滞后对网络及其应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例如,由于网络空间诚信体系的薄弱,虚拟交往发生信任危机。由网络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对真实社会也带来极大的冲击和危害。这些危害主要体现:在虚拟空间的妄为使现实人的人际关系“面具化”,道德虚无主义滋长蔓延;道德真空中的网上行为不受旧规范的约束,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受到挑战和冲击。

沟通现实与网络的关联

网络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技术的特点就在它对虚拟环境的建构,使人和计算机很好地“融为一体”,给人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由此,连同真实社会中的现实人就必然产生两种不同属性的场域,形成既相互区分又不能割裂的两种社会、两种主体、两种伦理。

第一,真实现实和虚拟现实的区分。虚拟现实的科技支持为灵境(或称临境)技术,它形成一个虚拟现实系统,让主体产生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但是,虚拟现实毕竟不同于真实现实。作为一种人造物,虚拟现实只是计算机图像系统对真实景象的逼真模拟。

第二,现实人与虚拟人的区分。按照卡尔·波普尔“三个世界”的理论,在网络空间中,比特信息被数字化,能自行变化、移译、复制和传送,能模仿和再现人类的思维活动,能独自创造知识,这些新特点能使“世界3”与“世界l”直接产生互动。这好像“客观存在的实在”和“客观知识”的“网络世界”即“世界1”与“世界3”,可以在没有“世界2”(人的精神世界)的参与下直接产生互动。但是,计算机只是被动的机器、外在的智能,现实人才是最终主体。虚拟人则是作为现实人思维的对象性存在,表现为现实人的一种思维的延伸。

第三,现实伦理与网络伦理的区分。在网络社会中,人们不再像现实社会交往那样面对面的交往,而是以数字符号为媒介,进行人机交流、人网交流。借助于数字化的信息符号,人与人之间形成了现代社会中新的互动模式,必然蕴含着相应的伦理问题。传统伦理学显然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网络化生存,建构网络伦理实属必需。

现实社会的伦理关涉的是“自然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网络空间中,作为伦理主体的“自然人”被“技术人”所取代。由于“技术人”与“自然人”具有完全不同的人性品质,作为到目前为止一切伦理的逻辑基础的人性预设将不再成立,取而代之的是对虚拟人的技术性改良。

推进网络伦理的

技术支持与德性涵养

网络伦理建设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为网络礼仪,指在网络上通过电子媒体而体现的、规定的社会行为和方式,它是能使网络社会正常运行的虚拟人的行为方式和系列规则;第二为网络规范,指在网络虚拟社会中,经由网络礼仪的升华且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行为标准,它是网络道德评价的标准;第三层为网络原则,指网络礼仪和网络规范的概括提炼和灵魂,是网络伦理关系的集中体现。

上述网络伦理针对的是虚拟人及其网络行为,必须为网络技术所确证,因此要有不可缺少的网络技术作为保障。这主要包括:

第一,虚拟人身份认证技术。网络世界中的主体真实身份难以辨认或者难以确认,是网络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能够提供对虚拟人身份确认的基础保障,就会提高网络道德伦理指数。网络安全技术和网络加密技术的发展,实属必需。

第二,虚拟社区伦理道德管理监督中心技术。由于网络道德伦理比网络安全和保密更加模糊和难以准确地判定,因此需要开发出模糊防火墙或者基于智能安全评价体系的防火墙,进而开发一套网络道德伦理评价体系软件,来监督和管理网络伦理道德的规范情况,保障网络伦理道德的健康发展。

第三,网络伦理道德法律咨询援助中心技术。与现实生活一样,网络世界中必然也存在弱势群体,为了保证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有必要建立网络道德法律咨询援助中心,促进网络虚拟世界中网络主体之间公正公平地交流、交易。

第四,网络诚信体系构建技术。只有保障网络诚信体系的构建,才能保障网络中正常的秩序,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地发展。网络诚信体系建立主要涉及网络安全技术、网络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身份认证技术、代理技术、密钥密码技术、密钥的管理、认证机构的建立等。

网络伦理关涉的是现实人与网络之间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的。网络伦理建设的基础还在于强化现实人的德性涵养,提高和更新现实人的伦理道德意识和水准。这包括:

一是自律意识。人作为理性存在物而具有意志自由,“自己为自己立法”。在网络虚拟实践中,自律意识可诉诸最小授权原则,即只获取应当获取的资源,而不越权或窃取。自律性是网络伦理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

二是慎独精神。要求主体在进行网络活动时用自己的道德良心来监督自己,进行自我监督,所谓“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三是责任境界。抵制功利主义的渗透,网络伦理实质上是一种责任伦理。在发展网络技术的同时,必须强化公平与正义的、契约化的伦理底线。道义论和效益论的平衡发展,是网络伦理得以顺利建构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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