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相隐”与“大义灭亲”的合理性
2009-04-06田震青
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父子相隐”为人们所认同,“大义灭亲”同样为人们所称道,而且较之“父子相隐”更为高尚。既然肯定“父子相隐”为何又要求“大义灭亲”,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父子相隐”的思想来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理论。后被汉代统治者列入国法,叫做“亲亲得相首匿”,“首匿”即包庇、隐瞒。到了隋唐则被规定为“同居相为隐”,意思是同居在一个家庭里的人可以互相隐瞒,不必承担举告和作证的责任,同时该原则不仅适用于有血缘亲属关系的人,也扩大适用于奴仆和主人。“父子相隐”的原则自规定后,历朝历代都以某种形式给予认可并根植于传统文化。“大义灭亲”的典范莫过于宋朝的包拯,他处死了自己的亲侄儿,而这位侄儿的母亲正是对包拯有着养育之恩的嫂子。这个故事一直被人们所推崇,并认为包拯乃铁面无私的清官,其行为合乎社会的道德标准,“大义灭亲”因此成为了人间美谈。
从表面上看,“父子相隐”的原则不要求举告和作证,而“大义灭亲”不但可以举告和作证,为官者还可以亲自对自己的亲属做出法律惩罚,二者是自相矛盾的。但是二者在漫长的中国古代史上又是并行不悖的,甚至时至今日人们依然把敢于“大义灭亲”者视为心目中的英雄,既然如此,就不能简单地只从表象上来看待这个问题,在它们的背后必然有一个统一的被普遍认可的共性的东西在起作用,而这个东西只能到传统文化里面去寻找。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逐渐取代了其他流派的思想成为人们政治法律生活的主流,并通过统治者的强制推广深深影响了普通民众。儒家强调礼法之治,“礼”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孔子更是强调“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即不符合礼法的一律不要看,不要听,不要说,也不要行动。在追究法律责任上,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具有代表性,审理案件需按照《春秋》所体现的精神作为依据。案件事实本身往往并不具有最终的决定意义,关键是动机,这就是所谓的“原心论罪”。只要动机符合儒家所提倡的道德要求,即使触犯国法也可从轻处理,反之应当严惩不赦。董仲舒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在这里,董仲舒“引礼入律”“礼律结合”,儒家思想法律化,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别于世界上其他国家。
“礼”这一现象最初来源于西周统治者的祭祀活动,一开始并不具有行为规范的意义。随后经过逐步发展才有了规范的意义,“周公制礼”是“礼”取得国家法律地位的标志。“礼治”与宗法等级制密切相关,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礼”的基本原则就是“亲亲”“尊尊”,强调亲疏有别,贵贱有别。要维护家长、族长,乃至君王的权威,“亲亲”“尊尊”是必须的,这样就在整个社会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等级,不同的等级享有不同的特权,各个等级之间都要遵守自身的行为准则,其内容就是“礼”的规定。“亲亲”主要就是儒家所说的孝,即子女要听从父母特别是父亲的教导,服从父亲的意志,对父亲和其他长辈要尊敬,归之一句话:在一家之中父亲拥有最大的权力,在一族之中族长拥有最大的权力。“尊尊”是指下级对上级、臣民对君王的尊敬和服从。这实质上是一种从家庭、部族权力中引申出来的孝,与“亲亲”所要求的孝是一致的,只不过这种“孝”体现的是臣民对君王的“孝”,即忠诚。孝与忠诚都是维护“礼”期望建立的社会秩序的必备条件,两者是统一的,有着共同的目标。所以,中国传统文化是家和孝的文化。
在这种文化氛围下,“子为父隐”就符合“礼”的逻辑。相对于父而言,子的社会地位卑贱,子理所当然不得告发父,因此也就维护了父的权威,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上尊下卑的上下等级观念。侵犯父权的人就会被称为“逆子”,为社会道德所不容;同理,侵犯王权就是“逆贼”“奸臣”,为国法所不容。若“子不为父隐”也就等于赋予了子侵犯父权的权利,“礼”的秩序就会遭破坏,皇权不保,整个社会也将陷入混乱。规定“子为父隐”是维护依据“礼”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的内在要求,在礼法文化中这样的规定无疑有充分的逻辑道理。儒家思想特别注重天理伦常,既然“子为父隐”,那么“父为子隐”也是人之常情,也有利于巩固父权。但是“子为父隐”并非适合于所有的犯罪,如十恶罪的前三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就不适用,这又应当如何解释?我们也只能从“礼”中去找原因。汉武帝之所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非出于一时冲动,而是儒家之礼法认为皇帝在整个社会之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握有生杀予夺之权力,同时又要求臣民对皇帝保持应有的忠诚。这样的思想当然符合统治的需要,因此,在“礼”中,君权是至高无上的,侵犯君权就等同于危害国家的安全,是最大的罪恶,任何人只要犯此罪都不能赦免。“子为父隐”不可能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这三种罪,相反,隐瞒不报则有罪。因此,隐以及不得隐最终都符合统治者的利益,符合“礼”的精神。
“大义灭亲”无疑是痛苦的,但是在历史上却不鲜见。“礼”提倡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而“灭亲”显然与之相违背。实际上,灭亲最大的理由在于某人的行为危及了统治者的统治利益或着危害了公共利益,以至于国法不容、天理人情不容。灭亲的行为不但不受鄙视,反倒成为英雄行为。礼法文化有趣的地方正在于此,看似矛盾却隐含了更为深刻的道理。
总之,不管是“父子相隐”还是“大义灭亲”,都服从于礼法文化的基本要求,维护礼治形成的社会秩序,是中国特有的文化现象。其合理性在于儒家礼法文化的本质。
参考文献:
[1]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田震青,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0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