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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视阈下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2009-04-05叶春涛

关键词:市场经济诚信道德

叶春涛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河南行政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面临“诚信危机”,假冒伪劣、偷税漏税、“三角债”等问题大量出现于现实的经济生活之中。这种现象之所以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即使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正式制度,还要看这些正式制度是否与非正式制度相适应,同时还要在实践中去贯彻落实。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制度的实施机制不健全的情况更是比比皆是,特别是在转轨期,习俗、伦理道德规范、价值观念等非正式制度存在很多与现存正式制度不协调、不一致的地方,这使企业失信行为更为加剧。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制度缺陷是我国企业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从制度创新的角度研究企业诚信建设问题,对于企业诚信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制度创新要具有层次性

1.产权制度创新是企业诚信建设的制度基础

所谓产权制度,是指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实现产权关系明晰化是构筑产权制度的核心,只有在产权关系明晰化的基础上,企业诚信才具有制度保障。因为“构筑诚信的制度基础的关键是产权制度创新。一个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应使产权关系明晰化。它包含三种含义:一是权利应让与那些能够最具生产性地使用权利并且有激励他们这样使用的动力的人;二是产权界定的明确性以及权利的可转让性;三是有效的产权保护,即和约各方可通过行使退出权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及法律制度能通过惩罚一切破坏现有产权关系的行为和由此产生的威慑力量来实现对产权的保护。”[注]杨瑞龙.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的制度基础,求是,2002,18。

具体针对国有企业来说,产权制度的本质是“权责不对称”机制,经营者能够获得失信带来的短期利益,而不承担失信带来的损失。国有企业领导人看不到长远的预期,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产权不清晰。在国有产权制度下,决策者的利益与他所决策的企业的信誉之间没有长远的关系,因为在国有企业“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对于一个国有企业的领导来说,他做出的决策,其未来的后果他不一定承当责任,而且他不能确定他在这个位置呆多久,企业未来收益或许是由别人分享,那么他就会追求眼前利益。

具体针对民营企业来看,目前关于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不到位,使得许多民营企业的老板们缺乏长期经营以获取未来收益的预期,相反却有动力违约、欺诈、造假、赖账等非诚信行为来获取短期利益。人们行为是由预期支配的,产权是通过预期而影响人的行为的。一个人即使有了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如果他预期这种所有权随时可能被剥夺,他就不会像真正所有者那样行为。由于意识形态和政府方面的原因,民营企业缺乏安全感,没有稳定的预期,大多也就只顾眼前利益,不可能为建立企业信誉而进行长期投资。正所谓“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信用”,毁坏了信誉的产权基础,限制了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坑蒙拐骗盛行。

欲使企业普遍遵守诚信原则,必须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必须是真正的所有者,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与支配权。只有这样,企业才拥有清晰稳定的产权关系,企业诚信才能真正建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没有真正的剩余控制权和支配权。民营企业虽然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他们害怕政策变化形不成稳定的利益预期,所以这种所有者地位也是不稳固的。在这种体制下,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追求短期利益,选择非诚信行为就是必然的了。

2.法律制度创新是企业诚信建设的外在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推动企业诚信建设的各项制度创新中,法律制度创新是处于外在保障地位的。中国历来是“人治社会”,缺乏法治传统,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但是,在某些方面还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加强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制建设和制度创新仍然是非常必要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企业诚信缺乏的本质是由于权利和义务失衡所致,所以,法制建设的核心思想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为企业诚信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产权制度的明晰、政府行为的规范、市场体制的完善以及市场秩序的规范都需要法律的支持与保障。

从市场经济体制规范的角度出发,要完善市场法律制度,发挥制度和规则在企业诚信建设中的刚性他律作用,必须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给每个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以平等竞争环境,实现优胜劣汰,为企业诚信建设创造条件。这就要求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与传递制度。具体地说,可以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工商管理机构将税务、质检、金融、环保、消协等机构关于企业的各种数据汇总,建立统一的企业诚信数据系统,凡进入市场的企业一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就进入企业诚信数据系统。企业诚信数据系统要面向社会开放,可以收取一定的查询费用。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市场信息的传递顺畅,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当前我国最重要的是进一步加快修改与制定关于保证企业诚信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加大执法力度,使法律法规真正起到规范企业行为的作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道德制度创新是企业诚信建设的内在支撑

道德与法律等一样也对企业行为具有规范调节功能。道德对企业行为的规范功能,与法律对企业行为的强制约束功能是相辅相成的。所不同的是,前者是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后者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前者重在扬善,通过劝阻、示范、贬抑、褒扬等方式,诱致企业自觉的良性行为,后者重在抑恶,通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有关行为规则,且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等方式,抑制企业不良行为的滋生。但是法律的这种强制作用的范围和程度毕竟是有限的,大量的市场行为主要还是依靠企业的自我约束,而且,法律对企业行为的强制功能,也有赖于广大企业的自觉守法行为,而自觉守法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道德的体现。

要保证企业的诚信行为,不仅需要法律等制度创新,还需要道德制度创新。与法律相比,道德具有自发性、持久性和传统性等特点,其约束力和影响力更为深远,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等正式制度要发挥作用,就必须与一定的道德伦理规范等非正式制度相容,因为道德伦理比法律更根本更深层,如果法律与人们的伦理道德相违背,则难以被社会认可和接受。

(1)以诚信为主要内容的道德制度化、法律化。道德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道德观念对国家立法司法的指导,从而使法律的实现过程体现出鲜明的道德色彩,另一方面表现为道德规范的部分,由于“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 而转化为法律规则。如果道德全部法律化,无疑会大量增加社会成员的义务与责任,而相对减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人们会时时感受到警察、法庭、监狱的暴力强制,社会舆论将丧失实际的调整功能;因此只能是道德的某些因素被赋予国家强制力而转化为法律的一部分,这就是道德法律化的情形。“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原则而实现的,禁止杀人、强奸、抢劫及人体伤害,调整两性关系,禁止在合意契约的缔结与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例子。”[注](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361。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虽非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规定,却是我国民事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也是道德观念法律化的例子。

从理论上阐释道德法律化的必然原因,一方面,道德因素本身存在法律化的可能性。对于道德观念的长期信奉,对于道德规范的长期遵守,使社会成员逐渐形成对社会、对团体的义务感与责任感,逐渐为法律规范的形成创造了可能。一旦社会生活产生了某种需要,这些道德观念、道德规范本身就可以直接转化为法律。另一方面,法律自身完善和发展的要求使道德法律化的可能成为现实。

(2)诚信道德教育理念要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坚持诚信道德教育理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人们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另一方面要正确运用物质利益原则,反对只讲金钱、不讲道德的错误倾向,在实践中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与思想保证。然而,这么多年以来,我们在道德教育方面有很大的不尽如人意之处,无论是企业,还是社会,都存在着过多空洞的说教、政治色彩过浓、离现实生活过远的问题,忽视了对一些为人处世方面的最基本常识(诸如,诚信等)的引导和教育。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把以人为本的思想放在道德教育的重要地位,把人文思想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尊重个人,提升个体对社会的责任感,着重培养平等意识、法制意识、自主人格、责任能力等诚信社会所必备的基本素质;要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以诚信为核心的经济伦理体系,既要吸收借鉴古今中外文化积淀中的合理成分,又要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既要鼓励人们的竞争意识,又要教导人们合法经营、正当牟利,最终形成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伦理道德体系。

(3)抓住企业家群体重点进行诚信教育。企业家群体是企业经营决策的决定者与执行者,企业诚信与否,与企业家群体的整体素质有很大关系。因此,应该重点对企业家群体进行诚信道德教育,使他们认识到企业诚信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认识到企业诚信对于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重要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因此,诚信是企业的必备素质。恩格斯曾说:“资本主义生产愈发展,它就愈不能采用作为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琐细的哄骗和欺诈的手段。……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5(1):272。资本主义企业尚且如此,何况我们社会主义企业呢?诚实守信,对于企业来说,可能暂时利益受损,但是,从长远来看,它促进企业长远效益的提高。然而,我们的许多企业家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这一点,现实生活中诸多企业生产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就是明证。因此,应该对企业家群体进行诚信教育,使他们真正认识到企业诚信的价值与意义。

(4)不要孤立地进行诚信教育,注意要把它同其他工作结合起来。中共中央在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里指出,“使道德实践活动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这为我们进行诚信教育指明了方向。诚信是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也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在进行诚信教育的过程中,孤立进行诚信教育不可取,一方面,应把诚信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其他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共同促进诚信教育和道德教育取得更大的成效。另一方面,要把诚信教育与企业管理相互配合,把诚信教育寓于企业管理文化之中,逐步完善道德教育与企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舆论等手段,更有效地引导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使诚信真正成为企业员工特别是企业家群体的自觉意识,并在实践中转化为自觉行动。

二、制度创新要具有可操作性

企业诚信建设的制度创新要具有可操作性,是指制度创新应尽可能使企业诚信成为一种可操作的规范,而不能停留于一种空洞的理想。通过制度建设,使企业诚信具有“硬约束力”,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使其不再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

1.要降低具体制度执行的成本,使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制度运行是有交易成本的,它包括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维持组织和机构的费用、强制成本、信息成本、监督成本等。某些有效制度之所以不能被供给和实施,是因为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太高,以致使人们得不偿失。例如,由于诉讼成本高,执行难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使得人们求助于法律权威的成本太高而收不抵支,因而人们可能放弃诉讼而选择别的方法。因此,降低制度执行成本,是具体制度创新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2.制度创新必须与基本的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结合起来考虑,同时还必须与人们的道德水平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非正式制度相匹配,否则便会流于形式。诚信是企业之间内在的对平等的要求,因而整个社会需要通过各种制度设计来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与市场秩序,为企业诚信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由于我国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完善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没有建立起来,而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度创新时要与我们的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结合起来,不能脱离客观实际,否则就可能流于形式,不具有可操作性。另外,进行制度创新还必须与历史文化传统等非正式制度相容,否则,也同样将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我国80年代就已经颁布了《破产法》,但很长一段时间它在我国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国有企业在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直生活在国家“父爱主义”的温床里,这种传统观念具有一定的持久性。一旦国有企业经营不力,无力还债,面临破产边缘,有的甚至已经应该破产时,政府往往会出面予以帮助、扶持,而不想让其破产。

3.规范政府行为,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充分发挥政府在企业诚信形成中的作用,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在企业诚信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政府是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它通过颁布法规、制定政策等方式实现对经济的指导,影响着企业行为。另一方面,政府还是市场游戏规则的监督者,可以通过支持、鼓励、引导守信企业,及时惩罚失信企业,影响着企业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带头遵守诚信原则,可以给企业乃至社会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反之,则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在现实中,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的政策具有不稳定性。政策朝令夕改,使企业无所适从,致使某些企业因为没有一个长期而稳定的预期而追求短期利益。另外,政策的不稳定性加大了企业遵守诚信原则的风险成本,甚至会给遵守诚信原则的企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严重挫伤了企业守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为了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搞地方保护主义,充当失信企业的“保护伞”。已经曝光的厦门、湛江特大走私案都涉及大批的政府官员,甚至整个地方政府。这些政府官员在诚信方面扮演了反面角色,对企业行为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因此,许多制度不具有可操作性,与政府政策不稳定性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存在着很大的关系。因此,要使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就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政企分开,避免政府介入直接交易行为;政府信息要实事求是,政令不能朝令夕改,政府运作要公开透明,法令要切实可行,执法要公正严明,通过政府率先垂范,把企业也带动起来;还要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形成规范统一的市场体系,为企业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外在环境。

三、加强实施机制创新,确保制度创新的效果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人们判断一种制度体系是否真正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不仅需要看这种制度体系中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更主要的是还要看这个制度体系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与完善。离开了实施机制,那么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可以说是“形同虚设”。实施机制的建立根源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换具有复杂性。在经济活动的复杂交换中,交换品具有很多有价值的特征,衡量成本很高,实施不可能自动进行,欺骗、违约行为会阻碍复杂交换的出现,因此必须建立制度为合作者提供足够的信息,监测对契约的偏离,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保证契约的实施。交换越复杂,那么建立实施机制就越重要。“交换在时间和空间上越复杂,为实现合作结果需要的制度就越复杂,成本也越高。通过建立由第三方的实施或降低另一方的信息费用的自愿制度,可能使十分复杂的交换得以实现。”[注]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9,第1版,79。其次,在市场经济中,合作者双方市场信息不对称,这就容易导致对契约的偏离与违背。因此,强制性的实施机制是任何契约能够实施的基本前提。最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动机也促使制度实施机制的建立。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认识到,为了保证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能够自觉自愿地遵守诚信原则,我们不仅需要进行制度创新,更需要实施机制的建设。一方面,加强评估机制与激励机制创新。在市场经济中,管理部门如果能够对企业的诚信状况定期进行评价、评估,并且及时公布对企业的评定情况,同时对信誉好的给予奖励,对信誉差的给予惩罚,这样有利于对企业形成一种激励,激励企业自觉地从事诚信经营活动。另外,定期公布企业诚信状况,本身就是对企业的一种激励行为,因为对于很多企业来说,赢得诚信,他们就会赢得市场。可见,企业诚信状况评估机制对企业诚信也具有很大的影响。为了使制度实施成为可能,建立一种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也是必要的。诺斯认为,“一种制度要保证合作须有两部分:第一,形成一种必要的交流机制形式,以提供知道什么时候进行惩罚的必要信息。通过获取相应的信息,制度使监察成为可能,它们一般能节约信息。因此,比如行为者不必再知道任何一方的全部过去。第二,由于惩罚常常是一种公共品。在此共同体成员能获取收益,而成本却由少数人来承担。因此,制度必须要提供一种激励,使这些人在这样做时,进行惩罚。”[注]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9,第1版,78-79。

另一方面,加强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机制建设是针对制度实施而言的,是指为了保证制度能够顺利贯彻下去而进行的一种实施机制的建设。监督机制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进行监督机制建设,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以往的监督机制大多侧重于行政监督,过多地依赖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秩序的监督,而对社会舆论监督重视不够。现实生活中,行政监督是有局限性的,很多情况下,针对不诚信的企业也就是罚款了事,导致他们的违约成本小于违约收益。检验一个国家的制度实施机制是否有效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约行为都变得不划算,即违约成本大大于违约收益。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目前的行政监督是低效的,要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守信的企业得到可靠的保护,失信的企业受到应有的惩罚。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社会舆论监督是一种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能够很有效的遏制企业失信行为的蔓延。充分发挥包括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人民群众等在内的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就能够将企业行为广泛纳入社会舆论网的监督之下,这样就会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当前的问题是要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法规确立起来,使舆论监督者有法可依,敢于大胆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别是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更应该强化。新闻媒体在西方被称为除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力”,在现代信息社会其影响更为显著。

[参考文献]

[1] 辛鸣.制度论[M].人民出版社,2005.10,1.

[2] 王小锡.经济伦理与企业发展[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8,1.

[3]林江鹏,王武新.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体系的思考.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体系的思考[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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